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壳式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板壳式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15
决定日:2008-10-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0143.4
申请日:2005-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阿法拉伐帕奇诺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延丰;宋秉棠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F28D1/03,F28D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二者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到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板壳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110143.4,申请日是2005年6月20日,专利权人是张延丰、宋秉棠。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壳式换热器,包括壳体、板程介质进出口接管、壳程介质进出口管,采用波纹板片作为传热元件,其特征在于壳体(3)内设置有板束组件(2),板束组件(2)下端通过板程介质进口接管(9)联接固定端膨胀节(1),上端通过板程介质出口接管(6)联接自由端膨胀节(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组件(2)的板叠(203)由一定数量的波纹板片叠合而成,其横截面为矩形,板叠(203)设置在板束外壳(202)内,板束外壳(202)压紧板叠(203),板束外壳(202)一端与板叠(203)固定联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板束外壳(202)下端联接下管箱(201),上端联接上管箱(20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外壳(202)下端设置有一个或两个侧向开口(2021),壳程介质与板程介质在板叠(203)内呈纯逆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3)为圆筒型,其上端设置有壳程介质进口管(7),下端设置有壳程介质出口管(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组件(2)外设置有外圆内方的支撑管板(10)。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3)与板束组件(2),支撑管板(10)与壳体(3)的联接方式为设备法兰(4)夹持或焊接。”

针对本专利权,阿法拉伐帕奇诺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9年6月18日、公开号为FR2772468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4日、公开号为FR2793875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9页;

附件3: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化工设备设计》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79-80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0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2、6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5:化学工业出版社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2003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换热器》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编委会页、前言页、目录页、第334-343页的复印件以及中国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第2008-kjzx-lwcz-388号的文献复制证明,共19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20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板壳式换热器,包括壳体、板程介质进出口接管、壳程介质进出口管,采用波纹板片作为传热元件,其特征在于壳体(3)内设置有板束组件(2),板束组件(2)下端通过板程介质进口接管(9)联接固定端膨胀节(1),上端通过板程介质出口接管(6)联接自由端膨胀节(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组件(2)的板叠(203)由一定数量的波纹板片叠合而成,其横截面为矩形,板叠(203)设置在板束外壳(202)内,板束外壳(202)压紧板叠(203),板束外壳(202)一端与板叠(203)固定联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板束外壳(202)下端联接下管箱(201),上端联接上管箱(20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外壳(202)下端设置有一个或两个侧向开口(2021),壳程介质与板程介质在板叠(203)内呈纯逆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3)为圆筒型,其上端设置有壳程介质进口管(7),下端设置有壳程介质出口管(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组件(2)外设置有外圆内方的支撑管板(1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管板(10)与壳体(3)的联接方式为设备法兰(4)夹持或焊接。”

专利权人认为:1、由于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删除,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中的板束组件下端为固定式安装,上端为无固定安装组件结构,附件1没有公开上述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对专利权人200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均无异议,针对该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4、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5、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3、4、6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6,没有对权利要求1-5作出任何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板壳式换热器,包括壳体、板程介质进出口接管、壳程介质进出口管,采用波纹板片作为传热元件,其特征在于壳体(3)内设置有板束组件(2),板束组件(2)下端通过板程介质进口接管(9)联接固定端膨胀节(1),上端通过板程介质出口接管(6)联接自由端膨胀节(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组件(2)的板叠(203)由一定数量的波纹板片叠合而成,其横截面为矩形,板叠(203)设置在板束外壳(202)内,板束外壳(202)压紧板叠(203),板束外壳(202)一端与板叠(203)固定联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板束外壳(202)下端联接下管箱(201),上端联接上管箱(20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外壳(202)下端设置有一个或两个侧向开口(2021),壳程介质与板程介质在板叠(203)内呈纯逆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3)为圆筒型,其上端设置有壳程介质进口管(7),下端设置有壳程介质出口管(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壳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板束组件(2)外设置有外圆内方的支撑管板(10)。”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权利要求6。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文本是专利权人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所提交的,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权利要求的删除,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2、5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和2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二者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壳体2,板程介质进口接管13、出口接管16,壳程介质进口26、出口23,板片5,板束组件3,板束组件上、下端联接的扩张补偿器14、17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膨胀节,板束组件通过20与壳体固定的一端就是固定端,另外一端是悬空的为自由端,本专利中固定端就是板束组件被固定在壳体上的一端,自由端就是板束组件不被固定的这一端,因此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4行所公开的“板束外壳一端与板叠固定联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板叠在板束外壳内可由固定端向自由端任意膨胀”可以确定,固定联接的那一端就是固定端,没有固定联接的一端是自由端。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自由端膨胀节和固定端膨胀节,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5也具有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了,板束组件包括板束外壳和板叠,板束外壳一端与板叠固定联接,另一端为自由端,板叠在板束外壳内可由固定端向自由端任意膨胀;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也记载了,板叠装入板束外壳内,一端固定连接,另一端可自由膨胀。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端膨胀节就是指与板束外壳和板叠固定联接那一端相连的膨胀节,而自由端膨胀节就是指与板束外壳和板叠没有固定联接那一端相连的膨胀节。

另外,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固定端就是板束组件被固定在壳体上的一端,自由端就是板束组件不被固定的这一端。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按照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确定,应当考虑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部内容对发明创造进行全面理解,尤其是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可有不同解释时更应当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对其进行解释。基于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考虑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内容,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端是指板束组件的板束外壳与板叠固定联接的那一端,自由端是指板束组件的板束外壳与板叠非固定联接的那一端,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附件1公开了一种板式换热器(参见中文译文第3-5页、图1、2),包括加长密封壳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体)和放置在该壳2内的板束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板束组件),密封壳右下角设置有引水管道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程介质进口管),左上角设置有排放管道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壳程介质出口管),板束3由平行板片5组成的一个板片整体组成,板片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波纹板片)包括表面平滑的边缘和带有波纹的中心区域,板片5放在外板7之间,外板通过未表示出来的合适部件相联接,板束3上端通过管道1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板程介质进口管)与扩张补偿器14相连,下端通过管道1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板程介质出口管)与扩张补偿器17相连。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固定端膨胀节和自由端膨胀节。

由于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上述区别,因此,二者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到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附件5第338页也公开了板束的结构,从图7-27、7-30、7-31可以看到用固定环固定板叠的一端就是固定端,另外一端没有限定是自由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附件5第338页公开的固定环与本专利的板束外壳不同,第340-341页提到的是板束与壳体的联接,其中提到的滑动连接的作用是补偿壳体和板束之间的温差,这与本专利固定端膨胀节的作用相同,而本专利自由端膨胀节吸收的是板叠与板束外壳之间的温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固定端膨胀节和自由端膨胀节。根据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设置了固定端膨胀节和自由端膨胀节,能够吸收壳体与板束外壳以及板束外壳与板叠之间的热膨胀差,使换热器在温度波动大的情况下仍能安全运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5的图7-27、7-30和7-31示出了几种板束焊接结构,第338页右栏第2-4行还记载了,基本元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波纹板片)按次序排列,并在端部套上整体卡圈,施焊组成板束;第340-341页记载了板束与壳体的滑动连接,是板束的一端与壳体固定,另一端相对于壳体可作轴向滑动,这种结构可以补偿壳体和板束间的温差,减小温差应力。由附件5记载的全部内容可知,附件5既没有公开板束壳体与板叠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固定端膨胀节和自由端膨胀节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技术启示将固定端膨胀节和自由端膨胀节应用到附件1中,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设置了固定端膨胀节和自由端膨胀节,能够吸收壳体与板束外壳以及板束外壳与板叠之间的热膨胀差,使换热器在温度波动大的情况下仍能安全运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4、5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5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侧向开口的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壳程介质与板程介质在板叠内呈纯逆流的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关于由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维持第200520110143.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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