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65
决定日:2008-11-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02985.X
申请日:2005-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平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沈杰
主审员:朱茜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C22B23/00,C21D5/00,C22B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或给出了某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这种启示或教导有动机地改进现有技术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这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的200510102985.X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为刘沈杰。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炉冶炼工艺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将原矿破碎筛分,其中粒径小于2mm的矿粉与焦粉、生石灰/石灰石混合配料进行烧结,得到烧结矿块;
将烧结矿块、焦炭、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和萤石混配进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其中,下列添加剂与烧结矿重量比为:
萤石 0.3~20%
白云石 0~8%
石灰石/生石灰 4~3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高炉冶炼工艺还包括如下步骤:
将烧结矿块粉碎后经300~500目筛子筛分后进行磁选得精矿粉;
将精矿粉与焦粉、生石灰/石灰石混合配料进行烧结,得到烧结矿块;
将二次烧结后的烧结矿块与焦炭、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和萤石混配进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氧化镍矿的主要成分及其重量比为:镍:0.5~4%;铬:0.3~12%;铁7~55%。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的添加剂与烧结矿的重量比优选为:
萤石 0.3~10%
白云石 0.5~5%
石灰石/生石灰 8~20%。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石灰石中CaO含量大于50%,生石灰中CaO含量大于80%。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白云石中Mg含量>10%。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萤石中CaF2含量大于80%。”
(二)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9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1:《有色金属》(冶炼部分),2002年第3期目录页、第7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1-2:东北工学院、陈国发主编,《重金属冶金学》,冶金工业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8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1-3:《中国有色冶金》,2004年12月第6期,封面页、目录页、第13页,复印件共3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5-7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1或1-2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显而易见的要素变更或惯常设计,并且未产生有益效果,也不具备创造性(依据的证据为附件1-1-1-3)。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25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一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10月24日,第一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1-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日,专利号为ZL91110864.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22页;
附件1-5:何焕华等主编,《中国镍钴冶金》,2000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封面内页、版权页、封底页、第419-429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1-6:《重金属文集》第二辑,冶金工业出版社,1959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目录页、封底页、第42-49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1-7:《青海地质》,第10卷第1期,2001年4月出版,封面页、目次页(中英文)、第45-50页,复印件共10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4和/或附件1-5和/或附件1-6和附件1-7中记载的最接近的已知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附件1-4中公开了一种“含铬钛镍钒废渣煤矸石解毒综合利用”的技术方案,对上述物质用高炉冶炼法生产含镍生铁,通过配料、混料、烧结制成与本专利含水氧化镍矿或者其烧结矿成分相近的合成原料。附件1-5公开了“含镍物料也有以处理杂料、废料为主的鼓风炉,氧化矿也是鼓风炉的重要原料”,附件1-6公开了“镍铁合金很适用于用还原法熔炼氧化镍矿石制得”等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能够想到利用附件4和/或附件5和/或附件6公开的方法处理本专利所称的氧化镍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发明主题“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已经被附件1-4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公开,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和惯常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证据1-2:王筱留主编,《钢铁冶金学(冶炼部分)》(第2版),冶金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2006年7月第9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1-12页、第33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1-3:《中国冶金百科全书》,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455-456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4:朱苗勇主编,《现代冶金学(钢铁冶炼卷)》,冶金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7、21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1-5: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0733B2100934的科技查新报告,完成时间为2007年4月1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1-6: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编号20071100100206的科技查新报告,完成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复印件共40页;
专利权人认为:通过证据1-3和1-4可以说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第3-5页对于具体实验条件和设备已给出说明,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附件1-1-1-3不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1-1和附件1-2仅是氧化镍矿冶炼的概括和原则流程,没有记载本专利中的特定工艺参数,例如特定的添加剂及比例,本发明的关键是克服技术偏见,在钢铁冶炼领域中,萤石(CaF2)一直被当作特殊熔剂、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例如洗刷炉墙或炉缸时,而且不能作为高炉常规炉料(参见证据1-2),本发明将萤石作为高炉炉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证据1-5和1-6证明截至2007年5月15日仍未有与本专利所公开技术相同的报道。
(三)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7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2-1:公开日为2006年5月10日,申请号为200510090886.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2-2:《审查指南》第150-151页,复印件共2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附件2-1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实施例,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9月28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二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2-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证据2-2:200510090886.4号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期为2007年11月9日,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1的申请人已经依法变更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刘沈杰,所以该申请不属于“他人”的申请,此外两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不够成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的26条第3、4款的规定,二次烧结仅是优选的技术方案。
(四)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世纪天平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3-1:《中国冶金百科全书》钢铁冶金卷,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条目分类目录第9页、条目分类目录第13页、第125-126页、第455页、第569-570页、第513页、第564页、第567页、第212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3-2: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附件3-3:《含镍红土矿的综合利用》,北京矿冶研究院冶金室,第三请求人声称该文献刊载于1974年第10期《有色金属》(冶炼部分),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4:《镍的提取冶金》,第三请求人声称该文献刊载于1973年第6期《中国有色冶金》,复印件共34页。
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属于钢铁冶金领域,附件3-1披露了氧化镍矿属于复合铁矿、铁矿石的烧结工艺包括筛分烧结和重新烧结、高炉冶炼添加剂和钢铁冶金中冶炼原料配比的计算方法,可计算出高炉冶炼时添加剂的配比,且氧化镍矿属于铁矿的一种,将冶炼普通铁矿应用到冶炼氧化镍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且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另外,在钢铁冶金领域,在高炉冶炼时将烧结矿块等与石灰石、白云石及萤石进行混配,以实现降低炉温、增强铁水流动性并且避免炉缸烧穿等技术效果是公知常识,本专利不具备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分别被附件3-1、3-3、3-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1月28日向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第三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11月26日,第三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材料,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5:《有色冶金原理》(修订版),傅崇说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3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6:《钢铁冶金学》上册,北京钢铁学院炼铁教研室、炼钢教研室,封面、目录页第1-3页、第12页、第15页、第27页、第29页、第82页、第133-138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3-7:“最佳镍铁精炼工艺”,谷新艳摘译,刊载于《有色冶炼》第29卷第2期,2000年4月,复印件共4页;
附件3-8:“提高高碳铬铁冶炼铬元素回收率的实践”,蒋仁全等著,刊载于《铁合金》2004年第4期,复印件共4页;
附件3-9:“降低高碳铬铁渣中铬含量的实践探讨”,王文等著,刊载于《铁合金》2002年第2期,复印件共3页;
附件3-10:《镍冶金学》,黄其兴、王立川、朱鼎元编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皮页、版权页、目录页1页、第346-377页,复印件共35页;
附件3-11:“红土镍矿处理工艺综述”,李建华、程威、肖志海,刊载于《湿法冶金》第23卷第4期,2004年12月,复印件共4页;
附件3-12:“从镍红土矿中回收镍、钴技术的进展”,刘大星,刊载于《有色金属(冶炼部分)》2002年第3期,复印件共5页;
附件3-13:《有色金属冶金学》,邱竹贤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2007年3月第5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第Ⅳ页、第154页,复印件共4页。
第三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5-3-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用附件3-13证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用附件3-11、3-12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3-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7页;
证据3-2:《钢铁冶金学(炼铁部分)》(第2版),王筱留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出版,封面、扉页、第11-12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3:《中国冶金百科全书》(钢铁冶金),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212-214页、第569页,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认为附件3-1、3-3、3-4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附件3-1仅仅给出了钢铁冶金的最基本理论知识,并没有针对氧化镍矿冶炼工艺作出明确的教导和说明。证据3-2证明萤石一般被认为是特殊情况下才使用的,但本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以萤石作为高炉常规炉料,而且加入量也不能由请求人引用的附件1的联合计算法/简易计算法计算得出。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4月7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3日和2008年6月4日分别对第一、二、三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材料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将第三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材料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第三请求人,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收到的文件进行答复。后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第一、二、三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12日向各方当事人重新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五)2008年6月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均无异议。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关于涉及第一请求人的口头审理
1.1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8-1-13,合议组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送第一请求人。
其中附件1-8-1-13为:
附件1-8:《中国冶金百科全书》钢铁冶金,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12、213、513、557、564-567、569页、封面页、版权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1-9:《钢铁企业原料准备设计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55、60-64、726页,封面页、版权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1-10:《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铜镍卷,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10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次印刷,第694、696页、封面页、版权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1:《钢铁冶金学(炼铁部分)》(第2版),王筱留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1月第2版,2005年9月第8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封底页、第6-9页,复印件共7页;
附件1-12:《有色金属冶金学》,邱竹贤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8年5月第1版,2006年2月第4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封底页、第154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3:《高炉炼铁生产技术手册》,周传典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2005年8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封底页、第733-736页,复印件共7页。
1.2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是:
(1)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附件1-6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8和1-10用来证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0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9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1.3第一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1-1-3、1-5、1-11-1-13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除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外,没有其他的无效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章和骑缝章的附件1-5-1-7以及附件1-8-1-13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和文献复制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4-1-1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证据1-1-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对于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1-8-1-13,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可以于口头审理后10日内针对上述证据进行书面答辩。
2.涉及第二请求人的口头审理
第二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两份补充证据,两份补充证据分别为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1日专利号为ZL200510102984.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7页)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5页)。合议组当庭告知由于上述新证据提交的时间超出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举证期限,合议组对其不予接受。合议组将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第二请求人。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3.涉及第三请求人的口头审理
第三请求人当庭提交补充证据和代理词,合议组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送第三请求人。
第三请求人补充的证据为:对附件3-1进行了补充,为其对应书籍的第557、12、191、192、504、505、241、685、9、517、518、521、522页的复印件;对附件3-6进行了补充,为其对应书籍的第14、78-81、83、84、196-199页的复印件;以及:
附件3-14:《重有色金属冶炼设计手册》(铜镍卷),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10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694-696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15:《高炉炼铁生产技术手册》,周传典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2005年8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3、4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3-16:《中国冶金百科全书》(选矿),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录页、内容索引第498、499页、第41-43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3-17:《中国冶金百科全书》(安全环保),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内容索引第499-501页、第121、122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3-18:《炼铁学》,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6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4页,第632-635页,复印件共5页。
第三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的使用方式是:
(1)权利要求1~7要求保?¤的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用附件3-11、3-12证明氧化镍矿的组成;
(3)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1和附件3-6的结合,或者附件3-1、3-6、3-15、3-18的结合,或者附件3-1、3-6、3-7、3-15、3-18的结合,或者附件3-1、3-6、3-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3-1、3-6、3-16或附件3-1、3-6、3-7、3-16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其可以通过附件3-14来证明;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7也不具备创造性。
第三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1、3-6、3-7、3-13-3-18的原件。专利权人出示了证据3-2、3-3的原件,专利权人用证据3-2证明萤石在本领域中一贯被作为特殊熔剂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不能作为高炉常规炉料;用证据3-3证明请求人所引用的正常高炉配料计算无法算出萤石的用量。专利权人对附件3-1、3-7、3-13-3-18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6的真实性,但对附件3-6的公开性有异议,理由是附件3-6是内部教材,没有出版公开的信息。第三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2、3-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六)2008年6月1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口审代理词,认为本专利相对于第一、二、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008年7月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一份附件,专利权人声称该附件为本案相关的PCT专利申请在印度尼西亚授权公告的复印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一、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附件3-1是技术词典,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第三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提交了附件3-1对应书籍中的相关页复印件,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并将第三请求人前后两次提交的内容统称附件3-1。同时,专利权人对附件3-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附件3-1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由于附件3-6属于教科书类公知常识性证据,第三请求人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了附件3-6对应书籍中的相关页复印件,合议组予以接受,并将第三请求人先后两次提交的内容并称附件3-6。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6的真实性,但认为附件3-6是北京钢铁学院炼铁教研室和炼钢教研室编写的内部文献,第三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公开出版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众可以随意得到该文献,因此对附件3-6的公开性有异议。第三请求人认为附件3-6是教科书,没有载明需要保密,其上写明的出版日期是1984年。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6写明其为自编教材,考虑到教育和教材的特点,其显然并非是需要保密的资料,因此附件3-6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的范畴。同时,专利权人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附件3-6可作为本案证据;且其上记载的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2的出版时间为2006年,由于其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3-3与附件3-1对应相同的书籍,基于与附件3-1相同的理由,其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或给出了某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这种启示或教导有动机地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这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技术方案可分为破碎、筛分、烧结的制备烧结矿块的步骤,以及用具有特定配比的高炉冶炼原料冶炼镍铁的步骤。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在高炉炼铁前要将矿石制备为烧结矿块或球团。附件3-1中具体公开了下列内容,第570页词条“铁矿石整粒”中公开了铁矿石整粒包括破碎、筛分,第513页词条“烧结矿”和第564页词条“铁矿石烧结”和第567页词条公开了铁矿石烧结工艺,将粉矿与熔剂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以及燃料焦粉混合后烧结成烧结矿块,因此,附件1的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原矿破碎筛分、与熔剂、燃料等混合烧结得到烧结矿块。
附件3-1第9页条目分类目录记载了钢铁冶金原材料包括烧结矿、熔剂和燃料如冶金焦、煤等,石灰石、白云石、萤石和石灰均属于钢铁冶金的熔剂,具体地,第504、505页词条“熔剂”中公开了熔剂的作用及类型,并公开了常用的碱性熔剂有石灰石、白云石、石灰及消石灰,为了增加高炉炉渣的流动性,炉料中配加白云石,最好使用白云石化石灰石;常用的中性熔剂包括萤石,它是调整炉渣流动性的主要稀释剂,主要起助熔作用;高炉冶炼过程中,当炉墙结厚或炉渣粘稠时,也用萤石作清洁炉墙及稀释炉渣之用。此外,第241页词条“高炉造渣”中公开了高炉炼铁过程中,炉中形成的某些酸性氧化物熔点很高、不易熔化,在高炉中会形成非常粘稠的物质,难于流动,造成渣铁不分,这样高炉炼铁就不能进行,为此需加入助熔物质??熔剂,如石灰石、白云石等,并指出,熔剂种类的选择应针对矿石脉石和焦炭灰分的成分而定,由于一般情况下矿石脉石和焦炭灰分系酸性氧化物,所以主要采用碱性熔剂,但要考虑到高炉造渣对炉衬的影响和作用,中国包头铁矿石中含有CaF2,含有CaF2的熔渣对炉衬有强烈的侵蚀作用,为此高炉造渣时添加足够的CaO,以防止炉渣的熔化性和粘度过低,削弱其侵蚀作用,以保护炉衬。可见附件3-1公开了高炉冶炼过程中可加入石灰石、白云石作为冶炼的熔剂。第505页词条“中性熔剂”、第685页词条“萤石”公开了在钢铁冶金造渣过程中主要利用萤石的助熔性,它能使CaO和阻碍石灰熔解的2CaO?SiO2外壳的熔点显著降低,因而加速石灰熔解,迅速改善炉渣的流动性。萤石助熔的特点是作用快,时间短,但萤石用量过多则会出现泡沫渣增加喷溅,加剧炉衬的侵蚀,所以在调整炉渣流动性时应控制得当。综上,附件3-1的上述对高炉冶炼及熔剂选择范围和作用机理的描述给出了用烧结矿块、焦炭和熔剂混配冶炼的指引,且给出了石灰石/石灰与白云石的组合和萤石可以用来改善造渣性能包括增加流动性的启示。据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1的教导,可以在面对高炉冶炼具体矿石如本专利所述的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技术问题时,根据矿石成分的不同而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的实验,选择熔剂组成及配比,从而得到使用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作为高炉冶炼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熔剂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而且,可以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关于高炉冶炼原料的配比,附件3-1第212页词条“高炉配料计算”解释了在给定的原料燃烧条件和冶炼参数下,确定高炉炼铁过程中冶炼单位生铁的焦炭、矿石、熔剂消耗和配比的计算,包括基于铁及少量元素Mn等的平衡方程式、造渣氧化平衡方程式和热平衡方程式等,联解计算相应消耗量。此外,附件3-6第133-138页具体公开了一种高炉配料中矿石及熔剂用量的配料计算过程,第197、198页解释了氟在高炉中的行为对造渣的影响,第83、84页公开的是CaO-SiO2- CaF2三元系在1500℃时的粘度图和K、Ca、F对炉渣粘度影响的曲线图。由此可见,在附件3-1给出了将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混配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以及附件3-1、3-6公开了熔剂对炉渣粘度影响和高炉配料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工艺条件和产品要求选择合理的参数,从而分别计算出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的加入量与矿块量的比例,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由于上述参数的选择使本专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上述参数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而氧化镍矿作为铁矿的一种,采用高炉进行冶炼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附件3-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6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用将烧结矿块粉碎后磁选得精矿粉和将精矿粉制成烧结矿块进行二次烧结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3-1公开了矿石在一次烧结后破碎、筛分而后进行二次烧结(参见第513页、第567页和第569页),附件3-6第14页“②磁力选矿法”公开了通过磁选得到精矿粉的技术特征,虽然附件3-1中是对原矿块破碎筛分后进行烧结,但是,在附件3-1和附件3-6的教导下,为得到精度更高的矿粉而将一次烧结得到的烧结矿块破碎筛分后再进行磁选,以得到精度符合要求的精矿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将烧结矿块粉碎至何种粒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磁选设备和产品要求可以常规选择的,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氧化镍矿的成分进行了限定,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氧化镍矿的组成以及其中主要成分的含量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中熔剂的添加量进行进一步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3-1和3-6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7分别用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石灰石或生石灰中的CaO含量、白云石中Mg的含量和萤石中的CaF2含量,但是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3-1(参见第521页、第518页、第9页、第685页)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及证据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1仅仅给出了钢铁冶金的最基本理论知识,并没有针对氧化镍矿冶炼工艺做出明确的教导和说明,且附件3-1已不属于一篇对比文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与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的数量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取决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该技术方案;其次,附件3-1作为钢铁冶金领域的百科全书,记载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而本专利的氧化镍矿冶炼制造镍铁不言而喻属于钢铁冶金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高炉冶炼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技术问题时显然会考虑附件3-1记载的内容,通过有限的试验将其适用于冶炼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石和确定最佳工艺参数,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3-2第11-12页的内容能够证明现有技术中萤石不是常规的熔剂,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洗刷炉墙上的粘结物或炉缸堆积以及炉况不顺行时才要加入的特殊熔剂,只能作为短时期使用的炉料,而本专利正是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偏见,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氧化镍矿的常规熔剂,在高炉冶炼之初就与其他常规熔剂一同投入高炉进行冶炼,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3-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次,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证据3-2是为了证明现有技术中直至本专利申请日仍存在所述的技术偏见,但是作为现有技术的附件3-1第505页词条“中性熔剂”的解释中具有如下记载:常用的中性熔剂有萤石及铁矾土。萤石主要成分为CaF2,是调整炉渣成分的主要稀释剂;高炉冶炼过程中,当炉墙结厚或炉渣粘稠时,也用萤石作清洁炉墙及稀释炉渣之用;作炼铁熔剂用的萤石要求CaF2>65%”。根据该段文字的内容可知,萤石既可以作为常用的调整炉渣流动性的熔剂进行高炉冶炼,同时也可在炉墙结厚或炉渣粘稠时投入高炉达到清洁和稀释的作用,萤石的上述两种作用在现有技术中是并列存在、选择使用的。因此,附件3-1实际上是给出了为改善炉渣流动性可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高炉冶炼时,能够想到将萤石作为熔剂在高炉冶炼过程中与其他熔剂一同加入高炉中以改善冶炼过程中炉渣的流动性。因此,在附件3-1的教导下,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的常规熔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3-1所述的高炉配料计算的联合计算法和简易计算法都没有关于萤石的描述,反而是在炉渣成分计算中明确提到“在特殊冶炼时还含有CaF2等”,并认为该处所述特殊冶炼是指证据3-2所述的洗刷炉墙上的粘结物或炉缸堆积以及炉况不顺行时,因此萤石的计算不在正常高炉配料计算中,附件3-1的高炉配料计算无法得出萤石的加入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3-1与证据3-3第213页(二者对应书籍相同)的相关记载为“炉渣由炉料中各种还原剩余的和未还原的氧化物以及少量的硫化物组成,在特殊矿冶炼时还含有CaF2等”,可见这里的记载是“在特殊矿冶炼时”而非专利权人所述的“特殊冶炼”,显然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而且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在特殊矿冶炼时”指的就是证据3-2所述的情形;其次,如前所述,在附件3-1和附件3-6教导了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联用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平衡计算及有限实验来确定它们与烧结矿块的配比。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也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能支持。
针对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的相关PCT申请已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授权,合议组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本专利权的有效性,其他国家对某项专利申请授权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有效性的依据,因此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第一、二、三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102985.X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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