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式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车载式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25
决定日:2008-10-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7271.2
申请日:2006-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濮阳中油名辉实业开发中心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长英 翟俊民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许艳
国际分类号:E21B 37/00(2006.01), E21B 36/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20137271.2、名称为“车载式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9月28日,专利权人为蔡长英、翟俊民。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载式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包括动力系统、电力系统、排气系统、加水加药系统、控制系统、以及井口连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系统还包括热交换器,该热交换器位于容积增大的装置炉膛内部,包括内管和包裹在内管外的外管,以及连接外管的支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管的形状为回环型,该内管和外管之间以及支管内部填充超导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器通过一对支架支撑,该支架固定在汽车炉膛底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系统包括安装在汽车车头与车体之间的发电机,和/或安装在车体内部的变压器、逆变器、电瓶,和/或安装在汽车车体顶部的太阳能发电设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系统包括位于车体顶部的可以自动升降的烟囱,该烟囱直径不小于300毫米。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水加药系统包括两个水箱,每个水箱的体积不小于半立方米。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技术。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井口连接系统包括两个分离器,所述两个分离器与本装置和油井分别相连构成回路。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中的汽车配置了四驱装置,并且在车头前部下方配置了绞盘。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回收系统,该回收系统中的污油污水回收器位于车体下方。”

针对上述专利权,濮阳中油名辉实业开发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1542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9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0552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9600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53340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9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7734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10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406676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4月2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59285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

证据8:公开号为CN1182319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7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8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5月1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以下证据: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78782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14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281876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20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9结合证据10或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9或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或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2、5合并,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2、5、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1-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将原权利要求1-6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将原权利要求1-7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将原权利要求1-8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将原权利要求1-9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7,将原权利要求1-10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车载式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包括动力系统、电力系统、排气系统、加水加药系统、控制系统、以及井口连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系统还包括热交换器,该热交换器位于容积增大的装置炉膛内部,包括内管和包裹在内管外的外管,以及连接外管的支管,所述内管的形状为回环型,该内管和外管之间以及支管内部填充超导材料;所述排气系统包括位于车体顶部的可以自动升降的烟囱,该烟囱直径不小于300毫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器通过一对支架支撑,该支架固定在汽车炉膛底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系统包括安装在汽车车头与车体之间的发电机,和/或安装在车体内部的变压器、逆变器、电瓶,和/或安装在汽车车体顶部的太阳能发电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水加药系统包括两个水箱,每个水箱的体积不小于半立方米。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统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技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井口连接系统包括两个分离器,所述两个分离器与本装置和油井分别相连构成回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中的汽车配置了四驱装置,并且在车头前部下方配置了绞盘。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回收系统,该回收系统中的污油污水回收器位于车体下方。”

专利权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包括“所述排气系统包括位于车体顶部的可以自动升降的烟囱”这一技术特征,没有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公开,该技术特征使得烟囱可以方便地升起或缩回,避免在运输和施工途中出现不便,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8年8月28日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超过了法定提交期限,应不予接受,而且修改超范围。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日,因此推定专利权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日期应为2008年7月11日,因此其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符合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时机的规定,另外,修改方式是删除和合并,也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且其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因此修改并不超范围。综上所述,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7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使用证据9、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否定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使用证据9、证据4、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否定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6、8-10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审查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证据4、8、9均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4、8、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 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9、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否定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证据9、证据4、证据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能否定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9公开了一种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电瓶43、燃烧器44、燃烧进油管45、燃烧回油管46(动力系统),电源总开关54、电压表55、配电柜56(电力系统)、烟囱11、烟囱防雨盖12(排气系统),加水加药箱16、加水加药盖17、加药加水进口18(加水加药系统),进口压力表58、出口温度表59、进口压力表60、超导压力表61、出口压力表62、手动、自动开关64、燃烧器开关65、仪表开关66(控制系统),以及套管连接器丝扣74、放压管75、放压闸阀76、回油闸阀77、快速接头78、套管连接器79(井口连接系统),所述动力系统还包括热交换器,该热交换器位于容积增大的汽车炉膛内部,包括中心管34和包裹在中心管外的外套管35,以及连接外套管的支管,所述中心管的形状为回环型;所述排气系统包括位于车体顶部的烟囱。(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3、4页以及附图1-4)。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内管和外管之间以及支管内部填充超导材料;2)车体顶部的烟囱可以自动升降,该烟囱直径不小于300毫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9中没有直接公开超导材料的填充位置,然而证据9与本专利一样,也是一种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因此超导材料必然填充在直接发生热交换的位置,也就是内管和外管之间,而在连接外管的支管内部填充超导材料也能充分提高热交换效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车载式油田超导自动热洗清蜡装置经常在各个油田之间移动,经常需要行驶在像涵洞那样的复杂路况上,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应该清楚其排气烟囱过高会导致车辆行驶不便,而将烟囱设置成可自动升降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一种解决方案;烟囱的自动升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例如在证据4中就公开了可自动升降的烟囱,尽管证据4公开的自动升降烟囱用于抽油烟机,然而证据4中的烟囱与本专利的烟囱都是用于排烟,且都实现了自动升降的功能,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如何实现烟囱的自动升降作出详细说明;至于烟囱的直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种选择以及这种选择所起到的特殊效果作出具体说明。综上所述,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9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所述热交换器通过一对盘管支架29支撑,该支架固定在汽车炉膛底部;所述电力系统包括安装在车体内部的电瓶;所述加水加药系统包括加药加水箱16;具有用于控制装置的加热温度及压力的控制电路;所述井口连接系统包括两个分离器,所述两个分离器与本装置和油井分别相连构成回路。”由此可见,证据9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6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而且电力系统采用发电机或者变压器、逆变器、电瓶,或者采用太阳能发电设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的技术手段,可编程逻辑控制技术也是广泛应用于各个技术领域的常规控制技术,另外,水箱的数量以及体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具体选择的。综上所述,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装置中的汽车配置了四驱装置,并且在车头前部下方配置了绞盘。”合议组认为,车辆四驱以及车头部下方配置绞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装置还包括回收系统,该回收系统中的污油污水回收器位于车体下方。”证据8公开了一种利用高压蒸汽清除油管内壁附蜡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具有污油回收系统,“污油回收管4的一端与出油管6-2连接,另一端与储油罐2连接。”(参见证据8的说明书第1页第20行)因此,证据8实质上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使用回收系统对污油污水进行回收,从而减少污染。因此,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证据8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62013727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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