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免挖沟地下光电缆铺设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91
决定日:2008-10-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8414.9
申请日:2004-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金旭
授权公告日:2005-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于庆文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王博
国际分类号:E02F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无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免挖沟地下光电缆铺设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18414.9,申请日是2004年2月6日,专利权人是于庆文。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免挖沟地下光电缆铺设器,在铺设器主体(1)上设有从上端面至下端头相通的光电缆通孔(5),光电缆出口弯座(4)固配在铺设器主体(1)的后侧中间部位上,且与光电缆通孔(5)相连通,其特征在于在铺设器主体(1)前侧作业面整体向后弯曲部位处设置带有刃口的锯齿牙(2);开沟刀(3)固配在铺设器主体(1)前侧下部上,位于锯齿牙(2)下方,其开沟刀(3)的最低位置处在铺设器主体(1)最低位置之下。”
针对本专利权,陈金旭(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82年3月9日、公开号为US4318638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4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63年11月19日、公开号为US3111007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附件2公开了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并公开了前序部分的“电缆通孔”,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6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公告日为1953年3月24日、公开号为US262265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用于铺设电缆的设备,其犁头33相当于本专利的铺设器主体、埋缆滑道59相当于本专利的光电缆通孔、松弛线埋线滑道60相当于本专利的光电缆出口弯座、切刀39相当于本专利的铺设器主体前侧作业面,其与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附件2具体公开了在犁片13上设有从上端面至下端头相通的电缆通孔、在犁片13前侧作业面整体向后弯曲部位处设置有带有刃口的锯齿牙、开沟刀固配在锯齿牙下方、开沟刀的最低位置处在犁片13的最低位置,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3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1可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分别于2008年7月9日及2008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而在后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在前的意见陈述书,以在后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在2008年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9日和2008年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08年5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当面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合议组于2008年8月25日转送的请求人于2008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3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证据的期限、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及合议组对附件1-3的转文时间均无异议,并明确表示其针对无效请求的意见陈述以此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2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另外,由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为外文证据,其提交了附件1-2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中文译文也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2公开的内容以其所附的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无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2为最接近对比文件,附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出口弯座”被附件1所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2均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a)光电缆出口弯座固配在铺设器主体的后侧中间部位上,且与光电缆通孔相连通;b)在铺设器主体前侧作业面整体向后弯曲部位处设置带有刃口的锯齿牙;c)开沟刀固配在铺设器主体前侧下部上,位于锯齿牙下方,其开沟刀的最低位置处在铺设器主体最低位置之下。特征a的弯座是为了保护出口,不受损害,其中“后侧中间部位”是根据需要设定的,是大致位于该位置。特征b的 “弯曲部位”在前进过程中,锯齿牙有上下移动,容易破土,并减少阻力,同时往下压土,并对转弯有利。特征c中的开沟刀3固配在前侧下部,位于锯齿牙下方,且位于主体位置的最低位置之下,开沟刀最下面和主体最下面还有一段距离,锯齿牙和开沟刀结合可减少阻力。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开沟和电缆铺设犁片的可分离电缆管,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译文第3-4页及附图2):开沟和电缆铺设犁片13上设有电缆通道15,所述电缆通道15沿着犁片13后缘向下延伸,一个弯曲的根部19被固定在犁片的下端,电缆是从位于犁片上端的电缆卷筒12出发从电缆通孔14中沿着犁片13后缘向下传送到犁片下端,在犁片13前侧作业面整体向后倾斜部位处设置有带有连续弧形的多个刃口,开沟刀固配在犁片13前侧下部上,位于刃口下方,犁片的最低位置处是跟部件19,开沟刀的最低位置处位于跟部件19之下,从而开沟刀最低位置处在犁片13的最低位置之下。
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使电缆松弛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译文第3页以及附图1):在犁头33的后部具有埋缆滑道59,其中所述埋缆滑道是从犁头33上端面至下端头相通的。电缆16穿过埋缆滑道59,被铺设在由犁头33逐渐形成的电缆沟底部。松弛线埋线滑道60,其入口在埋缆滑道59入口的正上方,其出口60A从埋缆滑道59末端弯出,略高于埋缆滑道的出口,并位于犁头的大致中间位置。松驰线56穿过松弛线埋线滑道60,从出口60A出来,被埋设在电缆上面的位置。
将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附件2的“开沟和电缆铺设犁片13”与本专利的“铺设主器体”相对应;附件2的“电缆是从位于犁片13上方的电缆卷筒12出发从电缆通孔14中沿着犁片13后缘向下传送到犁片下端”与本专利的“设有从上端面至下端头相通的光电缆通孔(5)”相对应;附件2的“开沟刀固配犁片13前侧下部上,位于刃口下方,……开沟刀的最低位置处在犁片13的最低位置之下”与本专利的“开沟刀(3)固配在铺设器主体(1)前侧下部上,位于锯齿牙(2)下方,其开沟刀(3)的最低位置处在铺设器主体(1)最低位置之下”相对应。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光电缆出口弯座固配在铺设器主体的后侧中间部位上,且与光电缆通孔相连通;②在铺设器主体前侧作业面整体向后弯曲部位处设置带有刃口的锯齿牙。
关于区别特征②,附件2公开的“带有连续弧形的多个刃口”与本专利的“锯齿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破土的结构形式,二者所起作用、达到的效果也都相同,尤其是锯齿牙,在生活领域也是常见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得知,如果要进行破土,不论使用本专利的锯齿牙还是附件2的带有连续弧形的多个刃口通常都需将破土工具上下往复运动,从而减少阻力,并且附件2的作业面向后倾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作业面向后弯曲均可以实现往下压土及方便转弯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位于前侧作业面向后弯曲部位的锯齿牙与附件2中位于前侧作业面向后倾斜部位的带有连续弧形的多个刃口相比,两者形状不同,但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形状上的改变是很容易想到。
关于区别特征①,附件1中的松弛线埋线滑道60末端弯出的部分本身对电缆就有保护作用,而且本专利设置的出口弯座其目的也是对线缆的出口方向进行保护,同时将其设置在后侧中间部位也是一个大致的位置,不是绝对中间部位,与附件1中的出口一样均需根据实际工程需要进行设定,至于是否采用与其他埋缆滑道相连通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需要进行调整。尽管附件1中的出口60A是用来引导与电缆共同铺设的松弛线的,但是由于该出口60A是位于埋缆出口的上方部位,这就给出了增设多个引导滑道及相应的出口以实现多层铺设电缆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附件2与附件1均涉及用于铺设电缆的设备,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理由和证据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1841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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