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帝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16
决定日:2008-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77686.8
申请日:2006-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应海
授权公告日:2007-10-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三水区酒厂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虽然在色彩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相对应的部位和图案采取相近的色调,这种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盒(帝一)”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30177686.8,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三水区酒厂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苏应海(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随该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附件1:公告号为CN3427607的外观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23日。
请求人认为:将本专利与附件1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可知,两者主视图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附件1中间的浅色没有延伸到底部,而本专利延伸到底部,主视图的图案一致,字体一致,所处的位置一致,上部图案一致,主视图属于近似;附件1的俯视图与本专利的左右视图基本相同;附件1的右视图与本专利的俯视图相同;整体上,本专利和附件1的外观设计图案均为长方体,其长宽高比例相同,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设计与附件1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08年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请求保护色彩,因此本专利属于形状、图案、色彩相结合的外观设计。附件1中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中并没有包含色彩,两者在图案方面也有明显不同。主视图对比,本专利以红、白、黄、黑四种颜色构成主视图面,附件1以浅红、浅黄、浅黑三种颜色构成主视图面,两者明显不同。本专利主视图中部为一上下贯穿的白色竖条,竖条中间设有黄色长方形区域,配以红白交替的双边框设计;附件1主视图中部为两个大小、颜色深浅不同的重合的黄色长方形竖条,且黄色竖条并未贯穿整个主视图,两者具有明显不同。本专利的右视图对比附件1的俯视图,本专利右视图呈明显的深红色,且颜色有明显的深浅变化,附件1只有一种浅红色,没有任何变化;本专利右视图是完整的平面,附件1的下方为明显的分割平面,且有明显内凹;本专利右视图中下方方框内外有明显的颜色深浅变化,附件1相同的位置没有任何变化,两者区别明显。本专利俯视图对比附件1的右视图,本专利呈明显深红色,附件1呈浅红色,区别明显;本专利中间为平滑平面,附件1有明显的凹凸变化,两者明显不同。综上,本专利与附件1在图案与色彩方面具有明显不同,两者属专利法意义上的不同的外观设计,附件1与本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合议组于2008年8月4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08年8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从主视图看,本专利和附件1图案整体布局相似,由两边的红色部分与中间浅色部分构成,浅色部分中间有显黄色的长方形,唯一区别是中间浅色没有延伸到底部,这种区别从主视图整体看属于局部变化,两者主视图相近似。附件1虽然没有要求保护色彩,但公开的图案包含有色彩,与本专利同样是采用红色为基调、配合浅色构成图案,虽然色彩深浅有细小差别,但不影响整体图案的相似性,同时由于附件1没有要求保护色彩,根据附件1的图案进行相应的色彩变化也是公开的。本专利和附件1的其他视图,两者红色深浅有细小区别,专利权人提出的均为局部细微区别,从各视图整体来看不构成显著的区别,二者构图位置相同、图案相同,各视图均属于相似;从整体看两个外观设计完全相似。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在先公开的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双方各自坚持其在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口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在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原则,本案合议组就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23日,涉及的产品名称为“酒包装盒”。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12月20日)之前,因此,附件1适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视图为4幅: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请求保护色彩。从主视图看:整体是长方形,由两边的红色长方形以及中间的白色长方形竖条构成,其中白色长方形竖条中上方有红色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下方是带有边框的黄色长方形,该边框是红白两色交替的双边框,边框内有黑色“帝一”字样。从左、右视图看:整体是红色长方形,中间有红白两色交替的双边框,该边框内有红色长方形,该红色比外部红色深。从俯视图看:整体呈红色方形,中间是方形的白红两色交替的双边框。(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授权公告的视图为4幅:主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从主视图看:整体是长方形,由红色区域和紧邻该红色区域、在其中间的黄色长方形竖条构成,黄色长方形竖条内上方有红色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下方是带有边框的黄色长方形,该边框是红黄两色交替的双边框,边框内有黑色“帝一”字样。从俯视图看:整体是红色长方形,中间有红黄两色交替的双边框,该边框内有红色长方形。从右视图看:整体呈红色方形,中间是方形的黄红两色交替的双边框。左视图整体呈红色方形。(详见附件1附图)
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均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属于同类别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将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相同点在于:从主视图看,整体呈长方形并由两边的红色长方形和中间浅色长方形竖条构成,浅色竖条上方有红色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下是两色交替双边框,边框内是黄色长方形和黑色“帝一”字样;从本专利左、右视图(附件1俯视图)看,整体是红色长方形,中间有两色交替的双边框,边框内有红色长方形;从本专利俯视图(附件1右视图)看,整体是红色方形,中间有方形两色交替的双边框。
本专利与附件1的不同之处在于:①本专利主视图中长方形竖条延伸到底部;附件1的主视图中长方形竖条没有延伸到底部。②本专利与附件1在色彩方面存在如下区别:本专利主视图中紧邻红色区域的长方形竖条是白色的,附件1主视图中紧邻红色区域的是长方形竖条是黄色的;本专利左、右视图与附件1的俯视图相对应,本专利左、右视图中的双边框是红白两色交替的且该边框内的红色比外部的红色深,附件1的俯视图中的双边框是红黄两色交替的;本专利的俯视图与附件1的右视图相对应,本专利俯视图中的双边框是白红两色交替的,附件1右视图中的双边框是黄红两色交替的。
将本专利与附件1进行上述比较后,合议组认为:二者整体形状相同,均为立方体设计,一般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主视图图案基本相同,均是在红色底色中间设计浅色的竖条,竖条中间有双边框,边框内有黑色“帝一”字样,竖条、边框比例基本相同,“帝一”字样相同,其余视图的设计也基本相同。在存在上述相同点的情况下,本专利与附件1的包装盒主视图长方形竖条是否延伸到底部这一设计上的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虽然二者存在色彩方面的差异,但上述相对应的部位上的相同图案采用的不同色彩是近似色调,仅存在颜色深浅、明暗的差异,且这种差异是细微的,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色彩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上述差别不会对包装盒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针对专利权人陈述意见中所认为的差别,合议组认为:包装盒上的凹凸是包装盒制作工艺产生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中的形状、图案、色彩不受其影响,没有变化,因此不能构成本专利和附件1的区别。
综上,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公告的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77686.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俯视图
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
本专利
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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