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食品罩(四方形)-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广告用食品罩(四方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07
决定日:2008-10-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14287.1
申请日:2007-04-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兆祥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传银;陈锡汉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陈谦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食品罩的形状和图案的明显变化都会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不同,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和在先设计单独对比均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广告用食品罩(四方形)”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5日,专利号为200730114287.1,专利权人为林传银、陈锡汉。

针对上述专利权,周兆祥(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附件如下:

附件1:专利号为200730114601.6的中国外观专利公告网络打印件共1页,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10日,公开(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申请(专利权)人为林传银、陈锡汉;

附件2:专利号为96243894.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月21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均是广告用食品罩,其构造、罩面与花边均与涉案专利相似,甚至相关图案也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罩面从俯视图看为四角形,而另一专利罩面为六角形,请求人认为该形状的变化并不能产生较大的区别,故两款专利应视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所述的相同的专利;2)附件2图1所示是一种由四条骨架7,罩面1和拉线6等组成的插扣式食品罩,其整体构造与本专利相似,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3)与本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四、五年前早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使用过了,请±?人在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内会把公开销售的证据再进行补充。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1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7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专利权人申请并已经取得专利权的ZL200730114601.6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和ZL200730114287.1广告用食品罩(四方形)两项专利,其产品具有明显不同的实际使用用途,是属于两种不同的产品;2)本专利的广告用食品罩采取的是传统的罩面缝合技术,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插扣式食品罩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完全不同,因此,没有侵犯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在先权;3)请求人的第三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了如下4份附件:

附件1:专利权人林传银、陈锡汉的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专利权人的主体资格;

附件2:本专利的专利索引复印件共1页,证明本专利的专利号情况;

附件3:自称专利权人制作的宣传画册复印件共2页,证明本专利的实践效果图;

附件4:自称请求人制作的宣传画册复印件共2页,证明请求人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权及其捏造专利号的事实。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的图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规定: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所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申请日为2007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名称为“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经核实其真实性可被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5日)之后,其专利权人与本专利专利权人相同,均为林传银、陈锡汉,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申请日为1996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月21日、名称为“插扣式遮盖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经核实其真实性可被确认。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5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似性比较

本专利和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都是食品罩的外观设计,其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所示的广告用食品罩(四方形)公开了其六面视图。简要说明未请求保护色彩。从这些视图可知,本专利包括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从俯、仰视图看由四个三角面构成近似四棱锥体,从其它视图看,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食用罩的边缘缝合有花边,本专利罩面的四个三角面由整体镂空带花朵图案的面料和主要由普通面料组成的面料交错缝合而成,其中的普通面料部分由顶角的镂空带图案面料和下方的普通面料构成。(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的六面视图。简要说明未请求保护色彩。从这些视图可知,对比设计广告用食品罩(六边形)包括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从俯、仰视图看由六个等边三角面构成近似六棱锥体,从其它视图看,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食用罩的边缘设有花边。本专利罩面的六个等边三角面由镂空带花朵图案的面料和普通面料交错缝合而成。 (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均由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组成,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罩面由四个非等边三角面构成的近似四棱锥体,而且本专利的普通面料部分是由顶部的镂空面料和下面的普通面料两部分构成,对比设计罩面由六个等边三角面构成的近似六棱锥体,且六个等边三角面由镂空带花朵图案的面料和普通面料交错缝合而成。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仅是近似四棱锥体和近似六棱锥体的单纯形状差别,而且伞面形状区域的划分和图案的布局均明显不同,上述区别点对整体视觉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在先设计所示的插扣式食品遮盖罩公开了一幅视图。如该附图所示,在先设计的食品遮盖罩包括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从俯仰视图看由4个三角面构成,罩顶到罩边缘呈弧线形,在遮盖罩的边缘缝合有花边。(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其均由支撑架、罩面与花边三部分组成,支撑架支撑起整个罩面,罩面呈伞状,并由4个三角面构成。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罩面的由镂空带花朵图案的面料和普通面料交错缝合而成,而在先设计罩面是空的,没有显示罩面的具体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食品罩均包括支撑架和罩面,食品罩的形状和图案的明显变化都会带来整体视觉效果的明显不同,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罩面镂空与不显示罩面设计的变化以及其上图案的变化对整体视觉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因其未针对使用公开的理由提供证据,因此其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4.鉴于由上述已得出请求人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论,故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维持200730114287.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对比设计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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