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98
决定日:2008-10-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0498.8
申请日:2005-0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飞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帝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博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H01F27/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无法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变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20000498.8,申请日是2005年2月7日,专利权人是帝闻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变压器,包括:变压器的本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本体内部设置一端子压板,其上分别固定第一、第二端子,第一、第二端子的上侧分别设置接触部,本体上设置固定孔,各固定孔分别供第一、第二端子定位;
本体上部设置一具开口的嵌槽,本体上相对开口的另端设一通孔,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
一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一开关推钮,相对于长孔设置,开关推钮的上侧由长孔处凸伸,开关推钮的下侧延伸设置一挡片,在本体内部相对于通孔侧边朝下设置下凸缘;
插头模组,由插头下盖、插头上盖与第一、第二弹片组成;
插头下盖,其一端凸伸设置一弹片,弹片上设置倒勾,一组剖沟分别由插头下盖的端部处朝内侧延伸;
插头上盖,组装于插头下盖上,插头上盖上设置数个插脚,各插脚处分别设置电线;
第一、第二弹片,在第一、第二端子上的各接触部分别接触导通于第一、第二弹片上,插脚与第一、第二弹片间用电线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第二端子分别呈L形,第一、第二弹片分别呈侧T形的夹片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触部是呈水平状。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嵌槽两侧分别设一滑槽,插头下盖两侧分别设置凸片,各凸片分别与各滑槽对应组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倒勾上设置斜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个插脚为一组对应的扁形插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个插脚为一组对应的圆柱形插脚。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个插脚为一组对应呈八字形排列的插脚。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个插脚为三支呈扁形的插脚。”
2008年4月3日,飞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6份证据,所述证据如下: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520000498.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0023394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8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9920203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26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02201667.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25日;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ZL02207697.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9日;
证据6(下称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ZL0326359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组装不同型式插头的变压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体内部设置一端子压板;一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源供应器多功能转换插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体内部设置一端子压板;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一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一开关推钮,相对于长孔设置,开关推钮的上侧由长孔处凸伸,开关推钮的下侧延伸设置一挡片,在本体内部相对于通孔侧边朝下设置下凸缘。但本体内部设置一端子压板以及一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子母式插头的电压转接插头结构,并具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嵌槽、开关推钮、插脚等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插扣组件,并具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开关推钮、挡片、凸缘、弹片形成的卡合装置。5、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机壳组合结构,并具体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开关推钮、弹片形成的卡合装置,并公开了插头上盖和下盖的组合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3和4-5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清单中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9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除了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对比文件1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开关推钮的下侧延伸设置一挡片,在本体内部相对于通孔侧边朝下设置下凸缘;(2)插头模组,由插头下盖、插头上盖与第一、第二弹片组成;(3)一组剖沟分别由插头下盖的端部处朝内侧延伸。2、首先,对比文件2-5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除了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对比文件2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本体内部设置一端子压板,并且本体上设置固定孔,用来供第一、第二端子固定;(2)本体上相对开口的另端设一通孔,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3)插头模组,由插头下盖、插头上盖与第一、第二弹片组成;(4)第一、第二端子上各接触部分别接触导通第一、第二弹片;对比文件3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本体上部设置一具开口的嵌槽,本体上相对开口的另端设一通孔,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2)一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一开关推钮,相对于长孔设置,开关推钮的上侧由长孔处外伸;(3)第一、第二弹片与第一、第二端子上各接触部分别接触;对比文件4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本体上部设置一具开口的嵌槽,本体上相对开口的另端设一通孔,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2)一开关推钮,相对于长孔设置,开关推钮的下侧延伸设置一挡片;(3)插头下盖,其一端凸伸设置一弹片;对比文件5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本体上部设置一具开口的嵌槽,本体上相对开口的另端设一通孔,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2)开关推钮;(3)插头模组,由插头下盖、插头上盖与第一、第二弹片组成;(4)插头下盖,其一端凸伸设置一弹片。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无论对比文件1-5如何结合都无法完全覆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都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9月19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10月14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3、4。请求人当庭明确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4、6、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放弃书面意见中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其无效理由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双方当事人针对该授权公告文本已充分陈述意见,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由于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3、4,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3、4不予评述。
对比文件1、2、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2、5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2、5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所属技术领域的的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无法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变压器,其包括:变压器的本体,所述本体内部设置一端子压板,其上分别固定第一、第二端子,第一、第二端子的上侧分别设置接触部,本体上设置固定孔,各固定孔分别供第一、第二端子定位;本体上部设置一具开口的嵌槽,本体上相对开口的另端设一通孔,本体上还设置一长孔;一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一开关推钮,相对于长孔设置,开关推钮的上侧由长孔处凸伸,开关推钮的下侧延伸设置一挡片,在本体内部相对于通孔侧边朝下设置下凸缘;插头模组,由插头下盖、插头上盖与第一、第二弹片组成;插头下盖,其一端凸伸设置一弹片,弹片上设置倒勾,一组剖沟分别由插头下盖的端部处朝内侧延伸;插头上盖,组装于插头下盖上,插头上盖上设置数个插脚,各插脚处分别设置电线;第一、第二弹片,在第一、第二端子上的各接触部分别接触导通于第一、第二弹片上,插脚与第一、第二弹片间用电线连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组装不同型式插头的变压器(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3行至第5页第19行,附图1-6),在变压器一侧设有组装槽,在该组装槽一边设有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开口),该开口的相对边设有扣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长孔),并在扣孔侧设有释放弹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开关推钮),组装槽底面设有导电弹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第二端子上的接触部),插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头模组中的插头上、下盖)上设有可由变压器开口处组装至组装槽中的组装板,在组装板底面设有与导电弹片相配合的导电接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二弹片),在组装板一侧设有可插入扣孔中扣合的扣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头下盖的弹片),该扣片可由释放弹片来予以释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有端子压板,其上分别固定第一、第二端子,本体上设置固定孔,各固定孔分别供第一、第二端子定位,而对比文件1在变压器上没有设置用于固定导电弹片的固定孔;(2)权利要求1具有开关推钮压板,固定设于本体内部;(3)权利要求1的开关推钮的下侧延伸设置一挡片;(4)权利要求1的本体内部相对于通孔侧边朝下设置下凸缘;(5)权利要求1具有一组剖沟,剖沟由插头下盖的端部处朝内侧延伸;(6)权利要求1的端子和弹片的电连接关系与对比文件1的端子与弹片的电连接关系不同,在权利要求1中,各插脚处分别设置电线,插脚与第一、第二弹片间用电线连接,并且通过第一、第二端子上各接触部分别接触导通于第一、第二弹片上,而在对比文件1中,插脚直接与导电接点相连,而且导电接点抵压导电弹片形成电连接。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推钮压板、开关按钮、挡片和下凸缘形成了卡合装置,并且第一、二端子的接触部突出于本部,第一、二端子和第一、二弹片以插槽对接的方式进行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使用释放弹片、扣片和扣边形成卡合装置,对比文件1的导电接点抵压导电弹片以压迫式面接触形成电连接。但是,权利要求1的卡合装置和所述端子与弹片的电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1的卡合装置和电连接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卡合装置起到了使插头模组安全、稳固定位而不松脱的功能,权利要求1采用以插槽对接的电连接方式使端子与弹片可以确实稳定接触从而避免接触不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卡合装置不能保证插头模组可靠稳固地定位,对比文件1使用的压迫式面接触的电连接方式也不能保证在弹片失去弹性时仍能保证端子与弹片保持良好的电接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安全稳固地定位插头模组,防止本体与插头模组松脱;(b)确保端子与弹片稳定地接触,避免接触不良。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源供应器多功能转换插头(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3页倒数第2段至第4页最后1段,附图1-4,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一电源供应器及一插头,该电源供应器是由上盖与下盖构成的壳体用来组装电气元件,不同规格的插头可选择性地组装至电源供应器上,于下盖底面设有一滑槽,并于滑槽底缘设有一弹性扣片,另在滑槽中设有弹性导片,插头底面设有与下盖滑槽相配合的滑板,在该滑板边缘设有与下盖弹性扣片相配合的扣边,于插头底面设有供下盖弹性导片滑入的凹沟,在该凹沟中设有与插头插脚相配合的接点,以此可将不同规格的插头由滑板选择组装至电源供应器的滑槽中,并可由弹性扣片扣持扣边来固定,同时通过弹性导片与凹沟中的接点导通电源。
对比文件2(参见图2)中公开的凹沟24的作用在于使插头20能够在不与突起的弹性导片18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插入到下盖12上的滑槽14中,从而实现插头20与下盖12的稳定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剖沟的作用同样在于使插头模组能够在不与突起的第一、第二端子相冲突的情况下插入到上盖的滑槽中,从而实现插头模组与上盖的稳定连接。由于对比文件2中凹沟24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剖沟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剖沟,即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但是,对比文件2中仍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端子压板、开关推钮压板、开关推钮压板下侧的挡片、下凸缘以及端子和弹片的电连接关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6),因此对比文件2既没有给出利用端子压板、开关推钮压板、开关推钮压板下侧的挡片、下凸缘来安全稳固地定位插头模组,防止本体与插头模组松脱的启示,也没有给出通过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端子和弹片的电连接关系来确保端子与弹片稳定地接触,避免接触不良的启示。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端子压板、开关推钮压板、开关推钮压板下侧的挡片、下凸缘以及端子和弹片的电连接关系(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4)、(6))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形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能够安全稳定地定位插头模组,同时也能够保持端子和弹片之间的良好接触,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第一、第二端子分别呈L形,第一、第二弹片分别呈侧T形的夹片形状”已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是一种机壳组合机构,用于组合无线通信装置的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其中仅仅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2段,图1-6)了卡合部36呈L形,而卡合部36的作用在于与第二卡勾24卡合,从而固定第一、第二机壳。因此,对比文件5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具体限定的“第一、第二端子分别呈L形,第一、第二弹片分别呈侧T形的夹片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由于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由于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3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9
由于权利要求5-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0049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