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油田热洗清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02
决定日:2008-10-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4974.2
申请日:2007-03-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濮阳中油名辉实业开发中心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长英;翟俊民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姚卫华
国际分类号:E21B37/00,E21B36/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该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04974.2、名称为“油田热洗清蜡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3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30日,专利权人为蔡长英、翟俊民。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包括超导热交换器、燃烧器、温度传感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包括具有进油口和出油口的内管、套设在内管外的外管,以及内管和外管之间的传热材料层,所述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内管上,所述燃烧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下方,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所述控制单元的信号输出端连接所述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三个温度传感器,分别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进油口、出油口和超导材料层;
所述控制单元包括有三个智能化温度控制仪,所述三个智能化温度控制仪的控制端串联连接所述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压力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超导材料层,所述压力传感器对应有智能化压力控制仪,所述智能化压力控制仪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所述智能化压力控制仪的控制端与所述智能化温度控制仪串联的控制端串联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还连接有温度显示仪,所述压力传感器还连接有压力显示仪,所述温度显示仪和压力显示仪为触摸式控制屏。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导热交换器设置在加热炉膛内,所述加热炉膛外侧设有内外两个框架,所述内外框架之间为“米”字形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燃油伴热开关和一条伴热线,所述燃油伴热开关与所述伴热线串联连接所述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所述伴热线缠绕在所述燃烧器进油管外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油井套管连接有油气分离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炉膛顶部设有一出口;
设有一口径与所述出口相同的烟囱,所述烟囱与所述出口沿一固定点活动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与所述烟囱对应设置有烟囱起升电路和烟囱下降电路;
所述烟囱起升电路包括由起升开始按钮、起升停止按钮、第一个接触器串联连接的第一串联支路,所述第一接触器主触头与所述起升开始按钮并联;
所述烟囱下降电路包括由下降开始按钮、下降停止按钮、第二个接触器串联连接的第二串联支路,所述第二个接触器主触头与所述下降开始按钮并联;
所述烟囱起升电路和烟囱下降电路连接有电机,所述电机与所述烟囱垂直连接,并连接在其根部。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升停止按钮和下降停止按钮分别为常闭限位开关和常开限位开关;
所述常闭限位开关设置在所述加热炉膛顶部电机轴一侧靠近电机轴处,所述电机轴上另一侧安装有一限位铁片;
所述加热炉膛顶部对应所述烟囱顶部设置有一支架,所述常开限位开关设置在所述支架顶端。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油田热洗清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触器的辅助常闭触头与所述第一串联支路串联连接,所述第一接触器的辅助常闭触头与所述第一串联支路串联连接。”
濮阳中油名辉实业开发中心(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6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54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89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3年4月2日、公开号为CN14066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50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787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3403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和公知技术的组合已经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7的技术特征全部公开,证据4、5和公知技术的组合已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全部公开,证据6和公知技术的组合已经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8-11的技术特征全部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在先的技术实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即证据7,其为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78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请求人认为:证据7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中第5页第6页和附图1、2、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燃烧器、温度传感器(进、出口温度表、温度传感器管),具有进油口24和出油口25的内管、套设在内管外的外管35,以及内管和外管之间的传热材料层,燃烧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下方44,控制单元(配电柜56),所述控制单元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所述控制单元的信号输出端连接所述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实施例部分的1-10行文字描述)。区别特征仅是传热材料层、超导问题;证据1的附图说明及附图1公开超导管8、超导介质9,因此,证据1和7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还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
请求人于2008年5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证据7作为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7组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部分的第25-35行文字描述将传感器的技术内容全部公开,证据3的说明书第4页第1-16行的文字描述将温度、压力控制关系全部公开,并且,使用几个温度、压力传感器、装设的位置及与控制仪器的连接应当属于本领域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证据3的说明书第4页第1-19行的文字描述也将传感器与显示仪的关系全部公开,触摸式控制屏属于本领域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证据7的图示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米”字形连接属于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证据4或5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证据7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11相对证据7、6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于2008年5月16日和2008年5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仅罗列了证据1至3中的权利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将其中一些孤立特征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6个不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比较对象并非技术方案,多个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只能逐个进行判断,因此,通过请求人请求书的分析不能一次性得到六个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此外,请求人声称的公知常识缺少证据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6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7破坏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和证据3作为参考证据;证据7和证据4或证据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4或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9?11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将证据2作为无效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表示:证据7没有公开“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内管上”、“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超导材料层”这些特征,证据7并未公开油气分离器的连接方式,烟囱是“活动连接”在证据7中也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一共提交了7份证据,即证据1-7,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2作为本案证据,故本案合议组仅对证据1、3-7进行认定,鉴于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经核实后对证据1、3-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7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7破坏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和证据3作为参考证据;证据7和证据4或证据5结合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4或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证据7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9?1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没有公开“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内管上”、“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超导材料层”这些特征,证据7并未公开油气分离器的连接方式,烟囱是“活动连接”在证据7中也没有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1)证据7公开了一种“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参见证据7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其图2是该装置的内部结构图,该装置包括外框架9和不锈钢内胆27,和处于内胆27内中部的盘管,盘管由内管大弯头29、中心管34、外套管35组成,该盘管有进油口和出油口38;在该装置的工作室中布置有燃烧器44、配电柜56,配电柜56上有出口温度表57、超导温度表58、进口温度表59、超导压力表61;证据7的第5页最后一段指出:燃烧器44是给盘管加热用的,由接触器控制燃烧器电源接触器的吸合和断开,接触器由出口温度表57、超导温度表58、进口温度表59和超导压力表61的控制点控制接触器的吸合和断开,当上述各表的任一个超出设定的温度和压力时,表的控制点将断开,接触器则断开,燃烧器就停止燃烧,当上述温度和压力下降到设定值时,达到燃烧器的燃烧要求,仪表控制点将吸合、接触器吸合实现燃烧器自动停止启动燃烧,出口温度表57、超导温度表58、进口温度表59是由感温探头检测温度信号接入仪表实现温度显示,超导压力表61是由压力传感器、探测压力信号,接入仪表实现压力显示。装置的进液管通过外连接管线与采油树出油口相连接,装置的出液管通过外连接管线与采油树的套管阀相连接,工作时,抽油机启动,井液进入本装置,在装置内升温后,在超导和热动力的作用下,将热井液喷射于油井环形中心管上,进入井底,使油管和井液温度升高,井液在油泵的作用下,顺油管而上,加热并冲洗油管内壁的结蜡与高溶点污垢。
由上可知,证据7中的盘管也起着热交换器的作用,并且证据7也公开了燃烧器、温度传感器,和控制燃烧器工作的控制单元,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比,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热交换器的各部件的关系特征,而证据7只公开了盘管的组成部件及燃烧器、进液管和出液管,并没有具体公开各部件间的相互关系;(2)权利要求1限定“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内管上”,而证据7只公开了具有感温探头,但没有限定其具体的布置位置。
首先,对于区别特征1,因证据7是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并且其中有超导温度和压力探头,工作时也是在超导和热动力的作用下,使进入装置中的井液升温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盘管是超导热交换器,而超导热交换器的结构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证据7的附图就可以确定该盘管中的外套管是套在中心管外的,相当本专利的外管,中心管与内管大弯头相当于本专利的内管,超导材料处于内管与外套管间,进油口和出油口是布置在内管的两端,分别通过进液管与出液管与油井相连,燃烧器为了给超导材料加热一般是布置在盘管下方。该区别特征也可在证据1中得到印证,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超导加热器”,其说明书第3页、第4页和图1、2具体公开了该装置包括具有进油口12和出油口13的输油管10,在输油管10的外套有超导管8,超导管8内有超导介质9,在整个装置下有发热装置18,使用时,发热装置18开始发热,超导介质9受热汽化,充满传热通道,加热输油管内的油。因此,区别特征1应视为在证据7中已隐含公开。
其次,对于区别特征2,“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内管上”这一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人为选取的、很容易想到的位置,这一位置的选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三个温度传感器,分别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进油口、出油口和超导材料层;所述控制单元包括有三个智能化温度控制仪,所述三个智能化温度控制仪的控制端串联连接所述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个压力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所述超导热交换器的超导材料层,所述压力传感器对应有智能化压力控制仪,所述智能化压力控制仪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出端,所述智能化压力控制仪的控制端与所述智能化温度控制仪串联的控制端串联连接。
证据7所公开的出口温度表57、超导温度表58、进口温度表59是来自感温探头,超导压力表61是来自压力传感器,并且由这些仪表的名称可知其是检测热交换器进油口、出油口和超导材料的温度和压力的,因此,其位置必定处于相应的可检测这四个参数的位置处,并且这些位置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证据7的各个控制点相当于本专利的各个智能化温度控制仪和压力控制仪,并且由它们的控制关系可知各控制点的连接关系是串联的,因此,当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温度传感器还连接有温度显示仪,所述压力传感器还连接有压力显示仪,所述温度显示仪和压力显示仪为触摸式控制屏。
传感器与显示仪相连已在证据7中公开,证据7第5页最后一行披露:出口温度表57、超导温度表58、进口温度表59是由感温探头检测温度信号接入仪表实现温度显示,超导压力表61是由压力传感器、探测压力信号,接入仪表实现压力显示;而显示仪为触摸式控制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它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檀?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超导热交换器设置在加热炉膛内,所述加热炉膛外侧设有内外两个框架,所述内外框架之间为“米”字形连接。
证据7图2所示的盘管也是布置在具有内外框架的炉膛中的,而内外框架之间为“米”字形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它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或3或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檀?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一个燃油伴热开关和一条伴热线,所述燃油伴热开关与所述伴热线串联连接所述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所述伴热线缠绕在所述燃烧器进油管外部。
首先,上述特征只是为了在温度低时为保证燃烧器持续供油而为燃烧器进油管中的燃油加热的;证据4公开了一种“输油伴热管”,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2段(并参见图1)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输油管2外涂覆有电热膜加热层4,电热膜与控制柜电源连接,使用时,接通电源及监控系统,电热膜将电能转换成热能,对输油管进行伴热。因此,证据4已给出在油管外设置开关和伴热部件对油管内的油加热的技术启示,至于本专利中的伴热开关与伴热线串联连接燃烧器的电源控制端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油油井套管连接有油气分离器。
合议组认为:这一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这一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炉膛顶部设有一出口;设有一口径与所述出口相同的烟囱,所述烟囱与所述出口沿一固定点活动连接。
请求人认为证据7和证据4或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7只公开在顶盖41上布置有烟囱9,并没有公开烟囱9和顶盖41间的连接是“沿一固定点活动连接”,而这一特征解决了停止清洗蜡运输装置时可能触碰到烟囱而损坏的技术问题,并且带来如下技术效果:可在不清蜡时,减少烟囱占用的竖直空间;其次,请求人认为烟囱“沿一固定点活动连接”是公知常识,但是请求人并没有提交相应公知常识的证据。同时,证据4所公开的“输油伴热管”也没有公开“加热炉膛”,故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或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1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认为证据7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结合破坏权利要求9?11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一种“自动升降炊用抽油烟机”(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该抽油烟机包括壳体1、风机28、集烟罩2,集烟罩2与集烟筒连接,集烟筒位于壳体内与其连接,集烟筒包括主筒3、套入主筒3的升降筒4,套入升降筒4的升降筒5,套入升降筒5的定向筒6,升降筒5的下端与集烟罩连接,升降电机19启动后,升降筒4、5下降,该产品可降到离锅很近的地方。由此可见,证据6所公开的升降机构(升降筒3、4、5)是布置在壳休1内的,其底部升降筒5与集烟罩2连接,故证据6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所述烟筒与所述出口沿一固定点活动连接”,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该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因此,在证据7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同时,证据7、6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9-11所保护的关于本专利的电控系统的具体特征,且权利要求9-11附加技术特征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8作出进一步限定,因而,在权利要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72000497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11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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