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玩具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38
决定日:2008-10-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5-02-09
申请(专利)号:200530117985.8
申请日:2005-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迪士嘉玩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特尔公司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各视图已经清楚地表达了所要保护的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虽然其视图名称没有满足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要求,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本专利适于工业应用。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玩具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30117985.8,申请日是2005年8月9日,优先权日是2005年2月9日,专利权人是马特尔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东迪士嘉玩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明显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不适于工业应用,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本专利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文本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本专利公告文本,该公告公开了9幅视图,分别为打开态主视图、打开态右视图、打开态前上方立体图、打开态右上方立体图、打开态下侧立体图、关闭态右视图、关闭态右上方立体图、关闭态后上方立体图、关闭弯曲态立体图,其中包括三种不同的状态,分别为“打开态”、“关闭态”和“关闭弯曲态”,其打开态仅有主视图与右视图,缺少左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其关闭态仅有右视图,缺少主视图、左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本专利缺少这些视图,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7节规定的实质性缺陷,导致本专利明显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不适于工业应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5月30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6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各种状态的视图满足了清楚表达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要求,清楚示出了本专利的结构要素及其关系,表达了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突出特征部分,因此,本专利的其他方向正投影视图是可以省略的。本专利的视图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缺陷,其工业应用性是确凿无疑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应被维持有效。
2008年7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和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陈述了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主要理由和事实,认为本专利公报中共有9个视图,表示了3种状态,但是没有一组状态反映出了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要素,均不能满足《审查指南》中要求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要求,简要说明也没有对不可省略的视图说明省略理由。由于本专利缺少大量必要视图,故不能清楚、完整、准确地表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7节规定的实质性缺陷,导致本专利明显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不适于工业应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由于本专利存在着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若维持本专利有效,将严重损害我国专利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则认为以照片形式提供的证据有其特性,不同于绘制视图,不存在请求人所说的没有表达清楚。照片中已经清楚地表明了本专利的状态,能清楚地看出是轴对称图形,9幅照片可以满足《审查指南》的要求,能够清楚地展现各个方面,在各种状态中大部分要素的表达形态是重复的,互相参照之后可以清楚地确定,所以对其余视图的省略是合理的。
双方对本专利是否清楚表达进行了辩论,各自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本专利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文本复印件,经核实,其内容属实,可用于证明本专利相关信息。
3.本专利是否适于工业应用
从本专利公告文本中的各视图(详见本专利附图)可见,各种状态的视图对应关系明确,已经完整、准确地表示出了本专利产品各面的外观设计要素,已经清楚地表达了所要保护的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存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7节规定的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使用本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可以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
对于视图名称问题,《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关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1节视图名称及其标注规定: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本专利的视图表示了产品的打开、闭合、关闭弯曲三种状态的情形,虽没有满足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的要求,但这三种状态的视图包括了六面正投影视图所要表达的全部内容,共同清楚地显示了所要请求保护的对象,不影响本专利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
4.结论
综上,本专利适于工业应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530117985.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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