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腔模壳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腔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10
决定日:2008-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3757.5
申请日:2003-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且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第03143757.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4日,专利权人为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壳构件的至少一面的内侧设置有叠合的模板(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4)为塑料板、薄铁皮、砂浆板、纤维板、纸板、砼板、轻骨料板、轻质板或泡沫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模板(4)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5),或者有增强物(5)露出。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为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一层纤维网格布或钢丝网增强物(5),再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形成的至少三层的层状结构(6)。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上设置有方便搬运的搬运件(7)。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凹槽(8)、阴角(9)、倒角(10)、凹坑(11)、孔洞(12)、凸台模块(13)、凸条(14)、阳角(15)中的至少一个。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槽(8)、阴角(9)、倒角(10)、凸条(14)自身或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

9、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6)、加劲杆(17)、加强筋(18)中的至少一个,或者有加劲肋(16)、加劲杆(17)中的至少一个露出空腔模壳构件外,或者加劲肋(16)、加劲杆(17)上还有增强物(5)露出。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9)。?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的外表面中的至少一个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定位构件(20)。?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空腔模壳构件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21)。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模壳构件通过连接件(21)联接为一体,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2)。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1)、下底(3)的至少一个中伸出有挑板(23)。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空腔模壳构件通过挑板(23)连接为一体,构成成组组件,空腔模壳构件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2)。”

针对本专利, 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7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888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4、6-12、15、16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13、1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1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授权公开号为CN24746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CN14036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开号为CN24662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6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7、8、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4公开,或者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7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及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放弃其于2008年7月11日提交的证据、理由以及意见陈述,并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及证据。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3、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4、5、7、8、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强调本专利的模壳是先制作一面开口的空腔模壳构件,然后,将开口面朝上,将模板悬挂或放置于开口面上,再封堵开口面,待浆料硬化后,养护至规定龄期,即可得到叠合有模板的空腔模壳构件,其中模板设置在内侧与模壳构件的壁面料浆层形成叠合层结构。对比文件1胎膜中的纸板骨架不是模板,内层也不能对应本专利的内侧,涂层也不能对应本专利的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空腔模壳构件的至少一面的内侧设置有叠合的模板”,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14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6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确定使用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而且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但没有公开特征部分,本专利中限定模板位置是内侧,对比文件1中的内层不能对应内侧,其中的涂层也不能起到结构层的作用。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和附图2)一种在硬质的空腔壳体1的两端设有封盖2构成封闭的空腔胎膜,空腔壳体1内层为硬纸板骨架3,外层复合有粉煤灰混合涂层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的壳体和封盖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两者只是名称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位于壳体1内层的硬纸板骨架3,该骨架由硬纸板制成,在其外层复合涂层时,起到模板的作用,并且硬纸板本身具有一定强度,其作为胎膜的结构层可以起到支撑壳体的作用,而内侧和内层只是名称的差别,其设置位置并无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模壳构件的内侧设置叠合模板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空腔模壳构件中模板的材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空腔壳体1内层为硬纸板骨架3,鉴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硬纸板骨架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模板为纸板的技术方案。由于在本专利中模板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模壳构件的抗变形、抗震动性能,而为达到此目的,选择塑料板、薄铁皮、砂浆板、纤维板、砼板、轻骨料板、轻质板或泡沫板作为模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空腔模壳构件中含有增强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空腔壳体的外层复合有粉煤灰混合涂层,该涂层以胶凝材料、粉煤灰、玉米秸杆、纤维增强材料按一定配合比例制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中也含有增强物,而施工时为了增加模壳与砼的接合力将增强物露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4、5、7、8、10-1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10-16进一步限定了模壳构件的结构、构件以及其形状。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成组模壳构件,其中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7页以及附图)以下技术特征:模壳构件的上板、周围侧壁中的至少一个为至少二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增强物,再一层胶结料一层布或网增强物,再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等多层叠合胶结组成,布或网增强物至少一层以上,或者在层状结构中同时还夹有筋、丝或者薄条带等增强物中的至少一个;模壳构件上有用于搬运吊装的构件;成组模壳构件的空腔内部分或全部填充或粘贴有轻质材料;模壳的外表面为波浪形、锯齿形、拉毛形、曲面形、折形平面、凹凸面或者糙面中的至少一种;模壳构件的下底上有连接施工模板或支撑件的向下拉紧定位构造;模壳下底伸出模壳的周围侧壁构成挑板;模壳之间有连接管将模壳彼此连接成一体,从附图看出连接成一体的模壳之间自然形成空腔,即对应本专利的内肋模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5、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与对比文件1同属于混凝土建筑构件领域,采用上述技术特征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凹槽等构造并限定了这些构造的位置关系。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模壳上有凹槽、凹洞、凸块、凸条、凸钉中的至少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它们或平行、或正交、或斜交、或立交设置。除此之外,为了增加模块与砼之间的接合力,将模壳上设置阴角、阳角或倒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限定了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形状,对比文件1中壳体1的形状包括圆形、方形、梯形及其它几何形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施工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壳体制成其它适合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模壳构件空腔内设置加强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钢筋砼空间结构板用模壳结构构件,其中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第11-14)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的各表面有加强筋、加强肋、预制竖杆或斜杆,加强筋或者加强肋或者预制竖杆和斜杆中有预埋钢筋,预埋钢筋有露筋或者预留有钢筋的接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与本专利同属于模壳构件,设置加强件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不作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43757.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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