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76
决定日:2008-10-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32937.1
申请日:2001-08-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穆国君
授权公告日:2002-07-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树红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27D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的01232937.1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8月8日,专利权人为李树红。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液压机(7)、上模(1)、下模(6)、内模(3)、取模顶出泵(4)组成的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下模(6)两侧放有加料导板(9)置于内模(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内模(3)上装有若干个锁模销(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下模(6)开有若干个锁模销导管(8)。”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穆国君(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准确表述出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记载的加料导板“放置于内模3两侧”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加料导板放置于“下模6两侧”、“置于内模3上”不一致,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实用新型;同时,说明书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相互矛盾,导致说明书不完整;其次,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绘制不清,加料导板无附图标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区别,且不属于等同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复,其意见为:(1)修改权利要求1,保留权利要求2、3;(2)本专利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完整的记载在专利文件中,本行业技术人员不存在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专利文件再现本专利技术方案没有任何障碍,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液压机(7)、上模(1)、下模(6)、内模(3)、取模顶出泵(4)组成的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下模(6)中置有内模(3)。

2、“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的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内模(3)上装有若干个锁模销(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下模(6)开有若干个锁模导管(8)。”

合议组于2008年8月29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9月1日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要如期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由于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中将权利要求1原有的技术特征“下模(6)两侧放有加料导板(9)置于内模(3)上”修改为“下模(6)中置有内模(3)”,这种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加料导板(9)”,从而扩大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合议组对该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予接受。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合议组认为:对说明书中某一表述的含义不应仅从字面上进行片面理解,而应当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整个技术方案来给予适当、合理的解释。本专利说明书对强化竹材专用成型模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完整的说明,其中说明书第1页第14-15行“内模(3)两侧放置有两块加料导板”及第2页第2行“内模(3)两侧的加料导板”对“内模”与“加料导板”的相互位置关系进行了描述,根据上述描述,并结合说明书附图1中对模具结构的示意,以及整个技术方案中加料导板所起导料作用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两加料导板与上模的左右两侧不应有较大间隙,否则在加料时,就会有竹材原料残留在内模侧壁上方处,而不能被上模压入内模中,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加料导板“位于内模两侧”应当唯一地解释为加料导板在内模的两个侧壁上方,而不是内模的两个侧壁的外侧,而权利要求1中“加料导板(9)置于内模(3)上”也是这个含义,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一致的,说明书对加料导板的描述也是清楚的;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指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原有成型模具自身不能承受较高压力,会导致竹材成型强度低、脱胶开裂,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就是针对上述问题对成型模具的结构进行改造,通过在原有模具基础上增加内模,提高了原有模具的承压能力,使制成的强化竹材固型效果好、强度大,因此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之间并无相互矛盾之处;同时,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虽然未对加料导板进行标记,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加料导板有具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描述结合附图完全可以明白该加料导板的位置,进而实现整个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整个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完整地记载在说明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说明书完全可以实现该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可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记载,可以唯一理解出加料导板是位于内模两侧的上方,而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加料导板也是位于内模两侧的上方,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记载一致,并无请求人所说的实质性区别,并且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说明书中有相应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3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01232937.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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