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66
决定日:2008-11-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18764.2
申请日:2005-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蒙牛乳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钱亦俊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重点在于产品的形状。鉴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整体形状上基本相同,盒盖的凹进或略鼓不易使一般消费者识别并记忆,一般消费者视觉印象中始终留有这种整体近似于三角形的圆柱体包装盒的设计。二者的区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30118764.2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包装盒”,申请日为2005年8月18日,专利权人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蒙牛乳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所示的本专利申请日以前日本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181628号日本意匠公报复印件共4页;

附件2:704219-1号日本意匠公报复印件共2页;

附件3:上述附件1翻译件共4页;

附件4:上述附件2翻译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2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2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8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告知合议组组成成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二者杯体的三角形设计属于惯常设计,在考虑惯常设计的情况下,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的外观设计应属于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附件2的比例不同,也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为此,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带有两份反证的口审代理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基于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3条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1181628号日本意匠公报复印件共4页,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予以采信。其公开日为2003年8月1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8月18日),其外观设计产品名称是“包装用容器”,与本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故附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本专利涉及一种“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包括盒盖(件1)和盒体(件2)两件,视图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还有一幅盒盖、盒体扣合状态下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本专利未要求保护色彩。从盖的六面视图观察,盖呈三角形扁圆柱状,下边略微外翻,侧面有两条棱,上棱有等距的缺口。棱下有等距的凹槽。盒体呈近似三角形圆柱状,由上至下略微内收。口部有外翻边,接近口部盒体略微变粗,两部分相交呈一阴影线。盒盖、盒体扣合时产品呈近似于三角形圆柱体。盖扣合在盒体上,环盖檐有两条凸起的棱,其中上棱有缺口。盖中部略向上鼓起。(详见本专利附图)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涉及一种“包装容器”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视图包括平面图、正视图、右侧面图、俯视图、A-A断面图和使用状态斜视图。从平面图、正视图、右侧面图、俯视图、A-A断面图看盒体,盒体呈三角形圆柱状,由上至下略微内收。口部有外翻边,接近口部盒体略微变粗,两部分相交呈一阴影线。从使用状态斜视图看,产品呈近似于三角形圆柱体。盖扣合在盒体上,环盖檐有凸起的棱,棱上有缺口。棱下有等距的凹槽。盖顶部略向下凹进。(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认为,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重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比较二者形状可见,二者相同之处是:产品的整体形状,盒盖、盒体扣合状态下均呈近似三角形圆柱体。盒体、盒盖的视觉比例也大体相同。盒体形状基本相同。盒盖侧面都有带凹槽的棱。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盒盖顶部向下凹陷,而在先设计中部略向上鼓。鉴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整体形状上基本相同,尤其是盒体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盒盖顶部的凹进或略鼓的形状特征不易被一般消费者识别并记忆,一般消费者视觉印象中始终留有这种整体近似于三角形的圆柱体的包装盒设计。从整体上来讲,二者在整体上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混淆。即二者的区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代理词中提出反证2件,用以证明本专利的三角形是惯常设计。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3节判断原则(3)的规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本案中,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盒盖、盒体扣合状态下整体均呈近似三角形圆柱体状。由于整体产生了相近似的视觉印象,那么,无论这一整体形状是否属于惯常设计,都不影响得出二者整体相近似的结论,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做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30118764.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件1主视图件1后视图



 

件1左视图件1右视图



 

件1俯视图件1仰视图



 

件2主视图 件2后视图



 

件2左视图件2右视图





本专利附图(1)

 

件2俯视图件2仰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2)











































 

平面图正视图



 

右侧面图俯视图



 

A?A断面图使用状态斜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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