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及利用此变压器的灯管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器及利用此变压器的灯管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72
决定日:2008-11-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2439.2
申请日:2005-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任怀之
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晓华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F30/00,H01F27/28,H01F2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同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12月27日授权、名称为“变压器及利用此变压器的灯管电路”的200520012439.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25日,专利权人是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及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分别旋绕在该绕线架上;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以及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变压器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磁芯呈I字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磁芯呈E字型。

6、一种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驱动装置;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旋绕于该绕线架上,且耦接该驱动装置;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旋绕于该绕线架上,与该一次侧绕线组间隔一既定距离;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以及一第一灯管,耦接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灯管驱动电路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以及一第二灯管,耦接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磁芯呈I字型。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磁芯呈E字型。”

针对上述专利权,任怀之(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日本特开P2000-21659A的公开特许公报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月21日;

附件2:日本特开P2000-124045A的公开特许公报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4月28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

(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

(2)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该变压器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附件2中(参见【00014】段和图4)公开了上述特征。

(3)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从结构上作了进一步限制: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总的漏感。在附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2】段以及图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并且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4)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从结构上作了进一步限制,这些进一步限制的特征都已经在附件1(参见【0009】段及图1)中被公开了。

(5)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一驱动装置与一第一灯管及其与所述的变压器的连接关系,从而获得一灯管驱动电路,而这些增加的内容都属于公知常识;这些新增加的内容被附件2(参见图7以及【0003】段)公开了。

(6)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7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因9月15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原定于9月15日的口头审理被取消。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6日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2,并将原权利要求4、5引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7,并将原权利要求9、10引用新的权利要求4。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及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分别旋绕在该绕线架上;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以及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变压器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磁芯呈I字型。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磁芯呈E字型。

4、一种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驱动装置;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旋绕于该绕线架上,且耦接该驱动装置;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旋绕于该绕线架上,与该一次侧绕线组间隔一既定距离;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以及一第一灯管,耦接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该灯管驱动电路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以及一第二灯管,耦接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磁芯呈I字型。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第二磁芯呈E字型。”

在该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陈述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具有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6也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08年9月19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6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要求在口头审理后7日内提交针对此次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意见陈述,逾期未提交视为没有新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经过审查后主动引入新的无效理由,即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口头审理后7日内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删除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6;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对专利权人作出的删除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6的修改没有异议,不需要合议组再转交修改文本,由合议组代为核实该修改文本;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2008年9月2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删除了2008年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6。应请求人的请求,合议组代为核实了该文本,合议组核实后认为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及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分别旋绕在该绕线架上;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以及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变压器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磁芯呈I字型。

3、一种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一驱动装置;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旋绕于该绕线架上,且耦接该驱动装置;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旋绕于该绕线架上,与该一次侧绕线组间隔一既定距离;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以及一第一灯管,耦接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该灯管驱动电路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以及一第二灯管,耦接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灯管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磁芯呈I字型。”

基于上述的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及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为审查基础。

2、关于审查范围

由于请求人在本案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第1-6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其他无效理由,而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6,因此本决定以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3、关于证据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1、2为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和附件2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使用附件1、2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同的结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一绕线架,具有一贯通孔;一一次侧绕线组及一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分别旋绕在该绕线架上;一第一磁芯,嵌入该贯通孔;以及一第二磁芯,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分别耦接该第一磁芯,该第二磁芯还具有一第一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端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一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变压器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用泄漏型变压器”(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9]段和附图1),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具有中空孔的绕线管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贯通孔),在所述的中空孔的绕线管15上卷绕了1次线圈13和2次线圈14,向该孔中插入I型芯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磁芯),与其组合的芯是左右非对称的E型芯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磁芯),作为磁通的旁通的中脚11c,是比左右脚11a、11b短的结构,且配置在一次线圈卷绕13和二次线圈卷绕14之间。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该变压器还包括一第二二次侧绕线组,该一次侧绕线组位于该第一二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该第二磁芯还包括一第二突出部,位于该第一突出部及该第二端之间,该第二突出部配置于该一次侧绕线组及该第二二次侧绕线组之间。

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变压器(具体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的[0009]段至[0012]段及图1、3),线圈铁心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磁芯),其外脚51、中央脚52、外脚53分别插入卷轴12、22、32的孔中,通过使得磁气饱和不容易发生的非磁性体的垫片5,与四角形平板状铁心6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磁芯)紧挨着,从而形成闭磁路。其中,在线圈铁心50中心卷绕一次线圈72,在对称位置上卷绕二次线圈71与二次线圈73,通过在线圈铁心50的上面形成两个突起,一个是一次线圈72与二次线圈71之间面向线圈铁心60突出的突起54,以及一次线圈72与二次线圈73之间面向线圈铁心60突出的突起55,从而形成弱化一次线圈72与二次线圈71、73之间的电磁结合的两输出型的变压器。

由此可见,在附件2所公开的变压器中,虽然公开了两个二次线圈,两个突起,但是线圈的卷绕和突起的设置都在同一个线圈铁心50上,而权利要求1的变压器中,线圈的卷绕和突起是分别设置于两个不同的线圈铁心上的,因此附件2中的变压器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变压器的结构是不同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附件2所公开的变压器结构中不能得将附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公开的变压器上的启示,也就不能由附件1和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灯管驱动电路,其是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变压器的基础上,为一次侧绕线组接上驱动装置,为二次侧绕线组接上灯管,从而形成灯管驱动电路回路。因此,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变压器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灯管驱动电路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为基础,维持20052001243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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