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转印法中所用图案载体,以及为获得该载体以非晶形糖浆于涂布纸材的分散液中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387
决定日:2008-10-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812635.7
申请日:1999-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长胜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麦香港有限公司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潘剑
国际分类号:D06P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请求保护的产品在产业上能够制造,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其能够实现一定的目的和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那么该发明具备实用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2月18日公告授予的99812635.7、名称为“转印法中所用图案载体,以及为获得该载体以非晶形糖浆于涂布纸材的分散液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8月16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8月26日,专利权人为丹麦香港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有彩色图案印于其上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于一对或多对辊筒之间,使该纸材和纺织品施压穿过,而将该纸卷上图案转印于润湿的整卷纺织品上,无需加热,但在使纺织品短暂受压的线性压力下,该织品厚度减小,随之自然胀开,由此彩色图案便从图案载体上被吸收进纺织品上,其特征在于,制成该图案载体的纸,其空气渗透性 (Bendtsen孔度),根据标准DIN 53120 T1测定为大于500ml/min,与Cobb数相应的吸水度,根据标准SCAN-P12:64测定(Cobb60 )为至少50,所述纸以含有非结晶糖浆的羧甲基纤维素水分散液涂布,此后将单色或多色图案印于该纸上,各色图案含有水溶性或水分散性染料与具暂时性粘合作用的易溶性增稠载体混合。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图案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纸是被含有非结晶糖浆的羧甲基纤维素水分散液以每平方米约涂30g分散液的涂布量涂布的。
3.根据权利要求1的图案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具暂时性粘合作用的易溶性增稠载体是羧甲基纤维素型增稠载体。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图案载体,其特征在于,所用糖浆含山梨糖醇作为主要成分。
5.根据权利要求4的图案载体,其特征在于,所用糖浆除含山梨糖醇外,还含约1.1%的甘露糖醇和约0.1%的还原糖。
6.根据权利要求5的图案载体,其特征在于,所用糖浆占分散液重量的约20%。
7.为获得图案载体,以非结晶糖浆用作涂布纸材的水分散液成分的用途,该图案载体用于通过转印法将其上的彩色图案转印至润湿纺织品上,所述应用使该图案载体表面可以立即透过来自印染染料的水分,而所述染料则与羧甲基纤维素一起保留于表面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长胜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染料应用手册》下册,纺织工业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210、222-223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印染手册》上册,纺织工业出版社,1978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封底、第237-241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3:“糖和糖醇”,梁智、黄国红,《广西轻工业》,1999年第1期,第13-18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4:《轻工业科学小品丛书-探索糖的世界》,轻工业出版社,1980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2-6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5:《造纸化学品》,胡惠仁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精细化工出版中心,封面、第314-315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6:第99812635.7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即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涉及活性染料二相法印花工艺,该二相法印花工艺已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羧甲基纤维素(简称CMC)就是二相法印花常用原糊,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已在证据2中公开;以CMC分散液为基体涂布转印纸是已有技术,采用经选择的糖与CMC分散液混合也是已有技术,已在证据5中公开,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需经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其无需加热的冷转印技术效果,理由如下:第一,CMC分散液中含有非结晶糖浆的浓度并不是所有浓度都可适用,且非结晶糖种类众多且带有还原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活性染料,尤其K型和KN型(在其专利技术中使用的染料)在印花时与非结晶糖类的还原基(或其衍生物)作用,通过加成反应生成乙烯砜磺酸盐,失去与纤维的反应能力;第二,非结晶糖是一个上位概念,不同的非结晶糖添加量是不同的,然而,说明书中仅举出了有限的几个实例,通过权利要求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描述的日本专利申请No.44-16135说明了需加入经挑选的糖,证据3和4也说明了这一点。(3)此外,权利要求1保护的主题不清楚,其前序部分是涉及的工艺,而特征部分又涉及的是一种组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8月5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涉及使用成卷图案载体的转移印花,而证据1和2是集中于两相法印花工艺,证据5是针对造纸工艺,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2和5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1和2涉及的两相印花工艺属于直接印花工艺,其中在印花和轧碱之间的加热烘干步骤是必须的;证据2中并未提到CMC以及其在转移印花工艺中的使用,且本专利使用CMC并非本专利的创造性发明点,而使用非结晶糖作为用于涂布纸材的分散液中的成分才是本专利的创造性发明点;证据5仅简略地提到了淀粉和CMC作为表面施胶剂以提高造纸工业中的印刷性能,与本发明的教导无关,且在转印纸的生产中,糖的使用迄今仅在日本专利申请No.44-16135中描述过,但是,该申请涉及的是施用于转移彩色图案到瓷器和陶器的转印纸。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已在产业上得到了生产和使用;本专利中选择的非结晶糖浆的具体浓度并不是关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之后,可以通过简单实验或推理就可以容易地选择合适用量的所述糖浆,此外,“非结晶”是一种物理状态,而“还原糖”是与给定糖的具体化学性能相关联的术语,非结晶糖并不等同于还原糖,而且请求人主张的活性染料参与与非结晶糖的还原基团的任何反应,仅仅是其主观推测,并非事实,即便是如果发生了任何请求人所述的反应,其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副作用;证据3和4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不相关,并不能用来论证为何不是所有种类的非结晶糖都能实现本发明目的以及哪些种类的糖不能用于本发明,而且所述非结晶糖的具体种类并非关键,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本发明的时候,能够轻易地选择出针对不同目的的合适的糖类。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涉及工艺,特征部分涉及组合物,涉及工艺的前序部分实际上限定了技术领域,而特征部分则详细地限定了由所述经处理的纸所制成的图案载体。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法的意义下进行了清楚表达。
2008年8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8年9月23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8年9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记录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2、4~5的原件和证据3的网络打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和4的真实性、公开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且认为证据3和5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的证据使用。
2、请求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放弃使用证据5;明确其全部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使用证据3和4。
3、请求人主张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第⑤栏第三部分实用性中第二点的论述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属于逾期增加的无效理由,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6,其中证据5被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故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证据1~4和6。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证据1~2、4的原件和证据3的网络打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和4的真实性、公开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2和4的真实性、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3为梁智、黄国红在《广西轻工业》1999年第1期第13-18页中发表的“糖和糖醇”文章,其为网络打印件,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同时,证据3中显示其公开于1999年,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1998年8月26日),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说明本专利不能享有该优先权日,故合议组认为证据3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6为第99812635.7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本专利),合议组依职权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本案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第⑤栏第三部分实用性中第二点的论述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列出了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并未明确提到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增加该无效理由;其次,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第⑤栏第三部分中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理由如下:第一……;第二……;另外……。”可见,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第⑤栏第三部分实用性中第二点的论述是为了说明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最后,请求人当庭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距离请求人提出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之日起已超过了一个月,故属于逾期增加的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了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使用证据4。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发明请求保护的产品在产业上能够制造,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其能够实现一定的目的和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那么该发明具备实用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理由如下:第一,CMC分散液中含有非结晶糖浆的浓度并不是所有浓度都可适用;第二,非结晶糖种类众多,并非任意的糖都可适用;第三,糖类带有还原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活性染料在印花时与非结晶糖类的还原基或其衍生物作用,失去与纤维的反应能力;第四,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不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有彩色图案印于其上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通过选择一定性能的纸,以含有非结晶糖浆的CMC水分散液对其涂布,随后将单色或多色图案印于纸上,由此获得所述图案载体。使用时,在一对或多对辊筒之间,使该纸材和纺织品施压穿过,而将该纸卷上图案转印于润湿的整卷纺织品上,无需加热,但在使纺织品短暂受压的线性压力下,该织品厚度减小,随之自然胀开,由此彩色图案便从图案载体上被吸收进纺织品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的记载内容,在转印法印花工艺中应用该图案载体会导致纸面保持干燥,而各种色彩图案不会变得模糊不清,这些彩色图案可以容易地在随后的转印期间被再次从纸上除去。本专利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示例性地描述了以含有非结晶糖浆“Sorbidex 200”(主要含山梨糖醇)的CMC分散液处理上光原纸获得的图案载体以及在转印法印花工艺中的应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在产业上能够制造,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其能够实现一定的目的和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
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关于非结晶糖的种类和浓度并非任选的主张,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实用性的审理无关,证据4仅介绍了糖的种类和性能,并不能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上不可实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分散液组成(如说明书第4页和实施例部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简单实验或推理选择所需的糖类及其用量;其次,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在印花时活性染料与非结晶糖类的还原基或其衍生物作用而失去与纤维的反应能力的主张,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反应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产业上不可实施;最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不清楚的主张,也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实用性的审理无关,且权利要求1主题为一种有彩色图案印于其上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其中包含的印花工艺部分(即,“于一对或多对……被吸收进纺织品上”)涉及的是转印法印花工艺,其后记载了制成该图案载体的纸的特性以及采用含有非结晶糖浆的CMC水分散液对其进行处理等,可见权利要求1已清楚地描述所要求保护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范围。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有彩色图案印于其上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具体内容见案由部分),即要求保护一种以含有非结晶糖浆的羧甲基纤维素水分散液涂布的转印纸。该转印纸用于转印印花领域,是将预先印上的图案从转印纸连续转印到成卷湿纺织品上。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非结晶糖;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活性染料二相法印花工艺,已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CMC就是二相法印花常用原糊,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已在证据2中公开。请求人认可证据1、2均没有公开非结晶糖和CMC,但海藻酸钠与CMC是类似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区别技术特征有许多,不单单是非结晶糖,例如本专利是转印法,而证据1、2是二相法;且证据1、2均未涉及成卷纸材图案载体。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仅一般性地公开了活性染料二相法印花工艺,二相法印花是印花色浆中不加碱剂,印花后再进行轧碱固色,其不同于本专利的转印法印花工艺,所使用的海藻酸钠原糊也不同于CMC分散液;证据1中并未公开转印法印花工艺,且未涉及以含有非结晶糖浆的羧甲基纤维素水分散液涂布的转印纸。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记载的内容,本专利采用含有非结晶糖浆的CMC水分散液涂布标准吸收性纸,可由所述纸制得所述的图案载体。该涂料能使来自印染染料的水分立即渗透,而染料浓缩物于CMC一起保留于表面。结果纸面保持干燥,而各种色彩图案不会变得模糊不清。这些彩色图案可以容易地在随后的转印期间被再次从纸上除去。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含有非结晶糖浆的CMC水分散液处理标准吸收性纸以获得具有上述优异性能的用于转印印花工艺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
证据2也仅一般性地公开了活性染料二相法印花工艺,所使用的海藻酸钠印花糊料不同于CMC分散液;证据2中也并未公开转印法印花工艺,且未涉及以含有非结晶糖浆的羧甲基纤维素水分散液涂布的转印纸。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时,不能从证据1或2中得到采用含有非结晶糖浆的CMC水分散液处理标准吸收性纸来获得用于转印印花工艺的成卷纸材图案载体的启示;进一步也不能将证据1和2结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此外,如前所述,本专利的转印纸具有优异的性能,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仅凭证据1和2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99812635.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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