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机的电加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咖啡机的电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19
决定日:2008-10-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5015.2
申请日:2005-09-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志洪
主审员:高栋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A47J 31/44,A47J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给出了将多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所述结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咖啡机的电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27日,专利号为200520065015.2,专利权人为刘志洪。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咖啡机的电加热器,包括一个作为母座的铸件、发热管和水管,其特征是:发热管和水管嵌铸于铸件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咖啡机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发热管绕成螺旋形,水管绕缠在发热管的外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咖啡机的电加热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发热管和水管交叉绕成螺旋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第200420043317.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16日;

附件2:第200420071788.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4年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专利权人为广东亿龙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附件3:第03224898.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31日;

附件4:第200520065015.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公用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1、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2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发热管和水管嵌铸于铸件内”,这样整体一次铸造成型,不但省去另行安装发热管的工序,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发热管和水管分别与铸件紧密相连,不再存在间隙,提高了热效率,因此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仍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此附件2不构成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3)本专利与附件3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和用途不同,附件3没有给出实现本专利的技术启示,另外附件3公开的水管和发热管以传统弯曲方式设置在蒸汽发生器主体内,其弯曲整体始终保持在同一个截面上,与本专利的水管和发热管的盘绕整体呈立体的螺旋状有本质区别,因此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庭审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双方当事人在口审中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发热管和水管嵌入铸件中与本专利的嵌铸于铸件内是等同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嵌铸是密不可分的,本专利将发热管和水管同时嵌铸在铸件内,而附件1是嵌入在导热体表面上,附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水管和加热管是独立的,在结构中完全没有公开本专利是嵌铸的结构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作为发热体,水管在外侧,加热管在里面是公知的,附件1水管盘绕在导热体内部、为盘旋状,附件3中水管和发热管保持一致走向,从图3可以看出是螺旋的,以及附件3公开的螺旋式的压铸就是铸造在一起的含义。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不能作为证明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二者技术领域、技术效果不同,附件3公开的是传统弯曲方法,水管和发热管保持在一个截面里,从说明书能够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水管和发热管是立体的缠绕螺旋结构,对此请求人不予认可,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未体现立体螺旋结构;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3结合能够得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螺旋式压铸可以推导交叉缠绕成螺旋形,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和附件3均为公开出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专利涉及一种咖啡机的电加热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加热器的热效率,使煮制咖啡的速度加快。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如下:

咖啡机的电加热器,

b、电加热器包括一个作为母座的铸件、发热管和水管,

c、发热管和水管嵌铸于铸件内。



附件1公开了一种饮料机的加热装置,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以及附图2-3):附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加工工艺简单,可以一次性铸造成型,且热效率高的饮料机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包括电发热元件,金属导热体和水管,所述金属导热体和水管设置为一体,水管盘绕在金属导热体内部,电发热元件嵌入金属导热体中,铸成一体的金属导热体和水管同电发热元件之间通过嵌入式结构,极大的提高了导热性能。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铸件对应于附件1的金属导热体,权利要求1的水管对应于附件1的水管,权利要求1的发热管对应于附件1的电发热元件,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的电加热器用于咖啡机,附件1的加热装置用于饮料机,因此附件1公开的饮料机为咖啡机的上位概念,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饮料机的加热装置具体应用到诸如咖啡机中;

(2)权利要求1的发热管和水管嵌铸于铸件内,附件1中的金属导热体和水管铸成一体,发热元件嵌入导热体。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嵌铸是密不可分的,本专利将发热管和水管同时嵌铸在铸件内,这样整体一次铸造成型,不但省去另行安装发热管的工序,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发热管和水管分别与铸件紧密相连,不存在间隙,提高了热效率,而附件1是嵌入在导热体表面上。

对此合议组则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将水管与金属导热体铸成一体,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水管嵌铸于铸件内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这样可以解决水管和铸件之间存在间隙而导致热效率不高的问题,但是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将发热管也嵌铸于铸件内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公开的电发热元件嵌入金属导热体中的这种嵌入式结构极大的提高导热性能即将发热管嵌入铸件内可以提高热效率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在附件1公开的整体铸造这一技术构思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热管嵌铸于铸件内,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尽管嵌铸和嵌入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但是嵌入和嵌铸手段实现的技术方案仍然都是热管利用热传导形式将热传给导热体和水管,且二者预期实现的技术效果都是提高热传导效率,另外将热管嵌入铸件内同样也能够实现与铸件的紧密相连,因此二者实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也是相当的。

基于以上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有动机将嵌入式结构替换成嵌铸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的发热管绕成螺旋形,水管绕缠在发热管的外侧”。

附件3(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快速蒸汽发生器,特别是快速产生蒸汽的电热器具,由于咖啡机电加热器属于电热器具的一种,因此二者的技术领域实质相同,该附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发生器采用螺旋式压铸汽化结构,发热管与水管均压铸在蒸汽发生器主体内,水管与发热管呈多次弯曲状且保持一致走向,使水在发热器中螺旋前进,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发热管产生的热量。由此可见,附件3同样公开了发热管和水管嵌铸在蒸汽发生器主体(铸件)内,根据附件3公开的水管和发热管走向一致以及水在发热器中螺旋前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容易地想到将发热管或水管绕成螺旋状以使水管中的水最大限度地吸收热能,而水管缠绕在发热管外侧或者反之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由于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的发热管和水管交叉绕成螺旋形”。

针对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从本专利说明书能够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水管和发热管是立体的缠绕螺旋结构。合议组则认为:权利要求3并未具体限定所述立体的缠绕螺旋结构,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以上对附件3公开内容的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附件3得到技术启示很容易地将附件3的水管和发热管进行缠绕或弯曲形成螺旋形,而交叉缠绕仅仅是缠绕的一种形式,为了尽可能提供热效率将水管和发热管进行缠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一一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501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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