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热保护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热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453
决定日:2008-10-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333944.0
申请日:2000-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的某些视图尽管存在错误之处,但是上述视图错误属于局部细微瑕疵,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进而无法生产,即不会导致本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的后果,本专利并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压缩机热保护器”的00333944.0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专利权人为杭州帅宝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布号为1999-0020850的韩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2:本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的各个视图存在A-H等八处明显缺陷,不能完整、准确的表示外观设计产品,导致其不适于工业应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3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4月29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4页。

2008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上述附件转送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在先公开发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附件1用于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本专利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缺陷,请求人坚持认为本专利的视图在对底壳向外伸出的大小凸台、底壳表面的台阶、设置在底壳表面的弹簧片的表达上存在多处明显的错误,未能完整、正确地表示外观设计产品,导致该产品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其不适于工业应用。专利权人承认本专利各视图在对底壳向外伸出的小凸台、底壳表面台阶的表达上存在不对应之处,但认为其均属于细微瑕疵,不影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实施。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比较,双方当事人均坚持其原有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 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公布号为1999-0020850的韩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附件1的公开日为1999年6月2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0年8月11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适用本案。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1、从本专利的主视图看,底壳左侧向外伸出的凸台与底壳底部间为弧形过渡,在左、右视图中该处被表达为直角过渡;2、从本专利的左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看,底壳左侧向外伸出的凸台与底壳之间有一弧形过渡,在主视图中却表达为斜面过渡;3、从本专利的主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看,底壳底部向外伸出一小凸台,在右视图中却未表达出该凸台;4、本专利左视图中底壳表面的一个台阶状平台在右视图和主视图中没有表达出来;5、从本专利的主视图和俯视图看,底壳左侧向外伸出的凸台在高度方向上贯穿底壳的中部,在右视图中未表达出该处;6、本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对于弹簧片形状的表达不一致;由于本专利的视图存在上述多处错误,导致该外观设计产品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其不适于工业应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从主视图看,本专利底壳左侧向外伸出的凸台与底壳底部之间仅有很小的过渡,无法确定该过渡一定为弧形,可以是直角过渡,从左、右视图来看本专利此处的表达为直角过渡结构,因此主视图所公开的信息与左、右视图并不存在明显的矛盾,请求人的第一点异议不能成立;2、从左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看,底壳左侧向外伸出的凸台与底壳之间有一弧形过渡,但主视图此处表达为两条投影线,主视图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在机械制图中这种表达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且综合其他三面视图公开的信息可以确定该部分的设计,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和设计并进行生产的后果;3、从主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看,本专利底壳底部向外伸出一小凸台,其在右视图中没有表示出来,右视图的表达存在错误,但是这种视图的错误仅为局部细微瑕疵,综合其他三面视图公开的信息可以确定该部分的设计,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整体设计;4、从左视图看,底壳表面的台阶有一个在右视图中没有表达出来,右视图的表达的确存在错误,但是综合左视图、主视图和俯视图公开的信息可以判断出该台阶在右视图中属于明显的漏画,因此根据上述三面视图公开内容仍可以确定该部分的设计,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整体设计;5、从主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看,底壳左侧向外伸出的凸台在高度方向上贯穿底壳的中部,在右视图中未表达出该处,右视图的表达存在错误,但是这种视图的错误仅为局部细微瑕疵,综合其他三面视图公开的信息可以确定该部分的设计,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整体设计;6、从主视图看,本专利的弹簧片与两定位脚之间形成一个类似三角形的空间,在后视图中其被表达为类似弧形,这是因为后视图漏画了该弹簧片的片状结构。但这种视图错误属于局部细微瑕疵,而且根据其他视图公开的内容仍可以确定该部分的设计,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整体设计。

综上,本专利的某些视图虽存在错误之处,但是均为局部细微瑕疵,综合各个视图公开的信息可以确定其整体的设计。这种视图绘制准确程度上的错误尚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进而无法生产,即不会导致本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的后果,因此,本专利并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相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与附件1(下称在先设计)均为用于压缩机的过载保护装置,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所示所示保护器由底壳、定位脚、弹簧片和接线片组成。底壳表面布有若干台阶状平台,从主视图看,底壳后端向上折起形成两个梯形定位脚,定位脚与底壳连接使产品整体上呈近似U型,两个定位脚的顶部边角处,相对形成圆弧形槽口,U型底部中间位置即底壳表面设有一弹簧片,底壳右侧端的静触点座为一竖起的插片,从俯视图看,底壳右侧向前伸出一接线片,接线片上开有圆孔。从右视图、左视图和仰视图看,底壳底面上分别设有沉孔和连接件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保护器由底壳、定位脚、接线片组成。底壳上布有若干台阶,底壳后端向上折起形成两个梯形定位脚,定位脚与底壳连接使产品整体上呈近似U型,两个定位脚的顶部边角处,相对形成圆弧形槽口,底壳前端中间部位向前伸出一接线片,接线片上开有圆孔。(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产品的主体均为底壳部分,底壳后端均向上折起形成两个梯形的定位脚,底壳表面均设有若干台阶,底壳前端均伸出一连接片;底壳与定位脚的连接均使整体形成近似U型结构;定位脚的形状基本相同,均为内侧相对位置带有圆弧形槽口的梯形结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底壳表面设有一弹簧片,并形成“凹”字形的图案,在先设计则无;本专利底壳右侧有一伸出的静触点座,在先设计则无;本专利的接线片位于底壳的右侧,而在先设计的接线片由底壳中部向前伸出,且其接线片向左右两侧延伸并插入底壳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上的上述区别明显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使二者呈现整体不相近似的外观,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23条的规定。

5.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033394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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