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59
决定日:2008-10-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38989.1
申请日:2005-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建群
主审员:刘妍
合议组组长:王伟艳
参审员:曹铭书
国际分类号:F22B35/00,F22B37/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38989.1,申请日是2005年1月14日,专利权人是徐建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包括锅体(1)、固定于锅体底部的带温控器(2)的发热盘(3),安装在锅体顶部的泄压阀(4),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安装于锅体侧壁上的压力控制开关(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控制开关(5)包括微动开关(6)、后罩(7)、窜动触头(8)、压圈(9)、碟形弹片(10)、密封圈(11)、联接箍(12)、联接管(13)及弹簧(16),所述联接管(13)和后罩(7)通过联接箍(12)联接,联接管(13)安装于汽化锅锅体(1)上,所述后罩(7)内装有窜动触头(8),所述窜动触头(8)一端设有弹簧(16),另一端套在压圈(9)内,所述碟形弹片(10)一面贴在压圈(9)上,另一面设有密封圈(11)并套在联接管(13)内,所述微动开关(6)安装在后罩(7)上,其触片(61)穿过开在外壳上的孔(73)并靠在窜动触头(8)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控制开关后罩(7)端部还开有内螺纹孔(71),内螺纹孔外端安装调节螺塞(14),内端与所述圆管(72)连通。”

针对本专利,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92年3月4日、公告号为CN20979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7172Y(专利号为9423893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3年5月19日、公开号为EP0542696A2的欧洲专利文献,共7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3年5月19日、公开号为EP0542695A2的欧洲专利文献,共7页;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6: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没有对本案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未公开触杆81是如何推动触片61使之运动,也未公开窜动触片8是如何控制微动开关6进行动作的;说明书未公开螺塞是如何对锅内压力大小进行调节;说明书未公开温控器如何控制发热盘工作;说明书未公开泄压阀如何安装在锅体顶部、泄压阀的作用是什么;说明书附图3、4太小,无法从附图中清楚的看出本案专利中各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

2、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内容涵盖了多种实施方式,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锅体的侧壁上安装有压力控制开关,这样的限定包含了锅体的侧壁上部、中部、下部安装压力控制开关多种实施方式,而说明书没给出足够的实施例。

3、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压力控制开关安装在锅体侧壁的具体位置及温控器和发热盘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没有对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加以限定,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没有限定微动开关6的触片61是与窜动触头8的那个部件相接触的,导致无法得知窜动触头是如何控制微动开关的;温控器与发热盘之间连接关系未限定。

5、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6、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或4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没有答复。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又于2006年1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补充陈述意见,理由是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7:附件3即公开号为EP0542696A2的欧洲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8:附件4即公开号为EP0542695A2的欧洲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3或4公开,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07年1月1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3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1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及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确认使用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的组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1、2、3的结合或附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将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附件7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96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07)一中行初字第928号判决,该判决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但认为在附件1结合附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由于被告认定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系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作出的,并未就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评述,因此,对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不予支持。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613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定错误,予以撤销。

专利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8)高行终字第58号判决。该判决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与附件2结合,不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于2008年6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8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新的合议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表示:鉴于两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对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表示认可,故本次口审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一步陈述意见。请求人明确:使用附件1、2的结合、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1、2、3的结合或附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熨斗的特殊要求”,用于证明温控器是公知常识;请求人放弃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

2008年9月5日,合议组将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以上程序查明的事实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高行终字第58号判决所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是中国专利说明书,附件3是欧洲专利文献原文,附件7是附件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附件7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当庭放弃了附件4,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及其译文附件8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明确无效理由、证据、范围时并未用到附件5,同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也未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对人民法院的上述认定表示认可,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包括锅体、固定于锅体底部的带温控器的发热盘、安装在锅体顶部的泄压阀以及安装于锅体侧壁上的压力控制开关。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蒸汽发生装置(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1-17行),此装置由发生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锅体)、加热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发热盘)、压力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力控制开关)、电控箱、安全排气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泄压阀)组成,附件1的蒸汽发生装置设置有水位计,其作用在于:当发生釜内的水量低于水位下限时,水位计会自动切断电源,保护加热管不被烧毁。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通过温控器控制防干烧,附件1是通过水位计控制防干烧;(2)权利要求1的压力控制开关的位置限定在锅体侧壁上,附件1的压力控制开关设置在锅体顶部与侧壁的圆弧连接处。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1),附件2公开了一种带安全监控装置的小型蒸汽发生炉(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2-6行、第2页6-14行),包括水箱、加水口、安全阀、电热管、温控器等,该装置利用温控器控制加热管,以防止电热管因干烧而损坏。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附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温控器替代连通器式的外设玻璃管液位指示器或继电器的液位控制器,以解决前者容易被遗忘,后者因电极被水垢绝缘而影响工作可靠性的缺陷。可见,附件2的温控器和附件1的水位计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防止电热管因干烧而损坏,即附件2给出了用温度控制器替代水位计控制加热管加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将温控器和压力控制器设置于同一蒸汽发生装置的技术方案;对于区别(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力控制开关的位置在锅体侧壁上,通过联通装置与锅体连接,附件1的压力控制器安装在锅体外,通过连接管与锅体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压力控制器的动作灵敏而将压力控制器设置在锅体侧壁上是容易想到的,而且也没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控制开关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压力控制开关包括微动开关、后罩、窜动触头、压圈、碟形弹片、密封圈、联接箍、联接管及弹簧,其中联接管和后罩通过联接箍联接,联接管安装于汽化锅锅体上,后罩内装有窜动触头,窜动触头一端设有弹簧,另一端套在压圈内,碟形弹片一面贴在压圈上,另一面设有密封圈并套在联接管内,微动开关安装在后罩上,其触片穿过开在外壳上的孔并靠在窜动触头上。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由于压力控制开关内部的空腔通过通孔与汽化锅相通,工作时,当汽化锅内压力上升至一定程度时,其压力会克服弹簧的压力使碟形弹片产生瞬间的弹性变形,将窜动触头向左推,通过触杆推动微动开关的触片,切断电源,停止加热,当锅内压力小于弹簧压力时,碟形弹片会瞬间复位,微动开关闭合,电源接通,蒸汽被再次加热,如此反复锅内的蒸汽压力便能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附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微动开关的压力开关(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第3-5页,附图2、3),包括微动开关2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微动开关6)、顶罩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后罩7),金属周边边缘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连接箍12)、垫圈元件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窜动触头8),安全环元件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压圈9)、不锈钢件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碟形弹片10)、模件10和安全环元件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密封圈11)、管道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联接管13)、偏置弹簧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弹簧),其中,顶罩5和底部本体2通过金属周边边缘6紧箍在一起,不锈钢膜件12的一面贴在安全环件15上,另一面压在模件10和安全环件11上,并同时都装在底部本体2内,微动开关23安装在顶罩5上,其上具有按纽22。工作中,腔室3内的压力变化时,模件10位移,从而造成不锈钢件12位移,不锈钢膜件12上的挺杆元件13推动垫圈20位移,从垫圈20轴向地伸出一销子元件40,该销子元件与微动开关结合,从而启动微动开关23,进而将压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微动开关与附件3的技术方案结构近似,均具有微动开关,与压力装置相连的管道、腔室、具有弹性的部件以及弹性部件的密封装置、启动微动开关的部件;二者工作原理相同,均是通过管道中的压力变化引起弹性部件的形变从而控制微动开关的开合,进而控制压力装置内部的压力。虽然本专利与附件3控制微动开关开合的接触装置略有不同??本专利的触片安装在微动开关上,通过触片与触杆的接触实现微动开关的开合;而附件3的销子元件安装在垫圈20上,通过销子元件与微动开关的接触控制微动开关的开合??但是,二者均是通过压力传导部分与微动开关的接触或断开来实现对微动开关的开合,至于接触部件是否安装在微动开关上并无实质区别。

可见,附件3给出了将压力控制开关结合到附件1的蒸汽发生装置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压力控制开关后罩端部还开有内螺纹孔,内螺纹孔外端安装调节螺塞,内端与圆管连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调节螺钉用于调节压力的额定值。

附件3还公开了顶罩上设置有调节螺钉32,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调节螺塞,该调解螺钉设置在外罩上,其作用也是调节压力。

可见,附件3还给出了将调解螺钉结合到附件1的蒸汽发生装置的压力控制器上以调节压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3的压力开关包括铝盘21和模件10,本专利不需要。(2)本专利的压力控制开关安在锅体上,附件3并未公开压力开关的安装位置。

合议组认为:(1)附件3在采用微动开关调节工作阈值的同时也可采用调节铝盘厚度来调节工作阈值,当不安装铝盘时其调节功能也相应消失,所以铝盘的安装与否并不影响微动开关的调节功能。附件3的模件10和安全环件11共同起到密封圈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密封圈11并无实质区别;(2)虽然附件3并未公开压力开关安在锅体上,但由于必然存在流体产生的压力经过管道进入腔室,所以管道必然与锅体相连,即压力开关必然要与锅体相连。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3898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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