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纫机的松线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缝纫机的松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51
决定日:2008-11-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1998-04-07
申请(专利)号:99104951.9
申请日:1999-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机株式会社
主审员:姚卫华
合议组组长:武树辰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D05B47/04,D05B2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该现有技术没有具体明确某些部件的功能,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内容能够得知某个或某些部件所起的作用,且其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缝纫机的松线装置”的99104951.9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4月7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4月7日,专利权人为重机株式会社。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缝纫机的松线装置,其中缝纫机具有下端支承布压脚的压针杆,与压针杆连接使压针杆上下移动的压杆上下移动装置,在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时、解除对上线产生的张力的上线张力解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有切换装置,该切换装置在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时,使上线张力解除装置有效地解除上线张力,或对上线张力解除无效。

2、一种缝纫机的松线装置,其中缝纫机具有下端支承布压脚的压针杆,与压针杆连接使压针杆上下移动的压杆上下移动装置,在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或切割线时,解除对上线产生的张力的上线张力解除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有切换装置,该切换装置在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时,使上线张力解除装置有效地解除上线张力,或对上线张力解除无效,只在切割线时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松线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上线张力解除装置由电磁动作的装置构成,上述切换装置由发出切换信号的操作开关和输入该信号后、控制上述动作装置的动作的控制电路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松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压杆上下移动装置和上述上线张力解除装置之间设置传递装置,该传递装置与受上述压杆上下移动引起的压针杆上升动作连动,使上述上线张力解除装置进行上线张力的解除动作,上述切换装置可以使该传递装置的传递在有效或无效间切换。”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切换装置”、“上线张力解除装置”以及“传递装置”的结构、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均为复印件):

附件1:日本实用新案公开公报JP实开平6-11678U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4年2月15日(共18页);

附件2:日本实用新案公开公报JP实开平7-24277U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5月9日(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8月2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725号决定(附件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第10725号决定所涉及的案件类似,均是简单罗列了功能名称,而没有记载各部件之间是如何连接的,第10725号决定的结论指出仅仅罗列功能名称的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复审委员会作出类似的裁决。

附件3:第107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9月1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合议组于2008年8月18日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以及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都是清楚的,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概括了“切换装置”的构成、结构和与缝纫机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附件1和2均没有公开“切换装置”这一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08年9月27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中的“切换装置”的结构、连接关系和内含不明确、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的“上线张力解除装置”的结构、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和内含不明确、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的“传递装置”的结构、连接关系和内含不明确、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没有记载“切换装置”与缝纫机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没有记载“切换装置”的构成、结构,没有这些必要技术手段的记载,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或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1或2单独破坏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附件1-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中的“切换装置”、“上线张力解除装置”以及权利要求4中的“传递装置”的结构、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和内含不明确、不清楚,因此所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去考虑:(1)权利要求的类型是否清楚;(2)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3)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是否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切换装置”、“上线张力解除装置”以及“传递装置”实为一种功能性限定,它们之间的配合关系是切换装置能使上线张力解除装置对上线张力的解除有效或无效,或者还设置一传递装置,通过切换装置使得传递装置的传递在有效或无效之间切换,继而实现上线张力解除的有效或无效。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清楚的,即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各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同时,各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也是清楚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解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就应当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反之,则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切换装置”是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是不掌握的,但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公开其具体结构及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因此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效果。

合议组认为,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松线与压针杆上升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使得压针杆上升不一定导致松线。根据独立权利要求的记载,该技术问题是通过“切换装置”来实现的,即通过切换装置使得压针杆上升时,上线张力解除装置对上线张力的解除有效或无效。可见,独立权利要求已经明确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以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6-20段、附图1-3)一种缝纫机的压杆升降装置,它包括下端支撑布压脚14的压针杆12,使该布压脚上下动作的同时,使夹住缝线且给予一定张力的夹线片随布压脚连动使其作开闭动作的布压脚操作系统。构成布压脚操作系统第1操作机构的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和构成布压脚操作系统第2操作机构的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通过控制系统41进行导通和断开。具体操作为,膝提开关27送出的信号S1和S2被输入到控制系统CPU 41,同时通过驱动电路42从该CPU送出布压脚驱动信号S3,通过驱动电路43送出夹线片浮动驱动信号S4。膝提开关27的摇动范围如下:①在初始位置时,膝提开关27发出的信号S1及S2停止,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及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断开,布压脚14被向下方驱动,同时夹线器31的夹线片31a、31a之间的间隔缩小,缝线32的张力增强,可进行正常缝制;②在膝提开关27转到第一位置时,仅开关信号S1被送出,布压脚14向上方移动而夹线片31a不移动,也即布压脚被抬起但缝线32仍具有张力,此时可缝制边角部;③在第二位置时,膝提开关27在送出信号S1的前提下继续送出信号S2,布压脚被向上方驱动,同时夹线片31a之间的间隔扩大,缝线32的张力松弛,此为缝制作业开始或终了时。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在附件1中并没有明确公开“压杆上下移动装置” 、“上线张力解除装置”和“切换装置”的概念,只是指出了“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能够根据接收到的信号藉由压杆12使布压脚14上下移动;“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能够根据接收到的信号藉由夹线片浮动销34使缝线张力增强/减弱;而“控制系统CPU 41”根据膝提开关27发出的信号选择性地控制“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和“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的动作,由此实现对缝线张力的解除/不解除。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面的描述能够清楚地得知,附件1中的“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与本专利中“压杆上下移动装置”的功能类似,“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与本专利中“上线张力解除装置”的功能类似,“控制系统CPU 41”与本专利中“切换装置”的功能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也认可了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权利要求1而言,增加了技术特征“或在切割线时,解除对上线产生的张力的上线张力解除装置”以及“只在切割线时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合议组认为,通过前面的描述可知,附件1中的布压脚升降、缝线张力的解除与否与切换装置的动作是联动的配合关系。在缝制结束而需要切割线时,必然需要使压针杆上升以进行切线动作。从附件1公开的内容来看,它同样能够实现在切割线时解除对上线产生的张力以及只在切割线时压杆上下移动装置使压针杆上升的功能。根据前述第(1)点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在附件1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压杆上下移动装置” 、“上线张力解除装置”和“切换装置”的概念。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面的描述能够清楚地得知,附件1中的“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与本专利中“压杆上下移动装置”的功能类似,“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与本专利中“上线张力解除装置”的功能类似,“控制系统CPU 41”与本专利中“切换装置”的功能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根据前面的描述可知,附件1公开了上线张力解除装置为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膝提开关27送出的信号S1和S2被输入到控制系统CPU 41,同时通过驱动电路42从该CPU送出布压脚驱动信号S3,通过驱动电路43送出夹线片浮动驱动信号S4。由此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上线张力解除装置由电磁动作的装置构成,上述切换装置由发出切换信号的操作开关和输入该信号后、控制上述动作装置的动作的控制电路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附图1中的“夹线片浮动销34”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传递装置”,并且膝提开关27可使松线板35左右移动,继而导致夹线片浮动销解除和/或张紧上线张力。因此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基本上也在附件1中公开了,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的说明书第11-14段以及附图1可知,当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导通时,松线板35向图1右侧移动,藉由夹线片浮动销34使夹线片之间的间隔扩大,由此减弱缝线32的张力;而当夹线片浮动驱动螺线管37断开时,松线板35向图1左侧移动,夹线片浮动销34也向左侧移动,使得夹线片之间的间隔缩小,由此增强缝线32的张力。可见,上述“夹线片浮动销34”的功能与权利要求4中的“传递装置”的功能类似,用于与压杆升降装置螺线管26的动作配合,使得上线张力解除和/或张紧,并且膝提开关27通过导通/断开,可使夹线片浮动销34左右移动,从而解除/张紧上线张力,即“膝提开关27”能使“夹线片浮动销34”的传递在有效或无效之间切换。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1中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予以认可。

鉴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已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10495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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