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相混凝土搅拌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相混凝土搅拌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55
决定日:2008-10-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36226.8
申请日:2006-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邹杰平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加兴
主审员:王婧
合议组组长:徐媛媛
参审员:朱明雅
国际分类号:B28C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而不能制造或使用,则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术方案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而不能制造或使用,则不具备实用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36226.8号实用新型专利,其名称为“单相混凝土搅拌机”,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为郑加兴。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相混凝土搅拌机,包括电动机倒顺开关,搅拌筒(1),搅拌筒(1)安装在机架(2)上,其特征在于:搅拌筒(1)上的齿与减速机(3)输出轴上的输出齿轮(a)啮合,与输出齿轮(a)同轴上还安装有过桥连接齿轮(b),在过桥连接齿轮(b)上还穿有转轴(c),在转轴(c)上还安装有输入齿轮(d),在输入齿轮(d)上还穿有输入轴(e),输入轴(e)接受电动机(4)的动力,电动机(4)为单相电动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相混凝土搅拌机,其特征在于:输出齿轮(a)齿数为81齿;过桥连接齿轮(b)的齿数为84齿或18齿;输入齿轮(d)的齿数为35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相混凝土搅拌机,其特征在于:电动机(4)为2.2KW的单相电动机。”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8年6月14日邹杰平(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公知公用的技术成果,首先,搅拌机部件的安装方法和原理是公知的,其次,单相电动机也是公知技术,第三,本专利的核心技术是变速箱,而变速箱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就已存在,本专利中的变速箱与普通的变速箱并无二致。(2)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各齿轮的齿数也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描述不符合客观实际,照此方法生产出的产品不能获得预期的产品效果。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邹杰平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共2页;

附件2:民事诉讼状复印件共1页;

附件3:干仕军和黄月林的证人证言共2页;

附件4:ZL200620036226.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5:请求人声称的正确的减速机原理图复印件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审理此案,并于2008年9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前未向合议组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因此,合议组进行了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请求人,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由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结合上述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因此,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予考虑。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针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减速箱中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使得减速箱根本无法转动,从而无法带动混凝土搅拌机,因此,本专利在实际中根本无法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中的“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小,更适合农村使用的单相混凝土搅拌机。为此,本专利提供了一种由电动机、减速机和搅拌筒组成的单相混凝土搅拌机,其中减速机内有过桥连接齿轮b、输入齿轮d、输出轴、转轴c、输入轴e,输出轴上安装有过桥连接齿轮b,过桥连接齿轮b上还穿有转轴c,转轴c上安装有输入齿轮d,输入齿轮d上还穿有输入轴e,输入轴e接受电动机4的动力。由此可见,在过桥连接齿轮b和输入齿轮d上均同时穿有两根轴,这种设置导致该两个齿轮完全无法转动,减速机无法工作,从而无法将电动机4的动力传导给搅拌筒。即本专利由于其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而不能实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不具备实用性。

鉴于本专利已经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3622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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