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54
决定日:2008-10-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7231.4
申请日:2004-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华凯坡割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项光春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杨克菲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B23Q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选择,则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5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200420107231.4、名称为“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项光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包括电机、减速器、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圆环偏心轴、刀架支座、切割刀、坡口刀、夹紧螺杆、涨紧夹头、从动螺旋齿轮、主动螺旋齿轮,在电机相配减速器,减速器连接固定圆环、旋转圆环,旋转圆环上面相对称设有一对刀架支座,配入切割刀、坡口刀;其特征是固定圆环内配入数只圆环偏心轴,圆环偏心轴下面用锁紧螺母固定,上面配入双列球锥度轴承,其固定圆环6个螺孔中配入夹紧螺杆与涨紧夹头相配,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动管子切割坡口机,其特征还在于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

针对本专利,温州华凯坡割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证据1-1:专利号为5054342、申请日为1989年5月9日、公开日为1991年10月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2:专利号为97214267.3、申请日为1997年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电机、减速器、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圆环偏心轴、刀架支座、切割刀、坡口刀、夹紧螺杆、涨紧夹头、从动螺旋齿轮、主动螺旋齿轮,在电机相配减速器,旋转圆环上面相对称设有一对刀架支座,配入切割刀、坡口刀,固定圆环内配入数只圆环偏心轴,圆环偏心轴下面用锁紧螺母固定,上面配入轴承,其固定圆环6个螺孔中配入夹紧螺杆与涨紧夹头相配。另外,减速器连接固定在圆环上属于常规设置,双列球锥度轴承就是一般的轴承。证据1-1没有公开的特征是“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但这样的区别没有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采用三级行星轮架作为减速器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同时证据1-2公开了与此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置,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1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1或1-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减速器的输出轴通过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的配合将动力传输至坡口机构”的技术特征,而且螺旋齿轮的齿形是螺旋状,传递动力大,运动更平稳。(2)本专利中减速器采用的是三级行星减速,三级行星轮架与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相配合。而证据1-1中没有减速器的设计,证据1-2中只公开了减速传动机构。三级行星轮架的设计进一步增大扭矩力,从而使得刀架运动更平稳,增大切削力,提高坡口加工的精确度。(3)本专利在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可以进一步提高坡口切割加工的精确度,极大提高成品质量,而证据1-1中没有这种设计。(4)本专利在圆环偏心轴上配有双列球锥度轴承,具有自动调心功能,而且承载能力高,振动小,耐冲击,使用寿命长,而证据1-1中只公开了轴承的设计。因此,证据1-1或证据1-1与1-2的结合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5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确认请求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和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出使用证据1和2的组合评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有异议,因为这种组合方式在请求书中没有提及,而且当庭提出也超出了举证期限。(3)请求人称于2008年1月11日用挂号信寄出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由于合议组没有收到相应译文,故需要核查。如果核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收到译文,合议组将视为证据1没有提出,请求人又当庭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依据证据1、2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8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 证据2-1:专利号为5054342、申请日为1989年5月9日、公开日为1991年10月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2-2:专利号为97214267.3、申请日为1997年4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2-3:专利号为95212312.6、申请日为1995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电机、减速器、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圆环偏心轴、刀架支座、切割刀、坡口刀、夹紧螺杆、涨紧夹头、在电机相配减速器,旋转圆环,从动齿轮、主动齿轮,旋转圆环上面相对称设有一对刀架支座,配入切割刀、坡口刀,固定圆环内配入数只圆环偏心轴,圆环偏心轴下面用锁紧螺母固定,上面配入双列球轴承,减速器连接固定圆环、旋转圆环,其固定圆环4个螺孔中配入夹紧螺杆与涨紧夹头相配。本专利与证据2-1相比,证据2-1没有公开“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从动齿轮、主动齿轮与从动螺旋齿轮和主动螺旋齿轮在表面上存在区别,还有轴承与双列球锥度轴承表面上存在区别,但是证据2-1的从动与主动齿轮和本专利的从动主动螺旋齿轮的作用相同,它们与其它部件技术特征的连接关系和作用原理也相同,达到的效果也相同,实质上属于等效的技术特征,也属于常规设置,双列球锥度轴承属于不规范的技术名词,就是一般的双列球轴承。证据2-1中图示的就是这种普通的双列球轴承,因此区别特征仅为“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而这属于常规设置,并且没有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2中公开了从动螺旋齿轮、主动螺旋齿轮,其在证据2-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对应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均是转向传动。证据2-3公开了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其在证据2-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相同。即证据2-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2或结合证据2-3或者三篇证据的结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都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属于常规设置,同时证据2-2公开了与此等效的技术特征,即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二级行星轮架,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1或2-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减速器的输出轴通过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的配合将动力传输至坡口机构”的技术特征,而且螺旋齿轮的齿形是螺旋状,在运动过程中啮合的齿数可达到2.3个,不难发现其传动效率高,传递动力大,运动更平稳。(2)本专利中减速器采用的是三级行星减速,三级行星轮架与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相配合。而证据2-1中没有减速器的设计,证据2-2中只公开了减速传动机构。三级行星轮架的设计必须与主动螺旋齿轮和从动螺旋齿轮相配合,才能进一步增大扭矩力,从而使得刀架运动更平稳,增大切削力,提高坡口加工的精确度。(3)本专利在圆环偏心轴上配有双列球锥度轴承,而证据2-1只公开了轴承的设计。双列球锥度轴承是一种外圈滚道为球面形、内圈有两条滚道的双列球轴承,它可以自动调心并补偿由于轴的挠度和壳体变形产生的同心度误差,其内外圈的相对倾斜度不超过3度,圆锥孔锥度为1:12,其锥面增加了回转体与导轨的接触面积,有效地延长了回转体的使用寿命,本专利具有自动调心功能,而且承载能力高,振动小,耐冲击,使用寿命长。因此,证据2-1或证据2-1与2-2的结合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证据2-1与证据2-2的结合或者证据2-1与证据2-2、2-3的结合均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2-1至2-3的真实性和证据2-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

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2-1至2-3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2008年7月12日针对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中没有对证据2-1至2-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没有对证据2-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证据2-1至2-3的真实性及证据2-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2-1至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过审查,证据2-1(US5054342)公开了一种管子机加工装置(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6页,附图1-5),管子机加工装置10具有固定架16,固定架内装有转动架18(证据1的固定架16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圆环,转动架18相当于本专利的旋转圆环),转动架18由两个半圆部分20与22组成,固定架16上具有一柱形物24,该柱形物24上装有驱动马达26(相当于电机),比如带有适用的齿轮减速装置(相当于减速器)的气动马达,气动马达通过柱形物的齿轮系有效地驱动转动架18相对于固定架16转动,可转动的转动架包括一个或多个刀架28(相当于刀架支座),刀架28上装有刀具30,刀具对管子作切割或切削操作,刀具30可在管子端部形成坡口B(相当于公开了切割刀、坡口刀),转动架18具有圆形的齿条32,与位于柱形物24之内的小齿轮34啮合转动,该伞齿轮带有轴部分36,轴中具有方形孔38,转动架18通过多个滚柱轴承50被安装在固定架16上,每只滚柱轴承处于轴52的轴颈处,轴52具有螺纹远心端56(相当于锁紧螺母),每只滚柱轴承50外接着轴52的偏心构件60(相当于圆环偏心轴),用扳手来转动轴52与偏心构件60可以调节滚柱轴承50的径向位置,从图2、3中还可以看到在固定架16内有四个可以调节的夹件40、41、42、43,四个夹件与管子的外表面啮合,通过调节装置44可以以已知的方式进行适当调节,使固定架与管子同心(夹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调节装置相当于夹紧螺杆)。

可见证据2-1与本专利的区别是:(1)齿轮不同,证据1中公开的是伞齿轮,而本专利为螺旋齿轮;(2)轴承不同,证据1中公开的是滚柱轴承,而本专利为双列球锥度轴承;(3)证据1中没有公开“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伞齿轮和螺旋齿轮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在传动的平稳性和承载能力方面螺旋齿轮优于伞齿轮;本专利的双列球锥度轴承是通常的调心球轴承,调心球轴承和滚柱轴承都属于通用的滚动轴承,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因此由伞齿轮到螺旋齿轮的选择以及由滚柱轴承到双列球锥度轴承的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这些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都是螺旋齿轮和双列球锥度轴承本身的性能带来的效果。

另外,证据2-3中公开了一种环形对开式钢管切坡机(见证据2-3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页第2段及图1),包括机座1,安装在机座上的对开式齿轮盘2,用于切坡钢管的切刀11和坡刀10设置在齿轮盘上,以及动力部分、减速器7,机座1为由两个半形环14、15拼接成的环形对开式结构,在机座上的紧固卡爪5(相当于本专利的涨紧夹头)的螺杆滑动轴上标有调整机器与工件同心的刻度标记,以便将机器中心调整至与钢管同心。可见证据2-3中公开的带有刻度标记的螺杆滑动轴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刻度尺相同,即证据2-3公开了“涨紧夹头上设有刻度尺”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在证据2-1结合证据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从动螺旋齿轮和右面主动螺旋齿轮连接相配三级行星轮架”。证据2-2公开了一种管子坡口机,其包括:作为动力的串激电机1、机体2,其中机体2内设有同电机轴14连接的减速传动机构3,该减速传动机构3的输出轴15连接转向传动机构4和作为转向传动机构4输出轴的空心主轴5,空心主轴5的下端设有刀盘6,所述减速传动机构采用串联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转向传动机构采用伞齿轮传动机构,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包括一、二级内齿圈和一、二级内齿轮(参见证据2-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0行至第2页第4行以及附图1)。可见证据2-2公开了二级行星减速传动机构,而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在二级行星齿轮上再增设一级行星齿轮来增大或减小切割速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而且采用该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1至2-3、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2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都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723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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