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52
决定日:2008-10-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34322.3
申请日:2007-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晓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卢秀强
主审员:孙学锋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F25D 23/02,C03C 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7年2月5日、名称为“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的200720034322.3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卢秀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其特征在于以弧弯玻璃(3)为基底,在弧弯玻璃(3)内弧面镀有镀膜(31),在弧弯玻璃(3)周边设有塑料边框(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其特征在于位于弧弯玻璃(3)圆弧面两侧的塑料边框(1)上分别设有一条凹槽(12),其中一条凹槽(12)中设有单密封条(2),另一条凹槽(12)中设有双密封条(4)。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其特征在于在塑料边框(1)上设有把手(11)。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其特征在于在弧弯玻璃(3)上下两条直边的塑料边框(1)上设有滑动条(13)。”



针对上述专利权,刘晓(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中国专利ZL95235291.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9日;

附件1-2:中国专利ZL98221843.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

附件2:欧洲专利EP0668477B1公开文本复印件,共7页、相关中文译文,共3页,公开日为1997年6月11日;

附件3:欧洲专利EP0672369B1公开文本复印件,共4页、相关中文译文,共3页,公开日为2000年8月16日;

附件4:中国专利申请99114436.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2000年4月12日;

附件5:中国专利ZL200320113515.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9日??

附件6:龙逸编著,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加工玻璃》,1999年6月印刷,封面、版权页、正文37-50页、138-140页的复印件,共19页;

附件7:中国专利ZL00257120.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1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将附件1-1或附件1-2分别与附件2、3、4、5结合,再结合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或不使用附件6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相对于上述任何一种结合方式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上述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4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用7份证据叠加来评述本专利本身已经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于附件1-7,将弧弯玻璃镶嵌在门框上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是完全不同的方案,且本专利的方案在整体结构的牢固度上和使用安全性上以及产品的后续装配工艺上的使用效果也好于附件1-7,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5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向再次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时间更改为2008年9月2日。

口头审理于2008年9月2日如期进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出示的的代理人执业证没有加盖年检章,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其应当于口审结束后7日内提交其执业证已经经过年检的相关证明。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的具体结合方式与请求书一致。请求人明确附件7作为参考使用,不与其他证据结合作为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对附件1-1、附件1-2以及附件2至附件7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认为附件6的原件不可能作为教科书使用,对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当庭提出对附件2-2、附件3-2作为附件2-1和附件3-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但没有具体指出存有异议之处,也没有对有异议之处提出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的上述意见已经超过对译文提出异议的期限,上述异议视为未提出。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当庭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不能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点主要是:(1)请求人认为,附件2已经公开了塑料边框7、8直接注塑到玻璃板5、6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周边注塑”这一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是注塑到平板玻璃上,而本专利是注塑到弧弯玻璃上,二者工艺不同;请求人认为,二者的不同仅是对象的不同,在附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地将周边注塑应用到弧弯玻璃上,专利权所述的工艺不同并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

(2)请求人认为,在玻璃上进行镀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附件6已经公开了镀膜玻璃的作用等内容;专利权人认为在冷柜中采用镀膜玻璃不是常用的技术。

(3)请求人认为,使用钢化玻璃是本领域中常用的,钢化玻璃相对于普通玻璃强度更高,不易破碎的特点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一般玻璃碰撞后容易损坏,钢化玻璃强度较高,带来了有益的效果。

(4)请求人认为,附件1-1和附件2中分别公开了双密封条和单密封条,二者结合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相关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并未公开有密封条。

(5)请求人认为,附件1-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把手;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1中公开凹下去的拉槽,本专利是拱起的拉手,二者不相同。

(6)请求人认为,附件1-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滑动条;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滑动条就是一条凸出的槽,在安装的时候直接插入门框,但说明书中并未体现滑动条是这样使用的。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其他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也各自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于2008年9月19日重新提交了新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个人在本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

基于以上事实,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权人代理人的身份确认

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于2008年9月19日补充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载明,专利权人卢秀强委托沈廉作为本案的口头审理中的代理人。基于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代理人作为公民代理出席口头审理的资格得到专利权人的追认,合议组认可其作为公民代理人代表专利权人出席口头审理。

2.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3.关于证据

附件1-1、1-2、2、3、4、5、7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6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了该原件,对附件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6的真实性。附件6的版权页中载明该书于1999年6月印刷,其印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将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的原件的前言第3段中记载,本书“论述加工玻璃的生产原理、工艺过程、生产设备、原材料要求、产品性能……旨在提供技术信息,促进加工玻璃产品的推广应用……供设计、生产、教学和科研工作参考”。由此可见,该书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玻璃的原理、工艺和产品性能等,并可供教学、科研工作参考,因此,附件6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形成的,记载了本领域的基础技术知识,并可以供教学参考使用的书籍,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和附件3-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虽然专利权的代理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出对附件2-1和附件3-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但是,专利权人当庭提出异议的时机已经超过了专利权人可以对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的期限,且专利权人既没有具体指出对何处的译文有异议,也没有提交有异议的部分的中文译文。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接受,并且视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和附件3-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弧弯钢化镀膜周边注塑玻璃,其特征在于以弧弯玻璃(3)为基底,在弧弯玻璃(3)内弧面镀有镀膜(31),在弧弯玻璃(3)周边设有塑料边框(1)。

附件1-1公开了一种商用冷冻箱顶部采用的玻璃拉门体,其中门体玻璃1为圆柱面弧形玻璃(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弧弯玻璃),门体玻璃1镶嵌在平直的上下门体框2和与门体玻璃弧面相配合的弧形左右门体框8中(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弧弯玻璃周边设有边框)(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1页第4段,附图1)。

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玻璃为钢化玻璃,b、弧弯玻璃内弧面镀有镀膜,c、边框是通过周边注塑形成的塑料边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在本领域中,为了增强门体的强度,使用钢化玻璃作为门体玻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附件6第139页也公开了弯钢化玻璃和弧形钢化玻璃等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将区别技术特征a的公知常识应用到附件1-1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在玻璃的使用中,为了提高玻璃的透明度等目的,在玻璃面上镀以适当的膜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玻璃的哪一面进行镀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而对于冰箱、冰柜等的玻璃门,由于其柜体内外温差大并且需要保持柜内温度,很容易在玻璃门内部结霜,影响视觉效果,因此也很容易想到在玻璃内表面镀膜。而且,附件6的第37页公开了镀膜玻璃可以起到增加透光率、提高保温效果等作用,同时第50页也公开了弯形镀膜玻璃这一玻璃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本领域公知的区别技术特征b应用在附件1-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附件2公开了一种冰箱,其上部开口具有玻璃板5、6,塑料框架7、8被直接注塑到玻璃板5、6上(参见其中文译文第3页第8、9行,说明书附图2)。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c,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玻璃的周边直接注塑这一工艺很显然地可以起到提高强度、增强保温效果等作用,因此,附件2已经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到附件1-1中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附件1-1和附件2的基础上简单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附件2的周边注塑工艺是对平板玻璃进行注塑,而本专利是对弧弯玻璃进行注塑,二者对象不同,工艺也肯定是不一样的。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对玻璃周边进行直接注塑,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提高强度、增强保温效果、节省装配工艺等效果都是直接注塑这一工艺本身带来的,对弧弯玻璃进行注塑也能实现这一效果。因此,由于附件2已经给出了在玻璃周边进行注塑这样的技术启示,结合附件1-1公开的圆柱形弧面玻璃,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附件1-1公开的圆柱形弧面玻璃周边的门柜体改成进行注塑并形成塑料边框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弧弯玻璃注塑需要使用特定工艺方面的内容,因此专利权人认为二者工艺不同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4.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位于弧弯玻璃(3)圆弧面两侧的塑料边框(1)上分别设有一条凹槽(12),其中一条凹槽(12)中设有单密封条(2),另一条凹槽(12)中设有双密封条(4)。附件1-1公开了:弧形的左右门体框8上均具有密封条槽6(相当于本权利要求中的凹槽),并且该槽内装有密封条4,从附图3可以看出,该密封条4为双密封条(附件1-1说明书第1页第4段,图1)。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周边注塑玻璃的密封条23、24,从附图2可以看出密封条23和24均为单密封条,附件2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22-24行公开了“为了对位于关闭位置上的活动盖2进行密封,塑料框架7沿着活动盖3、4的相互重叠的侧边缘21、22而形成密封条23、24”,“这些单密封条23、24就相互靠在一起对活动盖3、4之间的活动盖间隙进行了良好的密封”。由此可见,附件2中公开的形成在玻璃板5、6周边的塑料框架7、8上的单密封条也能够实现良好的密封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附件2中得到启示,将附件1-1中公开的两条双密封条中的一条替换为单密封条。而且,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使用单密封条和双密封条所带来的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2并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塑料边框上设有把手。附件1-1已经公开了其各门体框的外周开有拉手槽3(参见附图3)。从附件1-1中可以看出,其拉手槽3外侧具有一突起,其在推拉时受力从而实现推拉功能。因此,附件1-1中的拉手槽3外侧的突起即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把手,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附件1-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把手是拱在弧形玻璃上的大把手,而附件1-1的把手是凹下去的,二者并不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中仅限定了塑料边框上设有把手,并未具体限定把手的位置的具体形态,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把手的具体式样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不能构成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把手是指拉手或器物上手拿的地方,附件1-1公开了拉手槽3,其外侧具有一突起。当手处在拉手槽3中推拉时,其外侧突起受力而实现推拉功能。可见,拉手槽3及其外侧的突起就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把手,其作用也是对玻璃进行推拉。附件1-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拉手槽,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4.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弧弯玻璃上下两条直边的塑料边框上设有滑动条。附件1-1已经公开了平直的上下门框体2的底面有导轨条槽7,且该槽内装有导轨条5(参见附件1-1说明书第1页第4段,附图4)。该导轨条5与权利要求4中的滑动条作用相同,均是为门体的推拉提供一个滑动轨道。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附件1-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滑动条是一凸出部分,其作用是在安装的时候直接插入门框,且使用在直立的冰柜上,与附件1-1公开的导轨条7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滑动条的作用就是为了方便其本体在既定方向上进行滑动而设。说明书没有记载滑动条是安装条,专利权人主张的其作用是在安装时插入门框的意见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另外,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中也未明确限定滑动条具体使用的直立冰柜,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对滑动条的主张没有根据,合议组不予认可。

专利权人在书面意见陈述书中提出,请求人用7份对比文件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已经说明书本实用新型专利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附件1-1或附件1-2分别与其它证据相组合,并未主张使用7份证据结合评述;而本决定在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的具体结合方式中的附件1-1和附件2结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价了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并未将7篇对比文件全部结合在一起进行评价,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综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2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评述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4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



三、决定

宣告20072003432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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