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塑管砂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73
决定日:2008-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1382.1
申请日:2006-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和忠
授权公告日:2007-09-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施克强
主审员:刘蕾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F42B4/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提交的两份证据都是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相对于两份证据结合加上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6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申请号为200620051382.1,名称为“塑管砂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施克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塑管砂炮,它是由壳体(1)和置于壳体内的药砂(2)组成,其特征在于:
A.所述的壳体(1)为具有颜色的筒状塑料管,所述的塑料管壁厚0.1-0.2mm,管截面直径为4-8mm,管长为17-60mm,所述的具有颜色的筒状塑料管是包括红色塑料管、绿色塑料管、白色塑料管、蓝色塑料管、黄色塑料管和紫色塑料管;
B、所述的塑料管壳体(1)两端面为石膏粉堵头(3)。
无效宣告请求人张和忠(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并于同日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1:申请日为2000年1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2月6日,名称为“砂炮”的00224154.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2:申请日为1985年12月17日,审定公告日为1988年10月26日,名称为“鞭炮湿法生产工艺”的85109270号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附件1没有说明壳体具有的各种颜色以及壳体的具体尺寸;(2)附件1没有具体说明所采用的封口剂的成分。对此区别,其认为:壳体塑管的颜色不属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考虑的内容,而塑管具体尺寸的限定仅仅是在现有技术所包含范围中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完全可根据壳体装药量的需要来确定,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关于“选择具有一定装药容量范围的塑料壳体”会产生什么样的技术效果的阐述;石膏粉是鞭炮封口剂中的一种,附件2公开了用石膏粉作为鞭炮封口粉的特征,同时选择石膏粉作为封口剂并用其代替壳体底板封口是本行业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且石膏粉的采用并没有带来产品本身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此外,附件1已经公开了用封口剂封闭上底的技术方案,而壳体的上底和下底在结构上没有区别,也就是说附件1给出了用封口剂封闭壳体下底的技术启示。因此,根据附件1或者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而易见的,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困难,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交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2008年7月11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8日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9月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请求人一方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就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没有创造性发表了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同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2007年9月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
附件1与附件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这两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过审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砂炮,该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技术特征“砂炮由壳体和置于壳体内的药砂组成,所述壳体呈筒状,筒状壳体的下底面由底板封闭,上底面由封口剂填塞封闭,”“这种筒状的壳体可以设计成便于裁制的长管”,“长管可以大批量机械化卷制和塑制”(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7至11行)。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的砂炮壳体具有各种颜色,并且本专利规定了砂炮壳体的具体尺寸;(2)本专利的砂炮壳体两端面的堵头明确说明是石膏粉。附件2公开了一种“鞭炮湿法生产工艺”,其中记载了在炮筒筒体两端用封口粉封塞的方法,其中使用的封口粉以烧石膏为主要原料。
合议组认为,用作砂炮壳体课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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