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器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31
决定日:2008-10-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3848.6
申请日:2006-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G06F 1/20,H01L 2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当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散热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620113848.6,申请日是2006年5月16日,专利权人是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散热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热传导座:

第一鳍片组,包括多个竖立散热鳍片以横向连续间隔排列而成,并设于所述热传导座上;

第二鳍片组,包括多个平置散热鳍片以纵向连续间隔排列而成,并位于所述第一鳍片组上方;以及

热管,具有受热部与散热部,且所述散热部穿入所述第二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中,而所述受热部与所述热传导座进行传热连接;

其中,所述第一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上具有顶缘,而所述第二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中,位于最下方的散热鳍片平置于所述第一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的顶缘上而相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传导座呈平板状体,并具有形成于所述热传导座底部表面的接合面、以及形成于所述热传导座顶部表面的导热面,且所述第一鳍片组设于所述导热面上。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传导座于其导热面上设有凹槽,所述热管的受热部置入所述凹槽内而传热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管呈U字型的弯曲形状,且所述热管呈U字型的底部为所述受热部,而其呈U字型向上延伸的两端则为所述散热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在所述热传导座后侧处的散热风扇。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鳍片组、第二鳍片组外还罩设有呈ㄇ字型的风罩。”

针对本专利权,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105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台湾专利公告第M275395号新型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和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9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9月11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287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一般常识并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一般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2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散热片组固定不稳的问题,将第二鳍片组放在第一鳍片组上方,以第一鳍片组达到支撑定位的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上述结构,因此也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请求人当庭陈述的其他具体意见与请求书的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3,其中对比文件1、3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2为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依职权核实了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的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时明确的意见,本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当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4.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器结构,其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热传导座:(b)第一鳍片组,包括多个竖立散热鳍片以横向连续间隔排列而成,并设于所述热传导座上;(c)第二鳍片组,包括多个平置散热鳍片以纵向连续间隔排列而成,并位于所述第一鳍片组上方;(d)热管,具有受热部与散热部,且所述散热部穿入所述第二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中,而所述受热部与所述热传导座进行传热连接;(e)所述第一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上具有顶缘,而所述第二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中,位于最下方的散热鳍片平置于所述第一鳍片组的各所述散热鳍片的顶缘上而相接触。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管散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3页第17行以及附图2-4):(A)基座10,其底面紧贴发热电子元件,用以吸收发热电子元件的热量;(B)第一散热片组30,与基座10顶面热性接触,包括多个与基座10垂直且相互间隔一定距离的散热片,由图2-4可以看出,第一散热片组30设于基座10的顶面上,其多个散热片以横向连续间隔排列;(C)第二散热片组40,置于第一散热片组30上,其包括多个与基座10平行且相互间隔一定距离的散热片,由图2-4可以看出,第二散热片组的多个散热片以纵向连续间隔排列;(D)热管20,呈U型,具有一水平的蒸发部22及两垂直冷凝部24,该蒸发部22吸收电子元件传递至基座的热量后,利用热管20内的工作流体的相变化将热量传递至冷凝部24,再将热量散热到四周,第二散热片组40开设两对通孔42,用于收容热管20的冷凝部24,由图4可以看出,热管20的冷凝部24穿入第二散热片组40的各散热片中;(E)由图4可以看出,第二散热片组40置于第一散热片组30上,第一散热片组30的各散热片具有顶缘,第二散热片组40中最下方的散热片平置于第一散热片组30各散热片的顶缘上并与之相接触。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A)-(E)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a)-(e),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的散热器结构中,穿设于热管上的散热鳍片不具有较佳的稳固结合结构,以致使散热器在整体上的结构不够稳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本专利通过在第一散热鳍片组上压制另一组散热鳍片并使热管穿设于其中,使穿设于热管上的散热鳍片除了以热管为支撑外,还进一步压制在另一组散热鳍片上,从而达到了使散热器整体形成较具稳固性的组合型态并同时增加热传导效果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8-21行)。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其针对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即在第一散热片组30上压制第二散热片组40并将热管20穿设于第二散热片组40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方案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属于利用热管的散热器的技术领域,并且同样的技术方案必然也能够解决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本专利的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f)所述热传导座呈平板状体,并具有形成于所述热传导座底部表面的接合面、以及形成于所述热传导座顶部表面的导热面,且所述第一鳍片组设于所述导热面上。

在对比文件1中,基座10具有紧贴发热电子元件的底面和与第一散热片组30热性接触的顶面,由图2可以看出,基座10为平板状,可见,基座10的底面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接合面,其顶面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导热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f),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g)所述热传导座于其导热面上设有凹槽,所述热管的受热部置入所述凹槽内而传热连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基座10顶面开设两道用以安装热管20的切槽12,热管20的蒸发部22固定于基座10的切槽12内,用以吸收热量(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19、21、22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g),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4关于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h)所述热管呈U字型的弯曲形状,且所述热管呈U字型的底部为所述受热部,而其呈U字型向上延伸的两端则为所述散热部;(i)装设在所述热传导座后侧处的散热风扇。

在对比文件1中,热管20呈U型,具有一水平的蒸发部22和两垂直冷凝部24,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h)。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风扇60装设于基座10的后侧(参见图3)。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i)。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j)所述的第一鳍片组、第二鳍片组外还罩设有呈ㄇ字型的风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10行以及图3、4):固定框呈倒U型,形成一容置基座10、热管20及第一和第二散热片组30、40的空间,由图3、4可以看出,倒U型即为ㄇ字型,固定框50罩设在基座10、热管20及第一和第二散热片组30、40外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j),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上述分析,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均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1384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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