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克牌(45-05)-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扑克牌(45-0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91
决定日:2008-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03614.9
申请日:2006-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授权公告日:2007-0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世武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45-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来说,只要被比设计的形状、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相近似,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630103614.9、名称为“扑克牌(45-05)”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月16日,专利权人为郑世武。

针对本专利,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下称证据1):专利号为01311068.3、名称为“扑克(回形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1页、该专利的墀?观设计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复印件各1页,以及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公开页面打印件1页,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3月14日、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与证据1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8年8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再次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取消原定口头审理计划,将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书面审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本决定所针对的无效理由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针对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申请日为2001年3月14日、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专利号为01311068.3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在先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对于涉及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来说,只要被比设计的形状、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相近似,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本专利涉及扑克牌背面图案的外观设计,证据1所涉及的也是省略后视图的扑克牌背面(下称在先设计),两者属于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专利外观设计请求保护扑克牌背面图案,未要求保护色彩,附图包括主视图。该主视图显示了扑克牌的形状和其背面图案,其载体扑克牌为一长方形、其背面的图案为三部分图片拼接而成,每部分都是众多回形针无序堆放的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涉及一种“扑克(回形针)”,附图包括主视图,平面产品省略后视图。在先设计主视图显示了扑克牌的形状和其背面图案,其载体扑克牌为一长方形、扑克牌背面的图案为众多彩色回形针无序堆放的图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根据整体观察的原则,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两者的形状均是长方形、其图案均为众多回形针无序堆放的图案,并且两者图案显示的回形针的堆放形态、回形针之间形成的杂乱的视觉效果从整体上也相近似。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图案是在在先设计图案的基础上,将在先设计的图截成三个部分,将上下两部分的位置互换后,截取在先设计的部分图形并将其拼接到本专利图案的中间部分,从而形成了本专利的扑克牌背面图案。对于该区别,在先设计图案整体是由众多无序堆放的回形针形成的图案,其图案是杂乱无章的;而对于本专利图案来说,其拼接后的图案主体仍是无序堆放的回形针图案,其图案也是杂乱无章的,回形针图案的拼接在整体图案中是不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细微差别,因此该区别属于扑克牌背面图案的局部细微差别,这种细微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很容易引起视觉上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决定

宣告第200630103614.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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