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阿胶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03
决定日:2008-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98294.X
申请日:2006-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雷庆涛
主审员:涂洪文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周雷鸣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则两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630198294.X、发明名称为“阿胶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30日,专利权人为雷庆涛。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1: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复印件4页;
附件2: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荣誉证书和产品荣誉证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3: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4: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彩色照片共7页;
附件5:200630198294.X号及03303311.0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网络打印件共2页;
附件6: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共6页;
附件7: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聊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8: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聊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外观设计与03303311.0号外观设计相差不大,并且其专利产品很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本外观设计与03303311.0号外观设计相同近似,应予无效。具体使用方式为:附件3、4、5用于证明本外观设计专利与前述外观设计相同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附件6、7、8用于证明本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4日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08年8月7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将于2008年9月18日就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未提交口审回执或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2、6、7、8及本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外观设计和在先外观设计相比,二者产品整体形状均为长方体,主视图除文字大小外两者相同,底色的花纹一致,构图的花样色彩也一致,区别仅在于背景底花不同、浅色区的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但是这些区别都是细微区别,对整体外观设计不具有显著影响,在先设计的所有文字都被划了。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附件5为本专利和03303311.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03303311.0号专利公报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其上公开了一款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用途相同,可用于评价本外观设计的相同近似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公报公开了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立体图和主视图两幅视图,未请求保护色彩,从其立体图和主视图来看,本专利为长方体形状,正面的左部三分之一的长方形框架为浅色,框架内有两排竖排的稍大的字和一排竖排稍小的字,上部有一椭圆形图案及一排横排文字;右部的三分之二为深色区,中间有“阿胶”两个大字,“阿胶”字下有一排较小的文字(已划掉),“阿胶”的右边有一个长方形圆角竖置的透明窗口,在深色区与浅色区邻接处,深色区有底花向右延伸(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其外观设计产品的俯视图、后视图、立体图、仰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主视图7幅视图,从其主视图和立体图来看,其外观设计形状为长方体,正面的左部三分之一的长方形框架为浅色,中间有一标签和一排竖排的文字(已划掉);右部的三分之二为深色区,中间有“阿胶”两个大字(已划掉),“阿胶”字下有一排较小的文字(已划掉),“阿胶”的右边有一个长方形圆角竖置的透明窗口,其上部有一圆形白色标签及几个字母(字母已划掉),在深色区与浅色区邻接处,深色区有底花向右延伸(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二者包装盒的整体形状均为长方体,图案设计三分之一均为左侧为浅色区域,区域内设计有几排文字,左侧三分之二为深色区域,中间有“阿胶”两个大字,“阿胶”左边有一个长方形圆角竖置的透明窗口,其区别仅在于:1.本专利浅色区域有3排文字,两排较大,一排较小,上部有椭圆形图形及横排的文字,而在先设计中浅色区仅有标签和一排竖排的文字;2.本专利深色区长方形图形上部没有任何图形,而在先设计中相应位置有一白色圆形图形及若干字母。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区别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对其整体视图效果不构成显著影响,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由于已经得出本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案合议组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630198294.X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无效宣告决定不服,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专利
03303311.0号外观设计专利
俯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仰视图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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