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45
决定日:2008-10-3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7088.2
申请日:2004-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天盛特种纸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D21H 27/00,21/44,21/00,21/08,21/14,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确定,通过实施该技术方案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27088.2,申请日是2004年4月27日,专利权人是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由下重量配比原料制成:单位为kg/吨纸

(1)原纸方面

纸浆 600-950 滑石粉 10-300 阳离子分散松香胶 3?20

阳离子淀粉 3-30 氧化淀粉 10-100 三聚氰铵树脂 1-10



聚丙烯酰胺 0.5-10 防伪纤维 0.1-2;

(2)涂料方面



① CF涂料

高岭土 50-90 活性白土 5-30 氧化淀粉 5-20

羟甲基纤维素 0.5-5 聚丙烯酸钠 0.5-3;

② CB涂料

三聚氰胺型微胶囊 30-80 特种淀粉间隔剂 15-50

氧化淀粉 5-20 羟甲基纤维素 0.5-5

聚丙烯酸钠 0.5-3;

所述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的生产工艺为:

(1)根据用户需要,选择防伪纤维,防伪纤维的长度为2-10mm之间,直径10-50um之间,可视颜色和荧光颜色为红色、蓝色、黄色或绿色;荧光激发波长是长、短紫外光或红外光;



(2)根据用户需要确定防伪纤维的添加量,控制在0.1-2kg/吨纸;

(3)原纸生产:



通过水力碎浆机,打浆机设备把纸浆板制备成0.3-1.0%浓度的纸浆,按照原纸配方加入各种添加剂;抄纸采用长网抄纸机,生产车速为400-900m/min;经过四道压榨,压榨压力为50-100KN/m;干燥采用蒸汽烘缸,干燥温度为60-120℃;表面施胶采用膜式施胶压榨,施胶量为1-5g/m2;压光采用软压光,压力20-100KN/m;

防伪纤维的添加方式采用在线连续添加,首先把防伪纤维在水中分散制成0.1%的浆料,在纸机正常抄纸时通过加料泵添加到纸机短循环系统中进行生产;防伪纤维的添加位置在纸浆板疏解至纸机流浆箱之间加入;生产过程中通过电磁流量计和自动调节阀配合调节防伪纤维浆料的流量来控制防伪纤维的加入量,其流量根据实际车速和纸张定量计算控制;

(4)涂布加工:



首先按照涂料配方制备好CB和CF涂料,然后泵送至涂布机进行涂布生产;涂布CB时采用气刀涂布方式,涂布固含量20-30%,车速为200-550m/min,涂布量为3-5g/m2;涂布CF时采用气刀方式或刮刀方式涂布,气刀涂布固含量25-35%,刮刀涂布固含量35-50%,车速为200-550m/min,涂布量为4-8g/m2;干燥采用气浮式热风干燥箱和热水烘缸,干燥温度为65-120℃;润湿采用辊式润湿装置,上水量为1-3g/m2;压光采用软压光,压力10-50KN/m,其中CB纸不进行压光。

2、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其特征在于:该复写纸由以下重量配比原料制成:单位为:kg/吨纸

(1)原纸方面 纸浆 800-900 滑石粉 50-150 阳离子分散松香胶 5-15

阳离子淀粉 5-15 氧化淀粉 25-75 三聚氰铵树脂 2-5



聚丙烯酰胺 1-5 防伪纤维 0.5-1;

(2)涂料方面 ① CF涂料

高岭土 65-80 活性白土 10-20 氧化淀粉 10-15



羟甲纤维素 0.5-2 聚丙烯酸钠 0.5-1;

② CB涂料

三聚氰胺型微胶囊 45-70 特种淀粉间隔剂 20-40



氧化淀粉 8-15 羟甲基纤维素 0.5-2



聚丙烯酸钠 0.5-1。

3、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其特征在于:



所述纸浆为阔叶木漂白化学浆、针叶木漂白化学浆或麦草浆;



所述防伪纤维为可视彩色防伪纤维、无色荧光防伪纤维或可视彩色荧光防伪纤维。

4、一种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的生产工艺,按如下步骤:

(1)根据用户需要,选择防伪纤维,防伪纤维的长度为2-10mm之间,直径10-50um之间,可视颜色和荧光颜色为红色、蓝色、黄色或绿色;荧光激发波长是长、短紫外光或红外光;



(2)根据用户需要确定防伪纤维的添加量,控制在0.1-2kg/吨纸;

(3)原纸生产:



通过水力碎浆机,打浆机设备把纸浆板制备成0.3-1.0%浓度的纸浆,按照原纸配方, 单位为kg/吨纸:纸浆600-950、滑石粉10-300、阳离子分散松香胶3?20、阳离子淀粉3-30、氧化淀粉10-100、三聚氰铵树脂1-10、聚丙烯酰胺0.5-10、防伪纤维0.1-2,加入各种添加剂;抄纸采用长网抄纸机,生产车速为400-900m/min;经过四道压榨,压榨压力为50-100KN/m;干燥采用蒸汽烘缸,干燥温度为60-120℃;表面施胶采用膜式施胶压榨,施胶量为1-5g/m2;压光采用软压光,压力20-100KN/m;

防伪纤维的添加方式采用在线连续添加,首先把防伪纤维在水中分散制成0.1%的浆料,在纸机正常抄纸时通过加料泵添加到纸机短循环系统中进行生产;防伪纤维的添加位置在纸浆板疏解至纸机流浆箱之间加入;生产过程中通过电磁流量计和自动调节阀配合调节防伪纤维浆料的流量来控制防伪纤维的加入量,其流量根据实际车速和纸张定量计算控制;

(4)涂布加工:



首先按照涂料配方,单位为kg/吨纸:

CF涂料

高岭土50-90、活性白土5-30、氧化淀粉5-20、羟甲基纤维素0.5-5、聚丙烯酸钠0.5-3;

CB涂料

三聚氰胺型微胶囊30-8、特种淀粉间隔剂15-50、氧化淀粉5-20、羟甲基纤维素0.5-5、聚丙烯酸钠0.5-3,

制备好CB和CF涂料,然后泵送至涂布机进行涂布生产;涂布CB时采用气刀涂布方式,涂布固含量20-30%,车速为200-550m/min,涂布量为3-5g/m2;涂布CF时采用气刀方式或刮刀方式涂布,气刀涂布固含量25-35%,刮刀涂布固含量35-50%,车速为200-550m/min,涂布量为4-8g/m2;干燥采用气浮式热风干燥箱和热水烘缸,干燥温度为65-120℃;润湿采用辊式润湿装置,上水量为1-3g/m2;压光采用软压光,压力10-50KN/m,其中CB纸不进行压光。”

针对本专利权,东莞市天盛特种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5年12月6日、公开号为CN11128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94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7月23日、公开号为CN14313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4:2001年1月出版的《中华纸业》第22卷第1期第22?25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生产工艺实质相同,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采用了防伪纤维防伪,而附件1采用了潜影防伪,但采用在原纸制造中添加彩色纤维以达到防伪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2和3就是佐证,权利要求1中的涂布工艺被附件4公开,权利要求1中其它未被公开的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见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有益效果的描述为武断的断言,缺少具体的分析和理论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技术原理、实施工艺及防伪特征等均不相同,附件1只公开了一些概念性的内容,没有公开具体生产工艺及工艺参数,附件2仅局限于某种特殊的防伪纤维及防伪纤维纸,并且没有对防伪纤维的直径和长度作出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吴葆敦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2003年8月第2次印刷的《造纸工艺及设备》的封面页、内页、版权页、第57、61、64、73、74、95、171、182、183、212、213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附件5与本专利对比分析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所述的附件5及意见陈述的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3、5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5,虽然该证据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提交的,但请求人仅将其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且附件5为教科书,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提交附件5的期限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附件5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5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确定,通过实施该技术方案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有益效果是一种断言,缺少具体的分析和理论,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在无碳复写纸原纸的生产过程中在线连续添加防伪纤维,说明书中记载了原纸、CF涂料和CB涂料的组成成分和各组分的含量、防伪纤维的物理特征和添加方式、该纸的生产工艺以及各工艺步骤中的工艺参数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同时,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无碳复写纸的防伪一般是采用水印防伪,成本偏高、印刷性能不佳,而且容易被仿冒,防伪性能较差,而本专利则是在无碳复写纸原纸中添加防伪纤维从而形成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原纸、再经过涂布加工等生产出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由于防伪纤维是在线连续添加,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的知识可以确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成本较低、印刷性能好、防伪性能好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CF纸和CB纸、微胶囊涂层、显色剂涂层和活性白土,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纸浆的生产过程,包括打浆、压榨、干燥、压光、涂布等;附件4公开了无碳复写纸的涂布工艺,包括气刀涂布方式、涂布固含量、车速、涂布量、气浮式热风干燥箱、热水烘缸、辊式润湿装置、上水量、压光步骤、CB纸不进行压光等技术特征,该工艺在原纸中加上防伪纤维后不会有任何改变,并且虽然附件4公开的是设备能力参数,但生产工艺参数与设备能力参数是相关的,应当在设备能力范围内进行选择,干燥温度和压光的压力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都是公知常识,附件2、3、5是公知常识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采取的技术方案、实施工艺以及防伪特征与本专利完全不同,附件1没有对原纸的配方进行改进,是在无碳复写纸上加印水印,而本专利是在原纸原料中加入防伪纤维,并对原纸的配方进行了改进,附件1的工艺流程实施工艺点是在压榨、干燥的步骤,其所确定的是固定位置的水印,本专利则是一种无固定的防伪纤维。附件1所描述的工艺是概括性的介绍,并没有具体公开制造无碳复写纸的各种工艺参数。附件4公开的是设备能力参数,根本就没有公开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生产工艺中的各项参数,附件4没有公开任何生产无碳复写纸的工艺参数,附件4的涂布机可以生产多种纸,但每种纸的生产工艺参数是不同的,附件4也没有公开任何无碳复写纸的生产工艺和涂料配方,涂布某种特定配方的涂料时,其工艺参数也不相同。本发明专利是为了克服水印防伪复写纸的技术缺点,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无法实现本专利。附件2和3所公开的只是普通的纸加入防伪纤维,而无碳复写纸属于特种纸的范畴,性能高于普通的纸张,必须对防伪纤维的长度等方面作特殊的限定。附件5只是笼统的罗列了造纸上通用的技术,并没有公开关于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原纸的具体工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在无碳复写纸原纸的生产过程中在线连续添加防伪纤维,其中对原纸、CF涂料和CB涂料的组成成分和各组分的含量作出了限定,对防伪纤维的物理特征和添加方式作出了限定,并对该纸的生产工艺以及各工艺步骤中的工艺参数作出了具体的限定。

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潜影的无碳复写纸(参见说明书),是在无碳复写纸原纸上通过水印辊、压纹辊或印刷辊增加特定的标识图形潜影;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其制造工艺流程为:打浆、调料、网部形成纸页、压榨脱水、干燥、压光、卷纸、复卷、获得原纸、涂布、干燥、获得带潜影的无碳复写纸;说明书第2页还公开了无碳复写纸的结构有三种纸,其中的第一种CB为背面涂布纸,包括原纸层和微胶囊涂层,微胶囊是将无色染料如结晶紫内酯、苯基甲稀蓝等由囊膜包裹制成;其中的第二种CF为正面涂布纸,包括原纸层和显色剂涂层,显色剂涂层是将显色剂如酸性活性白土、酚醛树脂或烷基水扬酸锌酯等涂于原纸的正面。

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BMB涂布机生产无碳复写纸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从涂布方式上分有三种,一种是应用广泛的气刀涂布法,另一种是美国密特公司的OPAS技术法,其CF涂料配成胶印机油墨的形式利用胶印机直接印在原纸上,而CB涂料则是将微胶囊混在石蜡内用热熔涂布机涂布的(参见引言部分);涂布工艺流程包括退纸、涂布、干燥、冷却、润湿、烫平、冷却、压光、卷取(参见第1节);涂布机的主要技术参数中,工作车速为550m/min,涂布量为3~10g/m2,涂料固含量为25%~35%(参见第2节);气刀对涂料变化适应性广,而且可使涂料依据纸幅表面的形状在其上面形成厚度均匀的涂层,对于无碳复写纸来说,其显色效果均匀,不会出现浓淡不均的现象,同时也不会对微胶囊造成压溃,这是无碳复写纸多采用气刀涂布的主要原因(参见第3.3.3节);本机采用目前国际上先进的气浮式热风干燥箱(参见第3.4节);润湿部由浸渍辊、施涂辊和背辊所组成,施涂辊表面镀层具有亲水性,能精确地转移厚度3~15μm的水膜(参见第3.5节);纸页在完成润湿后,需要烘缸部对纸页实施“烫平”作用(参见第3.6节);由于无碳复写纸的CB涂层抗压能力差,因此涂布CB后的纸张不能进行压光处理,但在生产过程中常对CF涂层进行压光处理,只需采用较低的线压力,涂布纸就可达到较高的平滑度(参见第3.7节)。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CF涂料中的活性白土成分,并概括性地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生产工艺步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生产工艺中的第(4)部分即涂布加工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附件1和4均没有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原纸各成分的含量、CF涂料中除活性白土以外的成分及各成分的含量、CB涂料的成分及各成分的含量以及有关防伪纤维的全部技术特征。

请求人强调,上述附件1和4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都是公知常识,附件2、3、5可以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例如,附件2、3可以证明在纸中加入防伪纤维用来防伪是公知常识,虽然附件2、3没有限定是无碳复写纸,但是本专利只是常见技术的简单叠加,附件5公开了原纸中的多种成分,可以证明原纸的成分是公知常识,附件5还公开了抄纸、四道压榨、压光等技术特征,原纸的成分配比可以根据纸张的柔软性、印刷性进行调整,纤维的长短与纸张的大小有关,也是可以常规选择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防伪纤维及采用该防伪纤维的防伪纸,其背景部分公开了“将有色纤维加入纸中制造防伪纸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附件3公开了一种彩色防伪水印纸及其加工方法,其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纸张的防伪可分为造纸防伪和纸加工防伪两大类,造纸防伪常见的技术有在多网造纸机上生产的水印纸,有在纸内添加彩色纤维、荧光纤维、磁性纤维的防伪纸。纸加工防伪的产品常见的有无碳复写纸和热敏纸”。附件2、3中均没有公开无碳复写纸通过添加防伪纤维防伪,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也均认可附件2、3中所述的可以添加防伪纤维的纸为普通的纸,因此附件2、3仅能证明在普通的纸中加入防伪纤维用来防伪是公知常识。虽然附件3中公开了在纸内添加防伪纤维的防伪纸和无碳复写纸,但二者分别属于造纸防伪和纸加工防伪两种不同种类的纸张防伪技术,附件3没有给出任何可以将二者简单叠加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二者简单叠加是公知常识。

附件5公开了造纸的工艺及设备,公开了关于抄纸车速、压榨工艺和压光工艺的一些技术特征,并具体公开了原纸原料中的分散松香胶、阳离子淀粉、氧化淀粉、滑石粉、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聚丙烯酰胺,但是,附件5既并没有公开原纸中各成分的含量,也没有给出任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伪无碳复写纸的原纸配方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伪无碳复写纸的原纸配方是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请求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原纸各成分的含量、CF涂料中除活性白土以外的成分及各成分的含量、CB涂料的成分及各成分的含量以及有关防伪纤维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权利要求1的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的印刷性能、防伪性能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410027088.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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