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刀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09
决定日:2008-10-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4-04-21
申请(专利)号:200430050464.0
申请日:2004-05-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夫化尼?兰尼奴
授权公告日:2005-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礼尚国际有限公司
主审员:钱亦俊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就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而言,产品视觉瞩目点在于刀架的整体形状,二者的外形轮廓及各部分视觉分割比例基本一致,其差别点主要在于刀孔的位置,应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带来二者视觉上的显著差异,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刀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30050464.0,申请日是2004年5月24日,优先权日是2004年4月21日,专利权人是礼尚国际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华夫化尼?兰尼奴(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由请求人在展览会中展出,且与在先公开的意大利出版物上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据称为展会目录部分页面(复印件)1页;

附件2:据称为意大利法院的判决书副本(复印件)36页;

附件3:MODO杂志2003年4月期部分页面(复印件)2页;

附件4:DDN杂志(DESIGN DIFFUSION NEWS)2003年106期部分页面(复印件)3页。

2008年4月25日请求人提交如下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318号公证书一份共10页;

附件6:MODO杂志第5页相关段落中文译文2页;

附件7:DNN杂志第71页相关段落中文译文2页;

附件8:上述附件2部分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5月12日将请求书及上述证据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2008年7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定于2008年9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出示了上述附件4涉及的出版物原件,同时,声明放弃附件2意大利判决书。并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相近似性进行了详细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由请求人在展览会中展出,且与在先公开的意大利出版物上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是DDN杂志(DESIGN DIFFUSION NEWS)2003年106期部分页面(复印件)3页,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出示了上述证据4涉及的出版物原件。并且,根据其提交的附件5??“(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318号”公证书的记载,该证据在国家图书馆四楼基藏书刊阅览出纳台可办理复印。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该证据是2003年的公开出版物的其中相关页面,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因此,该证据可适用专利法第23条评价本专利的专利性。

附件4第71页公开了一款带有产品图片的外观设计,请求人在附件7中提交了相关段落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据该译文可知该产品是一款趣味刀具架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种类外观设计,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刀架整体呈简化立人造型,立于椭圆盘上,身体后仰,腿和臂微曲。从头至腿共有六个纵向矩形刀孔,其中一个在头部,两个在胸部,一个在腹部,左右腿各一个。(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刀架整体呈简化立人造型,立于椭圆盘上,身体后仰,腿和臂微曲。从头至腿共有六个纵向矩形刀刀孔,其中两个在头部,胸部、腹部、左腿及右腿各一个。(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二者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外形轮廓及各部分视觉分割比例基本一致。例如,简化人形的造型及下部圆盘,刀孔的数目。仔细观察二者有一些差别,例如刀孔的具体位置。从数目上讲,对比文件是在胸部一个孔,在头部两个孔,而本专利正好相反??头部一个刀孔、胸部两个刀孔。合议组认为,由于刀架整体造型极为近似,二者刀孔都是七个,且均分布在头部、胸部、腹部和左右腿上,位置的差异难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注意并被记忆,该差别应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二者从整体上给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印象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43005046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对比文件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