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65
决定日:2008-10-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3985.8
申请日:2006-07-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R12/16,H01R13/629,H01R13/631,H01R13/635,G06K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1、确定是否为抵触申请时,不仅可以引用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还可以引用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以全文内容为准。2、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一篇对比文件与该发明权利要求书得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存在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20123985.8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申请日为2006年7月27日,专利权人是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供外部记忆卡插入使用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设置有绝缘座体,并在绝缘座体内设置有导电端子组,且导电端子组在一侧设有供预设记忆卡插接的接触部,而绝缘座体上罩覆有具容置空间的屏蔽壳体,且容置空间一侧设有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动机构具有一基座,而所述基座一侧设有支臂,且所述支臂内设有活动位移的顶推座,而所述顶推座上设有延伸出支臂外的导引块,使预设记忆卡预先顶推到所述导引块而导正对位插卡路径。
2.如权利要求l所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端子组的接触部为位于绝缘座体的对接部处,而远离接触部另侧则设有连接部,且连接部为露出绝缘座体外与预设电路板呈电性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特??在于,所述屏蔽壳体的基部一侧为延伸区分各种规格大小的记忆卡推入的导引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动机构的基座内设有供预设导杆滑移及定位的导槽,而导杆透过记忆卡二次按压在导槽内产生一循环滑移及定位动作。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动机构的顶推座上设有供预设记忆卡顶推的推移部,以推移部搭配导引块形成双重顶触供预设记忆卡稳定位移。
6.如权利要求1所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动机构的导引块上设有较大面积的斜面供预设记忆卡预先接触而限位滑入至适当的插卡路径。
7.如权利要求l所述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动机构的基座及顶推座之间设有具压缩复位力的弹性组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授权公告第CN2916968Y号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申请日为2006年5月10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中国专利授权公告第CN2760815Y号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台湾专利公告第TW507956号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1日;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8年7月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08年8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7日对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28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3、6、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变更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1、2、3、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相对于对比文件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应当于口审之后7天之内补交证明对比文件3真实性的材料,否则对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陈述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7日,申请日为2006年5月10日,其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7月27日,构成了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008年10月7日合议组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和日期(2008年10月7日)的对比文件3的副本,并确认该副本的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能够证明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10月2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7月27日,构成了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
a)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
b)供外部记忆卡插入使用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
c)其设置有绝缘座体,
d)并在绝缘座体内设置有导电端子组,
e)且导电端子组在一侧设有供预设记忆卡插接的接触部,
f)而绝缘座体上罩覆有具容置空间的屏蔽壳体,
g)且容置空间一侧设有连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h)所述连动机构具有一基座,
i)而所述基座一侧设有支臂,且
j)所述支臂内设有活动位移的顶推座,
k)而所述顶推座上设有延伸出支臂外的导引块,
l)使预设记忆卡预先顶推到所述导引块而导正对位插卡路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连动机构在说明书中定义的是二次按压的连动机构,请求人把基座、滑块、弹簧当成连动机构,这三种组合不能产生连动的动作,从对比文件1也不能看出如何实现连动功能,所以认为基座、滑块、弹簧不能等同本专利的连动机构。
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导引块是伸出支臂之外,从对比文件1图6、7可以看出图7的滑块是全进入到基座之中的,这与本专利导引块延伸到支臂之外不同,不能产生确实限位的作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显著差别。
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提及的连动机构是二次按压的连动机构,上述特征并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不能用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来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所述顶推座上设有延伸出支臂外的导引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块7上设有向外突伸的抵触块71,并且抵触块与导引块的作用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用于收容电子卡(相当于特征a)(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3段第1至2行),
供电子卡插入使用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基座6、滑块7及弹簧8(相当于特征b)(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第1段第2至5行),
其包括绝缘本体2(相当于特征c)(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3段第2行)
设置在绝缘本体2上的导电端子3(相当于特征d)(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3段第2至3行),
每一导电端子3具有与电子卡达成电性连接的接触部30(相当于特征e)(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1段第1至2行),
覆盖于绝缘本体2上的遮蔽壳体4,遮蔽壳体4与绝缘本体2共同形成收容电子卡的收容空间(相当于特征f)(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3段第3行,第5页第2段第1至2行),
收容空间的一侧设有基座6、滑块7及弹簧8(相当于特征g)(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3段第4行、图3、图4),
连动机构包括基座6(相当于特征h)(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倒数第1段第1行、图5),
基座的一侧设有竖直部61(相当于特征i)(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倒数第1段第2行、图5),
竖直部61中设有可以滑动的滑块7(相当于特征j)(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倒数第1段第4至5行、图5),
滑块7上设有向外突伸的抵触块71(相当于特征k)(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2段第1至2行、图5),
使预设记忆卡预先顶推到所述抵触块71而导正对位插卡路径(相当于特征l)(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1段第6至7行、图5)。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用于供外部卡插入的卡连接器,解决的问题相同都是使电子卡插拔容易,并能够达到电子卡插拔容易的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导电端子组的接触部为位于绝缘座体的对接部处,而远离接触部另侧则设有连接部,且连接部为露出绝缘座体与预设电路板呈电性连接。而对比文件1第4页倒数第1至2段、第5页第1段、图2及图3公开了导电端子3的接触部30位于绝缘本体2的对接部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对接部)处,而远离接触部30另侧则设有焊接部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连接部),焊接部31为露出绝缘本体2外与预设电路板呈电性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屏蔽壳体的基部一侧为延伸区分各种规格大小的记忆卡推入的导引部。而对比文件1第5页第2段第1至7行、图3公开了屏蔽壳体4的基部40一侧为可卡入所插入电子卡的边缘槽道中的弹片4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导引部),第6页第2段第8至12行、图6、图7还公开了电连接器还可以容纳L形电子卡。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连动机构的引导块上设有较大面积的斜面供预设记忆卡预先接触而限位滑入至适当的插卡路径。而对比文件1第6页第2段第6至7行、图5公开了滑块7上的抵触块71上设有斜面,抵触块71可抵触于矩形电子卡的一侧从而防止电子卡在插入过程中发生偏移。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连动机构的基座及顶推座之间设有具压缩复位力的弹性组件。而对比文件1第6页第2段第1至4行、图5、图6公开了基座6及滑块7之间设有具压缩复位力的弹簧8。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卡连接器的连动机构(具体特征编号参见本决定中新颖性部分)。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卡连接器的扣合结构,包括可供存储卡二次按压呈一循环滑移动作的滑移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b)(参见对比文件2第5页第20至21行、第8页第19至26行、图2),其包括绝缘座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4至5行),绝缘座体1内设有导电端子1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6至7行),导电端子组于一侧设有可供预设记忆卡插接的接触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参见对比文件1图2),绝缘座体1上罩覆有具容置空间的屏蔽壳体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f)(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30行至第9页第1行、图2),容置空间一侧设有滑移装置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30行至第9页第1行、图2),滑移装置3具有插接部3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h),插接部34的一侧设有基座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i)(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24至25行),基座31内设有活动位移的滑移座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j)(参见对比文件2第8页第20至21行、图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特征k、l,即顶推座上设有延伸出支臂外的导引块,使预设记忆卡预先顶推到所述导引块而导正对位插卡路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记忆卡插拔时进行导正对位记忆卡的插卡路径。
而对比文件3第9页第1段、图6、图8公开了一种IC卡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滑块3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顶推座)上设有延伸出滑块外的固锁部7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引块),固锁部72包括一面向外或向前的倾斜表面72b,当IC卡插入时其前边缘衔接倾斜表面72b,直到固锁部72弹性地向后咔至卡的凹槽16中。可见,固锁部72的倾斜表面72b所起的作用是使IC卡预先与该倾斜表面衔接以导正对位该IC卡的插卡路径,固锁部72能够达到使IC卡预先顶推到该固锁部以导正其插卡路径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记忆卡插拔时导正对位卡的插卡路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连动机构的基座内设有供预设导杆滑移及定位的导槽,而导杆透过记忆卡二次按压在导槽内产生一循环滑移及定位动作。而对比文件2第8页第20至22行、第10页第4至5行、图2公开了滑移装置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连动机构)的滑移座3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顶推座)内形成有可供导杆322滑移及定位的导槽321,可通过存储卡二次按压来使导杆322于导槽321内产生一循环滑移及定位动作。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连动机构的顶推座上设有供预设记忆卡顶推的推移部,以推移部搭配导引块形成双重顶触供预设记忆卡稳定位移。而对比文件3第9页第1段第4-8行、第2段第3-6行、图6、8、9公开了滑块3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顶推座)之本体54设置一内弧形或弯曲表面7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推移部),当卡插入连接器内的一位置,在固锁部7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导引块)衔接在卡的凹槽16内时,卡衔接弧形表面74,使得卡及滑块一起自如移动至闩锁位置。可见,固锁部72与弧形表面74可对卡形成双重顶触以使卡稳定位移。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5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12398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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