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40
决定日:2008-10-2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7641.7
申请日:2004-10-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姜岩
国际分类号:F28F9/26,H01L23/34,G06F1/20,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找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117641.7,申请日是2004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是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由多个散热鳍片排列组合成一散热鳍片组,并在所述散热鳍片上穿设有至少一热管;

其特征在于,在每一所述散热鳍片上分别开设有至少一穿孔,所述穿孔的孔径大于所述热管的外径,所述热管穿设在穿孔内,且所述热管上侧处与穿孔的内壁面之间形成一置入空间,在所述置入空间中灌入导热介质,经过加热而使熔化后的导热介质向下流动,并填补在所述热管与散热鳍片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介质为锡膏。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置入空间为一半圆弧孔。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置入空间为一半尖锥圆孔。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鳍片与热管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置入空间为一半方形孔。”

针对本专利权,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公开号为CN1385261A(申请号为01116137.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5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2还公开了“该圆形穿孔31边缘设有圆形开口32”以及“该穿孔31及其边缘所开设的开口32,在散热片3上系可以是两个以上,且不限定其形状”,这些内容给出了开口可以是其它几何形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5限定的置入空间形状仅仅是简单几何形状的转换,故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6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8月26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权利要求3-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专利权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的真实性,且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找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在热管上侧处与穿孔的内壁面之间形成一置入空间,附件2公开的结构与本专利的结构不同,附件2公开的是在散热片上设有圆形穿孔,并在穿孔边缘外另设有圆形开口,本专利是在散热片上设有穿孔,并通过对穿孔孔径和热管外径的限定,在穿孔内形成一热管与穿孔内壁面间的置入空间,并无另外设置开口,本专利结构更为简单,易于制造和生产,并且,本专利的置入空间与热管外壁面接触空间较大,有利于导热介质的灌入作业以及更有利于熔化后的导热介质直接从穿孔两侧的径向处向穿孔下缘流动,从而使导热介质能更确实地填补在热管和散热鳍片之间,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热管式散热片及其组合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9行至第4页第1行,图3-4):热管式散热片,系包含数片并排之散热片3、热管4及接着剂5等,其中:复数片并排设置的散热片3,系于各散热片3对应处设有圆形穿孔31,且圆形穿孔31边缘设有圆形开口32;该穿孔31及其边缘所开设的开口32,在散热片3上系可以是两个以上,且并不限定其形状。热管4,系穿置于前述各散热片3之圆形穿孔31;接着剂5,系为锡条或锡膏,经由开口32R穿置或淋灌填充接合于热管4与圆形穿孔31间的空隙。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片与热管的结合结构,附件2中的复数片并排设置的散热片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由多个散热鳍片排列组合成一散热鳍片组”,附件2中穿设在散热片3中的热管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散热鳍片上穿设有至少一热管”,附件2中的穿孔3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穿孔,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每一所述散热鳍片上分别开设有至少一穿孔”以及“所述热管穿设在穿孔内”,并且,由附件2中的“热管4与圆形穿孔31间的空隙”(附件2说明书第4页第1行)以及附件2说明书附图4所示出的热管4与穿孔31之间存在接着剂5,可以确定附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穿孔的孔径大于所述热管的外径”;附件2中的接着剂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介质,且由附件2公开的锡膏淋灌填充接合于热管4与圆形穿孔31间的空隙,可以得出为了使锡膏填补至热管和圆形穿孔之间的空隙,锡膏应是经过加热熔化后填补在热管和散热片之间的,从而附件2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置入空间中灌入导热介质,经过加热而使熔化后的导热介质向下流动,并填补在所述热管与散热鳍片之间”这些技术特征。通过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关于置入空间的限定是“所述热管上侧处与穿孔的内壁面之间形成一置入空间”,附件2中关于开口32的限定是在圆形穿孔31边缘设有圆形开口32。关于该区别,合议组认为,由附件2说明书中记载的“在圆形穿孔31边缘设有圆形开口3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2行),以及附件2说明书附图3示出的开口32设在穿孔31的上侧处且开口32与穿孔31相连通(参见附件2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附件2公开了在热管的上侧处与开口32的内壁面之间形成一置入空间且开口32的内壁面与穿孔31的内壁面相连通。此外,附件2还明确记载了“该穿孔31及其边缘所开设的开口32,并不限定其形状”(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3-24行),因此,附件2已经明确指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改变穿孔31和开口32的形状。同时,附件2中的开口32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热管上侧处与穿孔的内壁面之间形成的置入空间均是用于灌入导热介质,从而实现热管与穿孔之间通过导热介质形成接触,达到好的热传导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2公开的在热管上侧处与开口32的内壁面之间形成置入空间,且穿孔31与开口32相连通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加工制造方便和接着剂易于灌入的需要,以及使熔化后的接着剂更加易于流至热管和穿孔之间的间隙,使得导热介质能更确实地填补在热管和散热鳍片之间,很容易想到将附件2中的开口32替换成在热管的上侧处与穿孔的内壁面之间形成一置入空间的形式,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3-5进一步分别限定置入空间为半圆弧孔、半尖锥圆孔、半方形孔,易于工业上的实现,方便生产制造并更便于导热介质的灌入及更有利于熔化后的导热介质直接从穿孔两侧的径向处向穿孔的下缘流动。

附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2中明确记载了“接着剂5,系为锡条或锡膏”(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6行),即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将权利要求1中的置入空间分别限定为半圆弧孔、半尖锥圆孔、半方形孔。但是,附件2已经明确指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改变穿孔31和开口32的形状,由此为了满足生产制造方便和接着剂易于灌入的需要,以及为了使熔化后的接着剂更加易于流至热管和穿孔之间的间隙,以使得导热介质能更确实地填补在热管和散热鳍片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半圆弧孔、半尖锥圆孔或半方形孔等常规形状中选择,从而将置入空间设成半圆弧孔、半尖锥圆孔或半方形孔,即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5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这三种形状可以产生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限定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5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11764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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