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36
决定日:2008-11-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58926.0
申请日:2002-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陕西飞轮电气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B60M1/2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就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更佳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02258926.0、名称为“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为陕西万里达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它是由滑轮体(1)、轴承(2)、具有密封圈的防尘盖(3)、滑轮轴(5)、螺栓(6)组成,其特征是:在滑轮体(1)内联结有环保型自润滑轴承(2),在滑轮体(1)两端分别连接有带密封圈的防尘盖(3),在防尘盖(3)的凸出端面固定有减摩定位环(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其特征是:固定有减摩定位环(4)的防尘盖(3)与滑轮体(1)是止口配合联结,减摩定位环(4)起轴向定位作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减摩定位环(4)通过销钉(7)固定在防尘盖(3)的凸出端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滑轮轴(5)是中间粗两端细的阶梯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环保型自润滑轴承(2)、减摩定位环(4)是铜基体,表面覆盖有PTFE为主的不含铅的混合物。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基体是钢基体。”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陕西飞轮电气化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8101701.0、公开日为1999年10月2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申请号为98807465.6、公开日为2000年8月3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仅在于,防尘盖具有凸出端面。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证据1的图4中,防尘盖(2)便具有凸出端面,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将证据1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图4相结合,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便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属于惯常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8月2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08年10月8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将原权利要求1、6删除,原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提升到权利要求1中成为新的权利要求1,从而构成原权利要求2-5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环保型自润滑滑轮装置,它是由滑轮体(1)、轴承(2)、具有密封圈的防尘盖(3)、滑轮轴(5)、螺栓(6)组成,其特征是:在滑轮体(1)内联结有环保型自润滑轴承(2),在滑轮体(1)两端分别连接有带密封圈的防尘盖(3),在防尘盖(3)的凸出端面固定有减摩定位环(4);所述固定有减摩定位环(4)的防尘盖(3)与滑轮体(1)是止口配合联结,减摩定位环(4)起轴向定位作用;所述的减摩定位环(4)通过销钉(7)固定在防尘盖(3)的凸出端面;所述的滑轮轴(5)是中间粗两端细的阶梯结构;环保型自润滑轴承2、减摩定位环4是铜基体,表面覆盖有PTFE为主的不含铅的混合物。”
2008年10月20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权利要求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补充证据2份,分别是: 证据3:申请号为99106284.1、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0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高等教育出版社于1992年4月第1版、1998年5月第7次印刷的教材:《工程材料及机械制造基础(I):工程材料》,包括封面、版权页、第170页的复印件共3页。 其中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且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4的原件。经过核实,证据4的复印件和原件相一致。(2)请求人明确证据的组合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三种证据的组合方式都用来证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当庭将证据3和证据4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一方。(4)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以及对证据之间的组合方式无异议。(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有4点:第一,防尘盖具有凸出端面,而证据1中是凹槽,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第二,止口配合,但是证据1的图4公开了这种配合;第三,销钉连接,而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第四,材料的区别,本专利为铜基体和不含铅的材料,但是证据4中公开了PTFE材料,而且将证据1中公开的钢基体替换为本专利的铜基体是容易想到的,另外“环保”就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含铅。而关于材料的区别在证据2至证据4中也有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6)专利权人答辩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各个部件虽然位置对应,但是结构不同,例如本专利的防尘盖具有“凸台”,而证据1的轴承压盖没有凸台,本专利的滑轮轴与证据1的滑轮轴相比没有凹槽,实现的功能也不同,减摩圈的安装位置不同,本专利的销钉限制减摩圈的运动,起到轴向和径向定位作用,能够防止窜动,而证据1的减摩定位环会发生窜动,另外本专利的PTFE润滑材料是不含铅的。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在结构上有本质的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和证据的认定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8日提交了以删除、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述修改没有超过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并且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
证据3至4是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的证据,其举证期限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至证据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补偿滑轮装置,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线、索下锚处补偿线、索的张力,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5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补偿滑轮装置包括补偿滑轮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滑轮体1),具有限位突肩的滑轮轴1(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滑轮轴5),滑轮轴1是中间粗两端细的阶梯结构,补偿滑轮7内联结有由自润滑复合材料制成的滑动轴承6(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润滑轴承2),在补偿滑轮7两端分别连接有带密封圈8的轴承压盖2(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具有密封圈的防尘盖3),在轴承压盖2与所述限位突肩相接触的侧面上具有凹槽,该凹槽内装有由自润滑复合出料制成的减摩圈3(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减摩定位环4),轴承压盖2通过拧入补偿滑轮7的轮鼓的螺孔内的螺钉5,将其固定到补偿滑轮7的轮鼓上,所述自润滑复合材料是一种以合金钢为基体、铜球粉为中间层、减摩材料为填充物的复合材料组成的新型机械工程材料。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对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防尘盖与滑轮轴中间粗的部分相接触的端面是凸出端面,该凸出端面固定减摩定位环,而且防尘盖与滑轮体是止口配合联结,而证据1中对应防尘盖的轴承压盖与滑轮轴对应接触的侧面是凹槽,该凹槽内装有减摩圈,证据1图5所示的实施方式中轴承压盖与滑轮体不是止口配合;(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减摩定位环通过销钉固定在防尘盖的凸出端面,而证据1中减摩圈与轴承压盖之间没有销钉固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自润滑轴承和减摩定位环的材料都是铜基体、表面覆盖有PTFE为主的不含铅的混合物,而证据1中自润滑复合材料是合金钢为基体、铜球粉为中间层、减摩材料为填充物的复合材料,即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材料的基体不同,而且没有公开表面填充物为不含铅的材料。
证据2涉及具有抗蠕变变形的光滑耐磨衬的、免维修保养的自润滑轴承,其主要涉及自润滑轴承的结构和材料,在其说明书第5页第2行和第3行记载了“衬底112(相当于本专利轴承的基体)可由各种金属制得,所述金属包括钢或铝,以及诸如不锈钢、常规的优质片钢、黄铜或其它的合金等的金属”,在第5页第11-12行和第20-21行记载了“负载轴承衬114(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表面的复合物材料层)可以包括任何数量的合适的润滑性物质,例如优质聚合物或塑料材料”,“可用于所述负载轴承衬114中的聚合物材料的举例有氟聚合物(例如,聚四氟乙烯,PTFE,…)”,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自润滑材料可以为铜基体、表面覆盖PTFE为主的混合物这样的技术内容。但是证据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和(2)。
证据3公开了一种滑移层物料及层状复合材料,特别适用于制备轴套的滑移层材料,其中包含有作为基体物料的PTFE或熔点高于260℃的其它氟热塑性塑料与PTFE的结合物料(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段),所述滑移层物料可以发展具有PTFE的材料的优点,即可以经受更高的负载,而且不需要求助于铅或铅的化合物(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中表面覆盖层为表面覆盖有PTFE为主的不含铅的混合物。但是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其第170页公开了这样的内容“层状复合材料,例如以钢板为基体、烧结铜网为中间层、塑料为表面层制成的三层复合材料。这种复合材料应用较多的有以聚四氟乙烯为表面层的SF-1型和以聚甲醛为表面层的SF-2型两种。这种材料已广泛应用于制造各自机械、车辆等的无润滑或少润滑的轴承”,可见证据4公开了以聚四氟乙烯(即PTFE)为表面层的复合材料,但是没有公开不含铅的复合材料,并且证据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由此,不论依据请求人提出的哪一种证据组合方式: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
虽然证据1中图4公开了凸出端面和止口配合的特征,但是证据1的图4表示的是作出证据1的专利技术方案前的现有技术,它是一种装有向心滚动球轴承的补偿滑轮装置,与证据1(图5所图示的)及本专利所述的装有滑动轴承的自润滑滑轮装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表明证据1的图4和图5的技术方案可以结合而创造出新的技术方案,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1中也没有这样的教导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证据1的图4和图5相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中没有公开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由此,证据1和证据2至4中各个证据的组合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区别,而且所述区别带来了相应的技术效果:防尘盖的凸出端面使防尘盖与滑轮体实现止口配合,相对于证据1达到了紧密配合的效果,而且通过销钉将减摩定位环固定在防尘盖的凸出端面,与证据1的减摩圈相比不会发生减摩定位环的窜动,由此使减摩定位环起到轴向和径向的定位作用。至于请求人认为减摩定位环通过销钉固定在防尘盖的凸出端面与证据1的固定方式相比,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合议组认为,采用销钉固定与用证据1的固定手段相比,得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采用销钉固定在防尘盖的凸出端面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8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0225892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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