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输送粉末物料的环形喷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输送粉末物料的环形喷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24
决定日:2008-11-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52266.1
申请日:2006-09-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德明
授权公告日:2007-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雄,林勇光
主审员:周晓军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05B7/04,B65G53/42,B65G5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包括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52266.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用于输送粉末物料的环形喷嘴”,申请日为2006年9月20日,专利权人为唐雄、林勇光。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用于输送粉末物料的环形喷嘴,包括喷管(1)和设于喷管内的轴塞(2),轴塞(2)的外周与喷管(1)的内壁形成有环形气体通道(4),其特征是:在所述的轴塞(2)的轴向中心设有直形气流通道(3)。”



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德明(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36875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长沙慧峰环保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的两张图纸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3: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流体力学》的封面及扉页(上有“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东北工学院李诗久主编”、“编者1979年3月”字样)、第181-190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8601Y,申请日为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593066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689186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在轴塞(2)上设置一个轴向的直形通道,对气体分流,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产生任何新的有益效果,相反还会起到不良作用,影响拉伐尔效应(见证据3第5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该证据的工作原理如证据2中的图所示)也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证据4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其上明确记载了如下内容:该喷嘴包括一具有出口的中心通道、一环绕中心通道设置的具有供气口的环形通道。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同样包括“环形气体通道(4)、轴塞的轴中心设有直形气流通道(3)”;证据5明确记载了如下内容:它包括同轴的底座和芯嘴,底座的中心轴线位置设置中心孔;圆管形芯嘴的空腔与所述中心孔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嘴与底座是一个胚料切削加工成一体的。其中,“中心孔、圆管形芯嘴”与“喷管(1)的内壁形成环形气体通道(4)”技术特征相同,两者又为同一技术领域,因此本专利无创造性;证据6中明确记载了如下内容:大、小文丘里喷嘴通过三个机翼形支撑架,固定在同一被测管道内的截面几何中心线上,小文丘里喷嘴固定在大文丘里喷嘴内。其中的小文丘里喷嘴相当于本专利中轴向中心设直形气流通道的轴塞,大文丘里喷嘴相当于环形气体通管,因此,本专利无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6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答复意见。



2008年7月1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专利权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因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也未提交证据1-6的原件,合议组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作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4-6无异议。专利权人就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充分陈述了意见。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4-6为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4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的“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申请,只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证据2是公司的产品图纸,不属于公开出版??,请求人未提供该证据原件,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该证据上未记载任何时间信息,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3是公开出版物,虽然请求人没有提供其原件,而且其复印件也缺少版权页等信息,但其真实性和印刷日期可以通过书名、编者、出版社等查询,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的异议缺少正当的理由,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为教科书,其上记载的内容属于公知常识,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在轴塞(2)的中心设直形气流通道(3),另外,轴塞(2)的外周与喷管(1)的内壁间的环形气体通道(4)实际上也是一径向等截面的直形通道,显然,等压气流从喷管(1)一端进入喷嘴,经由所述两个直形通道后喷出,从气体力学的常识可知,它仅仅增加了气体的流量,而不会产生如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记载的“两气流产生流速差”。并且,业内公知喷嘴流量大小是通过选用不同型号的产品来实现,而不同型号产品的差异就在于环形气体通道(4)径向截面的大小不同,通常是通过调节轴塞(2)的直径来实现的,从证据3的第186页第9-10行可以看出,本专利是亚音速效应,在轴塞(2)上设置一个轴向的直形通道,对气体分流而言,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产生任何新的有益效果,相反还会起到不良作用,影响拉伐尔效应,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中,对实用性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明确指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而言,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中,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经查,本专利针对低气压气流压输送时物料与气流混合不均匀的缺陷,提出了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使被输送物料与气流能均匀混合。本专利提出的用于输送粉末物料的环形喷嘴包括喷管(1)和设于喷管内的轴塞(2),轴塞(2)的外周与喷管(1)的内壁形成有环形气体通道(4),在所述的轴塞(2)的轴向中心设有直形气流通道(3)。显然,本专利中喷嘴的气流属于亚音速流动。在证据3中指出,气体作亚音速流动时,速度与断面呈反变化关系。因此,当气体进入喷管(1)后至轴塞(3)前端时,由于喷管的内径通常不变,其流速也是恒定的,但进入轴塞后,由于气流断面缩小,气流速度增大,轴塞后端处的高速气流与粉末物料混合,再将物料均匀地射入文氏管混扩后进入输送管道而达到输送目的。就本专利而言,所述的环形喷嘴显然可以在产业中制造,而且,通过轴向中心设置有直形气流通道的轴塞后,气流速度增大,速度增大了的气流与物料充分混合以待后续处理,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积极效果。因此,本专利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5、6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证据4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断面越小流速越大,断面越大流速越小,本专利增设一个中间气流通道增大气流面使得气流与物料混合更均匀。证据4只能作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但证据4与本专利的结构完全不一样。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高效环状喷嘴,外套1的一端是连接腔4而另一端是圆柱形腔6,腔4与腔6之间是锥形前压缩腔5,该腔5较小一端与腔6相连且与其共轴线,腔6中的柱塞2由流线形尖锥形7、中部圆柱体8、带锥度柱体9构成并与腔6共轴线,所述尖锥体7尖端朝向腔5而带锥度柱体9的较小端位于腔6出口端,尖锥体7上有同外套1连接的固定翼10,柱塞2的所述结构件7、8、9与腔6相应构成环状的后压缩腔、临界面腔以及扩张腔。(见证据1的图1-2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以看出:证据1的外套1对应于本专利的喷管(1),证据1的柱塞2对应于本专利的柱塞(2),证据1的后压缩腔、临界面腔以及扩张腔结合在一起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形气体通道(4)。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的柱塞(2)的轴向中心设有直形气流通道(3),而证据1的柱塞2中间是实心的。在柱塞中心设置直形气流通道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中心直形气流通道的存在,增大了气体射流面积,而且使轴塞后端中心线附近不再形成真空区域,避免物料在该真空区域集结、成团,促进物料与气体的充分混合,能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3是教科书,公开了亚音速流动的基本原理,但没有公开任何具体的喷嘴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证据3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是具有创造性的。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干煤粉加压气化炉的燃烧喷嘴,包括一具有出口35的中心通道34、一环绕中心通道设置的具有供气口的环形通道36、以及一设置在环形通道外围的冷却通道38,其包括设在喷嘴的前端面内的带有螺旋通道的冷却腔、一个环绕环形通道设置并连通于螺旋通道起始端的输送管道、以及一个环绕输送管道设置并连通于螺旋通道终端的回流管道;其特点是螺旋通道通过在冷却腔内设置一旋的螺旋状筋翼构成;并通过设于回流管道内的一旋螺旋状筋翼构成向后的螺旋管道。(见证据4的图1-4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

可以看出,证据4所要求保护的是燃烧喷嘴,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输送喷嘴,两者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其次,证据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喷嘴的磨损及热裂,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高物料与气流的混合均匀性完全不同,由此也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证据4中没有与本专利的喷管和轴塞对应的技术特征,请求人所声称的中心通道34和环形通道36事实上也不能与本专利的直形气流通道(3)和环形气体通道(4)相对应,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射吸式喷嘴,它包括同轴的底座和芯嘴,底座的中心轴线位置设置中心孔;圆管形芯嘴的空腔与所述中心孔连通,芯嘴与底座是一块坯料加工切削成一体的。(见证据5的图1-4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

可以看出,证据5所要求保护的是射吸式喷嘴,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输送喷嘴,两者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其次,证据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杜绝高压气体的泄漏,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高物料与气流的混合均匀性完全不同,由此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也完全不同。证据5中没有与本专利的喷管、轴塞、以及直形气流通道和环形气体通道对应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也是证据5所不具备的。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内置式双文丘里喷嘴,它包括测量装置的管道和固定在其内的双文丘里喷嘴以及机翼形支撑架构成,大、小文丘里喷嘴通过三个机翼形支撑架,固定在同一被测管道内的截面几何中心线上,小文丘里喷嘴固定在大文丘里喷嘴内;文丘里喷嘴由直管段、收缩段、喉径和扩散段构成,小文丘里喷嘴的进口端面位于大文丘里喷嘴的进口端面外,小文丘里喷嘴的出口端面位于大文丘里喷嘴喉径处之前位置。(见证据6的图1-2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

可以看出,证据6所要求保护的是内置式双文丘里喷嘴,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输送喷嘴,两者的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其次,证据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放大流过指定点的气体压差,减少压力损失、提高测量精度和适用范围,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高物料与气流的混合均匀性完全不同,由此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也完全不同。证据6中没有与本专利的喷管、轴塞、以及直形气流通道和环形气体通道对应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也是证据6所不具备的。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基础上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是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具有创造性。



决定

维持20062005226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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