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及其控制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09
决定日:2008-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57400.2
申请日:2004-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F23J 3/00 F23D 14/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对开标后需要公示投标文件以及公示的内容作出规定,而招标方作为招投标这一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也不具有提供借阅投标文件的职能。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必然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开标后公示或可以公开借阅,即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57400.2,申请日是2004年8月31日,专利权人是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包括主路装置和分路装置,具体包括如下装置,并且各装置之间的工作关系为:

(一)、主路装置:

(1)、可燃气主气源,其压力为0.09-0.15Mpa,以及可燃气主气源控制阀,控制该可燃气气源的开关;同时设置有可燃气主路外漏检测装置,检测可燃气外漏;

(2)、空气主气源,其压力为0.3-0.8Mpa,以及空气主气源控制阀,控制该空气主气源的开关;

(3)、流量控制装置:控制空气主气源、可燃气主气气源脉动流量环境下的流量比,控制使该两路气的混合比稳定并保持准确;

(4)、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

可燃气分配器是为将该吹灰装置一路主可燃气气源分成多个可燃气分路,同时每个分路对应设置有一个可燃气分配开关,与空气分配器分出的分路数量相同;

空气分配器是为将该吹灰装置一路主空气气源分成多个空气分路,同时每个分路对应设置有多个空气分配开关,与可燃气分配器分出的分路数量相同;

(二)、分路装置:

(5)、分路压力检测装置,检测分路可燃气以及空气的相应的压力参数;

(6)、分路阻止装置:控制阻灭分路混合室点火后爆燃气体反向传来的冲击及火焰回传和阻止各分路混合室点火后爆燃气体反向传来的冲击和保护电动阀;

(7)、分路混合室:将可燃气分路与空气分路汇合、集中并充分混合形成混合气体;

(8)、分路点火装置:串接在混合室之后,用于点燃分路混合室中释放出来的混合气体;

(9)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的温度、分路点火状态和分路的可燃气体外漏的定性检测;

(10)、发生器:分路混合室中传递出来的混合气体经点火装置点火后,在该发生器中爆燃;

(三)、控制器:控制上述(1)-(10)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燃气主气气源为乙炔( C 2 H 2 )、氢( H 2 )、甲烷、天燃气、石化附产品干气中的一种或多种。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量控制装置为气体脉动流量控制装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燃气分配器包括:

可燃气控制开关,同时还附加有可燃气主路外漏检测装置和气体压力测量装置,所述可燃气控制开关设置在各可燃气分路管道中,控制该可燃气分路的开、关;

所述空气分配器控制开关设置在各空气分路管道中,控制该空气分路的开、关。

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燃气控制开关和空气控制开关为电磁阀。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路阻止装置包括分路阻火阀和分路逆止阀;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装置为电子点火模块。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包括:超温检测器、状态检测器、可燃气外漏检测器;

分路超温检测器:设置在分路混合点火装置位置,检测分路系统回火超温状况,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

分路状态检测器:设于分路混合点火装置附近,检测点火成功与否的状态,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

分路可燃气外漏检测器:分别对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以后的装置的可燃气的外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由PLC控制装置、中央处理器、电子安防传感器部件组成,所述PLC控制装置接受中央处理器的指令控制电子安防传感器部件。

10、一种适用于控制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为:

(1)、设定可燃气主气源控制阀和空气主气源控制阀的比例参数,当可燃气气源和空气相应的比例参数和设定可参数不相符时,自动检测并调整可燃气气源和空气相应的流量比例;

(2)、可燃气主路外漏检测装置定性检测可燃气的泄露状况,泄露状况显示并主路报警和停机;

(3)、控制器设定并控制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的开关和进入分路的可燃气以及空气的体积数量;

(4)、主路压力检测装置,检测主路可燃气以及空气的相应的压力参数,显示和检测气源压力,检测到的压力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系统自动进行调整和控制,当超出控制器设定的上下限时,主路报警并停机;

(5):在分路混合室中,用可燃气与空气的充分混合;

(6):在点火容器中,点火并释放火种;

(7):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分路回火点的温度、声波和震动信号的强若和对分路可燃气外漏的定性检测;

分路超温检测:检测分路系统回火点的温度,当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分路报警并自锁;系统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并继续监测,在限定的时间参数内,所检测到的信号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则主路报警并停机;

分路状态检测器:检测点火成功与否的状态,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分路报警并自锁;系统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或主路报警并停机;

可燃气外漏检测器:分别对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以后的装置的可燃气的外漏进行定性检测,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分路报警并自锁;系统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或主路报警并停机;

(8):在分路脉冲阀关闭时通过点火器点火;

(9):发生器:用于暂存混合气,分路混合室中释放出来的混合气体经点火装置点火后,在该发生器中爆燃,当火种传到时爆燃产生冲击波;

(10)、控制器测定工作发生器发生次数并执行预先设定的发生次数。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控制器控制的要素为:

(1)、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的流量压力参数;

(2)、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对应的流量参数;

(3)、按上述流量及压力参数,调整空气分配器中空气的流量。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分路温度控制的方法为:

当电子安防传感器部件测得分路温度超过预定的相应参数不符时,显示分路报警,并由PLC控制装置接受中央处理器的指令,执行相应的保护动作并同时再次核定分路温度,如果再次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执行下一分路的操作程序。

13、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分路点火状态控制的流程为:当电子安防传感器部件测得分路点火状态和预定的相应参数不符时,显示分路报警,并由PLC控制装置接受中央处理器的指令,执行相应的保护动作;同时再次核定分路点火状态,如果再次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执行下一分路的操作程序或结束该分路的该次点火程序。

14、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可燃气外漏定性检测的方法为:当可燃气主路外漏检测装置检测到可燃气外漏时,显示并主路报警,并由PLC控制装置接受中央处理器的指令,执行停止主路和分路的所有动作;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到可燃气外漏时;并由PLC控制装置接受中央处理器的指令,执行停止该分路的所有动作,并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

针对本专利权,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合同编号为HG2003电炉字016的内蒙古乌拉山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330MW机组锅炉订货合同、及内蒙古乌拉山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300MW火电空冷机组锅炉技术协议书复印件,共53页;

附件2: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0月12日做出的国威司鉴字[2007]11号技术鉴定报告复印件,共20页;

附件3: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SR 001-2003“HCT系列燃气高能脉冲吹灰装置”复印件,共11页;

附件4:申请日为2004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1284Y、专利号为200420089036.3、专利权人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1页;

附件5:1993年第2期的《华北电力技术》的第23-27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6:2003年12月的“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2×135MW火电机组燃气冲击波吹灰器招标文件第三卷附件”复印件,共33页;

附件7:标书编号为UG/B92-CB45-0413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吹灰装置招标书的复印件及一页图纸复印件,共21页;

附件8: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JD并联分散式智能锅炉脉冲吹灰系统及JD智能单元式并联锅炉脉冲吹灰系统的宣传材料复印件,共49页;

附件9′:2000年1月第15卷、总第85期的《热能动力工程》的第39、40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2001年8月第21卷第4期的《动力工程》的第1367-1371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11′:2001年第22卷第3期的《石油化工设备技术》的第44-47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2、相对于附件1或2或3或6或8,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3、相对于附件2、附件1与已有技术的结合,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2、3、5、9′、10′、11′或6、2、3、5、9′、10′、11′或7、2、3、9′、10′、11′、5可以证实使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或者等同的产品已经广泛应用,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11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9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9: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高民终字第33号及请求人声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1:1993年第2期的《华北电力技术》的第23-27页复印件,共5页;(同附件5)

附件12:2000年1月第15卷、总第85期的《热能动力工程》的第39、40页复印件,共2页(同附件9′);

附件13:2001年8月第21卷第4期的《动力工程》的第1367-1371页复印件,共5页(同附件10′);

附件14:2001年5月15日第22卷第3期、总第127期的《石油化工设备技术》的目录页、第44-47页复印件,共5页(除目录页外,其余部分同附件11′);

附件1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于2007年12月26日做出的(2007)哈南证民字第10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85页;

附件17:专利号为200420089036.3、实用新型名称为“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共1页;

附件18: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于2007年12月11日做出的(2007)锡证民内字第3535号公证书复印件,其中包括:

附件18-1:公证书正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18-2:标书编号为UG/B92-CB45-0413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吹灰装置招标书的复印件,共20页;

附件18-3:投标单位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吹灰装置投标书”复印件,共34页;以及图纸复印件,共4页;

附件18-4:标书编号为UG/B151-CB90-0506、投标人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670t/h锅炉燃气脉冲吹灰装置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复印件,共23页;

附件18-5:标书编号为UG/B258-CB184-0708、投标方名称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480t/h超高压CFB锅炉脉冲吹灰系统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共43页;以及图纸复印件,共3页;

附件1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于2007年12月25日做出的(2007)黑公内经证字第63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5页;

附件20:公开日为2000年1月19日、公开号为CN1241698A(申请号为98102823.3)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2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6572Y(专利号为00212351.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7证明该附件所涉及的专利号为200420089036.3(即附件4)的专利权已于申请日起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于所提交的附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没有关联性;附件2与附件1之间也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附件2中被鉴定的“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系统”是何时公开的;附件3是企业标准,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附件6与本专利没有关联性,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第22、38条等条款的规定,一般公众不能获得该文件,因此该文件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公开出版物;附件8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后。因此,附件1、2、3、6、8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2、专利权人已经放弃了附件4的专利权,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3、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本专利没有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并且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说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6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8年6月26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由于本次口头审理没能在预定的时间完成需要调查的全部内容,因此合议组于本次口头审理结束时告知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继续举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拒绝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上签字,仅是对再次举行口头审理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

口头审理于2008年7月1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拒绝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上签字。

两次口头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专利权人在2008年6月26日的口头审理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2,所提交的反证1、2如下:

反证1包括: 反证1-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发出的(2007)呼民保字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复印件,共1页;

反证1-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发出的(2007)呼民保字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复印件,共1页;

反证1-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复印件,共1页;

反证1-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发给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催货单复印件,共1页;

反证1-5:笔录复印件,共1页;

反证1-6:2007年8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锅配07-1052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共1页;

反证1-7:2007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锅配07-1112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共1页;

反证2:申请人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查申请及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08年6月6日做出的(2008)京国立内证字第1130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2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超过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应当不予接受。

2、在2008年7月11日的口头审理中,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反证1、2提交了附件22:“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复查申请的复函”复印件,共1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专利权人。

3、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请求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所使用的证据为附件4或者附件10或者附件17。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6或附件18-2和附件18-3的组合或附件18-4、18-5和附件19的组合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8-2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20、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8-3、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20、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9、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20、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6、附件12、附件13、附件14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20、附件12、附件13、附件14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2、附件13、附件14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6、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相对于附件7、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12或附件1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与附件11的结合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或附件20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附件11或附件12或附件13或附件14或附件20或附件21中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或附件14或附件21中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1中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6或附件18-3或附件19或附件7或附件6或附件20中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6或附件18-3或附件7或附件19或附件12或附件13或附件21或附件6或附件20中分别公开;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8-3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8-3或者附件16或者附件20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8-3中公开或者在附件16、附件2、附件12和附件20的结合中公开;权利要求13、14的评述方式相同,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8-3公开、或者被附件16与附件14的结合、附件16与附件7的结合、附件21与附件14的结合、附件21与附件7的结合、附件11与附件14的结合、附件11与附件7的结合、或附件6公开。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评述中,附件2的第7-11页用于说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中所述产品的特征之间是否等同的自认;附件9说明书第1-7页说明了现有技术;附件19的照片用于说明吹灰系统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10-1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放弃附件3、8作为证据使用。用附件18证明附件7的真实性,并且附件7与附件18-2的内容相同。附件1不用于评述无效理由。

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6、8、9′、10′、11′、16、18、19、22的原件,以及对附件5的公证文件。专利权人当庭对上述附件进行了核对,认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认可附件2、4、9′、10′、11′、12、13、14、17、19、20、21、22的真实性。但对附件19中照片的标注有异议,认为不属于公证的内容,并且不认可附件19中照片所示设备于2004年8月31日前公开。专利权人对附件1、5、6、7、10、11、16、1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2的原件,请求人不认可反证1、2的真实性。

口头审理结束时,合议组告知双方对其余尚未调查的部分进行书面审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同时,合议组告知请求人自口头审理之日起5日内可以针对尚未调查的无效理由所涉及的证据提交意见陈述,逾期未提交则按照其自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

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5日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200420089036.3号专利(即附件4)发出的修改更正通知书复印件,该通知书的内容是将所述专利的放弃生效日由原来的2004年8月31日更正为2006年12月27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5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4、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和附件7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和附件14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和附件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附件16、附件18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8、附件12、附件2、附件20、附件7、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超温保护的内容,附件18、附件16、附件14、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13中分路点火控制的内容,附件18、附件16、附件7、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4中泄漏检测的内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1、关于附件2、4、9′-11′、12-14、17、20、21、22

专利权人对附件2、4、9′、10′、11′、12、13、14、17、20、21、2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其中附件9′、10′、11′、12、13、14、20、21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附件1、3、8、9

由于请求人放弃了附件3、8,明确附件1不用于评述无效理由,并且附件9为本专利说明书,因此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予评述。

3、关于附件5、6、7、10、11、16、18、19

专利权人对附件5、6、7、10、11、16、1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附件19中的手写部分的真实性有异议。

(1)关于附件5和附件11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明附件5真实性的公证书,其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做出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492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记载了本案请求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于2008年6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二层第二电子阅览室操作第30号电脑进行保全相关文件的过程。

专利权人认为,该公证时间是2008年6月19日,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半年后做出的,上面的内容不是附件5的复印件,并对附件5和附件11的真实性有异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证书证明了附件5可以从国家图书馆第二电子阅览室的计算机中查阅、复制、打印,并且经核实,该公证书中所附的现场打印文件与附件5的内容一致,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由于附件11中除手写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的内容与附件5相同,所以合议组认可附件11除手写部分以外的部分的真实性。另外,附件5和附件11的公开时间为1993年,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因此,附件5和附件11除手写部分以外的部分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附件6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附件6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出示的附件6的原件上面没有任何公章,不能证明其来源,以及是否是当时的招标书,因此对附件6原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进而不认可附件6的真实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声称为附件6的原件,但该原件是一份非正规出版的印刷文件,尽管请求人声称附件6的招标书是从招标单位购买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进行证明;其次,附件6作为招标文件缺少常规招标文件中均具有的标书编号、招标邀请函、招标单位的公章等,由此无法确认附件6中招标文件的制作和获取的来源。因此,附件6原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求人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附件6的真实性,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3)关于附件10

附件10是针对91211222.0号专利的行政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上述行政判决书,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0不予考虑。

(4)关于附件7、附件18、附件22及反证1、2

附件18是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包括5个部分,其中附件18-1是公证书正文、附件18-2是招标书、附件18-3和附件18-4是投标书、附件18-5是投标书的资格证明文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附件18的原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8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针对附件18提交了反证1、2。其中,用反证1证明附件18中涉及的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请求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用反证2证明附件18的公证不合法,从而认为附件18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请求人针对反证1、2提交了附件22,用以证明附件18的公证书是合法的。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2的真实性。

对于反证1、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其是专利权人于2008年6月26日的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但鉴于专利权人用反证1、2说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且请求人在2008年6月26日及2008年7月11日的两次口头审理中已经针对反证1、2充分陈述了意见,还补充提交了附件22,以说明附件18是合法的。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2予以考虑。

(i)关于附件18-1和附件18-2

附件18-1是公证书正文,其中记载了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应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其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哈尔滨世纪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来到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对申请人向该公司借出附件18-2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专利权人用反证2证明附件18的公证不合法,其理由是在反证2中记载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无锡市锡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将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含有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投标文件带走并提供给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涉嫌泄漏第三方商业机密的行为,从而提出对附件18的公证文书进行复查并撤销。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反证2仅是提出投标文件含有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因此将其提供给他人涉嫌泄漏商业机密,但并未涉及附件18-2的招标文件,所以反证2不能表明对附件18-2招标文件的公证不合法,且专利权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附件18-2的公证不合法。另外,附件22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对反证2的复函,其中表明该公证处在处理该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因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关于对附件18-2的公证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附件18-2的真实性,第一,请求人对附件18-2进行了公证,其公证的内容记载在附件18-1中。在附件18-1的公证书上盖有无锡市锡城公证处的公章,在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中有两名公证人员参加,其满足公证书应该具备的形式要件,在附件18-1的公证书正文中明确记载了附件18-2与其原件相符;第二,附件18-2具有标书编号、招标邀请函、以及盖有招标单位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请求人通过公证过程也证明了附件18-2的来源即是来自招标方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专利权人用反证1证明请求人与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认为附件18是不真实的。但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即使请求人与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也不足以证明附件18-2是不真实的。第四,附件18-3的投标书在项目名称、招标单位、招标投标时间等方面均能与附件18-2相互印证,证明专利权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附件18-2所述招标项目的投标,由此专利权人容易核实附件18-2的真实性,但专利权人仅用反证1来证明附件18-2不真实,而如上所述,反证1不能证明附件18-2是不真实的。综上所述,合议组认可附件18-2的真实性。

专利权人提出附件18-2中的“并联分散式智能吹灰装置招标技术要求”(下称技术要求)因与招标文件中的“《并联分散式吹灰装置招标技术要求》”的名称不一致,并且技术要求部分没有页码和标书的标记,因此认为技术要求不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附件18-2中的技术要求的名称与招标文件所记载的名称相差“智能”两字,技术要求没有页码和标书标记,但技术要求作为招标书附件,其名称与招标书中记载的名称存在不影响整体内容理解的微小差异,没有页码和标书标记并不足以证明该技术要求不属于招标书的一部分。此外,附件18-1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中的招标文件为总共17页及3页技术要求,由此也可以说明上述技术要求属于招标书的一部分。因此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上述技术要求不属于招标书一部分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附件18-2的公开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招标分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公开招标和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邀请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按照惯例,招标企业会向社会公开发售招标文件,使其他厂商知晓招标文件的内容,以便确定是否投标。由此,招标文件应自发售之日起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就本案而言,附件18-2是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招标文件,在其第一部分的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记载“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吹灰装置准备进行公正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具有此项供货能力的厂商前来投标”,并且在招标邀请函中写明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2004年4月5-7日”、购买标书的地点以及联系电话。由此可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此次招标行为属于向社会公开招标,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此次招标行为是邀请招标,因此,社会公众中的任何人均可以通过购买附件18-2的招标文件来获知该文件的内容。从而,附件18-2自发售之日起,即2004年4月5日就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得知就得知的状态。鉴于附件18-2的发售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所以附件18-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认为,附件7的内容与附件18-2的内容相同,用附件18-2证明附件7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7除最后一页图纸外,其余部分均与附件18-2相同,鉴于附件18-2的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并且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因此合议组认可附件7除最后一页图纸外的部分的真实性,上述部分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ii)关于附件18-3、附件18-4、附件18-5

附件18-3和附件18-4是投标书,附件18-5是投标书资格证明文件。请求人认为,投标文件是在开标结束后就可以借阅了,开标后都是必须公示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第一,通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应规定以及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方对投标方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招标方不应将投标方的投标书散发或借阅给其他人,也不应将投标方的技术方案透露给其他人。第二,招标方和投标方作为交易双方,它们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利益关系。投标方往往需要按照招标人特定的要求制定投标书,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是为了招标人的特定要求而设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招标人的选择即中标。投标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般不会将其投标的设计方案向社会推广或者将其技术方案与社会公众交流,更不会将投标书公开散发或借阅给他人,使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公开。虽然请求人主张投标文件在开标后就可以借阅了,开标后都是必须公示的,并且附件18-1中表明了请求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借出了附件18-3、18-4、18-5。但合议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对开标后需要公示投标文件以及公示的内容作出规定,而招标方作为招投标这一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也不具有提供借阅投标文件的职能。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必然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开标后公示或可以公开借阅,即处于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开标后公示了附件18-3、18-4、18-5的全部内容;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投标这一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并不具有提供借阅服务的职能,且附件18-1中的借阅行为发生在2007年12月10日,即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也仅是证明了请求人在上述时间借阅了附件18-3至附件18-5,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标后、申请日前曾将投标文件借阅他人。因此,请求人关于附件18-3、18-4、18-5在开标之后就可以借阅,并且开标后公示的主张不能成立,附件18-3、18-4、18-5不能单独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5)关于附件16

附件16是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锅炉吹灰器改造工程的投标文件。请求人认为,附件16在开标之日起即可公开借阅。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6应该是保密文件,不能证明其在投标之后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基于上述对附件18-3、18-4、18-5的评述,在常规状态下,附件16的投标书应该处于保密状态,请求人也未能证明附件16的投标书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因此请求人所述的附件16在开标以后任何人均可以由招标方处借阅的主张不能成立,附件16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6)关于附件19

附件19是一份公证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19中照片下的手写标注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公证书的内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由于附件19的公证书正文部分中并未提及对公证书中的照片作出了手写标注,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照片下的手写部分属于公证内容的一部分,专利权人也仅认可附件19中除照片下手写标注以外部分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认可附件19中除照片下手写标注以外部分的真实性。



(二)权利要求1-9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合议组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所使用的证据为附件4或者附件10或者附件17。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4与本发明专利是同一申请人、同一日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附件17是附件4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在附件17中登记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放弃生效日为其申请日。针对附件17,专利权人于2008年7月15日又提交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9日发出的修改更正通知书,将附件4的放弃生效日更正为本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附件10如上所述是与本案无关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的法院判决,合议组对此附件不予考虑。

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修改更正通知书的真实性,上述附件17和修改更正通知书能够证明附件4所述的实用新型专利和本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并未同时处于有效状态,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权利要求1-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6或附件18-2和附件18-3??组合或附件18-4、18-5和附件19的组合不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6的新颖性

如上所述,附件16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6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2和附件18-3的组合的新颖性

附件18-2是一份招标文件,由其“并联分散式智能吹灰装置招标技术要求(下面简称“技术要求”)”第一部分的附图可知其是单元式的吹灰装置。

在该技术要求的第一部分??字部分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该并联分散式智能脉冲吹灰装置的管路分为空气主路和燃气主路构成的干路,先由空气主路和燃气主路各自的分配器把空气和燃气分成数量是吹灰点数量一半的空气分路和燃气分路,然后由一路空气分路对应一路燃气分路汇合。在汇合点处安置脉冲引发控制柜,这之后合成为混合气分路,由脉冲引发控制柜控制并执行该分路的吹灰流程,管路最末端是脉冲发生器和喷口组件。同时,在该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中公开了脉冲引发控制柜的功能性组成部件:脉冲引发控制柜具备完成混合气分路开/闭、压力检测、混合点火、超温保护、点火检测、泄露检测、阻火、防反向冲击、排水的部件。以上两部分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该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包括主路装置和分路装置,主路装置包括可燃气主气源和空气主气源,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可燃气分配器是为将该吹灰装置一路主可燃气源分成多个可燃气分路,与空气分配器分出的分路数量相同;空气分配器是为将该吹灰装置一路主空气气源分成多个空气分路,与可燃气分配器分出的分路数量相同;分路混合室:将可燃气分路与空气分路汇合、集中并充分混合形成混合气体;分路阻止装置:控制阻灭分路混合室点火后爆燃气体反向传来的冲击及火焰回传和阻止各分路混合室点火后爆燃气体反向传来的冲击和保护电动阀;分路点火装置:用于点燃分路混合室中释放出来的混合气体。

该技术要求第二部分中公开了“混合气分路须有完成压力检测、分路开/闭、混合、点火、超温保护、点火检测、泄漏检测及保护、防回火、防反向冲击的部件、仪表”,此部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分路混合室、分路点火装置、分路检测装置中的分路点火状态和分路可燃气体外漏检测以及分路阻止装置。

在该技术要求第三部分中公开了设备组成“中央控制柜、流量柜、燃气分配柜、空气分配器、发生器及射流组件、脉冲引发控制柜、就地控制柜”;该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中公开了主动式流量控制柜每炉一台,用于压力、流量的稳定,主动地给定流量值。从而,此部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燃气分配器、空气分配器、发生器。

综上,附件18-2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可燃气主气源的压力为0.09-0.15MPa,以及可燃气主气源控制阀,控制该可燃气气源的开关;同时设置有可燃气主路外漏检测装置,检测可燃气外漏;空气主气源压力为0.3-0.8MPa,以及空气主气源控制阀,控制该空气主气源的开关;可燃气分配器中每个可燃气分路对应设置一个可燃气分配开关;空气分配器中每个空气分路对应设置有多个空气分配开关;分路压力检测装置,检测分路可燃气以及空气的相应的压力参数;分路阻止装置:控制阻灭分路混合室点火后爆燃气体反向传来的冲击及火焰回传和阻止各分路混合室点火后爆燃气体反向传来的冲击和保护电动阀;分路点火装置串接在混合室之后;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的温度的分路检测装置;并且由于没有公开上述装置,进而也没有公开控制器控制上述装置的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8-2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所以附件18-2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并且,如上所述,附件18-3是对应于附件18-2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虽然请求人主张附件18-2和附件18-3招投标的产品已经按期销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而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请求人还主张附件18-3在投标结束后就可以公开借阅,但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附件18-3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因此附件18-3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又由于附件18-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实质不同,所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2和附件18-3的组合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4、18-5和附件19组合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8-4揭示了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第六代脉冲吹灰器已经在全国广泛应用了,附件18-4第10页业绩表清楚的记载了04年6月专利权人卖给富拉尔基电厂670t/h的第六代JD智能单元并联系统,在附件18-5中的第33页中有使用该产品的报告,附件19中公证的产品所在地就是附件18-4中所列的众多厂家中的一个,附件19证明附件18-4和附件18-5所述系统的具体结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9是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本案请求人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富拉尔基区新电街5号的中国华电集团富拉尔基发电总厂的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于2004年7月21日对其单位二号炉燃气脉冲吹灰系统改造工程的开工报告进行拍照,并到其单位的锅炉车间将二号炉地下室的乙炔房、安装在二号炉上的由北京嘉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8日出厂的稳流装置柜、乙炔分配柜、脉冲引发柜,及车间底层安装的由北京嘉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8日出厂的中央控制柜进行拍照的过程,并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37张照片为现场拍摄。如前所述,合议组对附件19照片下方的手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该手写部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附件19中包括的37张照片中除个别照片中显示的铭牌上有乙炔房、稳流装置柜、乙炔分配柜、脉冲引发柜、中央控制柜这样的字样外,大多数照片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显示的装置是何装置以及构成装置的是何部件。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保护的吹灰系统不只包括各种构件,还包括气体管路的结构,而附件19照片中显示的均为管路或线路的一部分,无法揭示管路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控制线路的结构,更没有公开“空气主气源压力”、“燃气主气源压力”等由图片中信息无法直接得出的技术特征,故仅由照片中的内容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从而,由于无法得知附件18-4、附件18-5和附件19所述系统的具体结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4、附件18-5和附件19的组合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权利要求2-9相对于附件18-2和附件18-3的组合、或相对于附件18-4、附件18-5和附件19的组合的新颖性

基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以上证据组合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从属权利要求2-9均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相对于以上的证据组合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8-2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20、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8-3、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20、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9、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20、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6、附件12、附件13、附件14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20、附件12、附件13、附件14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2、附件13、附件14和附件21的结合、相对于附件6、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相对于附件7、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1、附件12、附件13和附件14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8-2公开的技术内容和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的区别特征如上所述,附件7公开的内容如附件18-2所述。

附件14公开了激波吹灰技术在CO锅炉上的应用,第46页的图3是ESW激波吹灰装置控制系统图,由图3可以看出,右侧方框是进气部分,附件14中的燃气主路由燃气进气管17、截止阀18、减压阀16、燃气流量计15、压力表14组成,而且在附件14第47页中公开了将燃气的压力调到0.12Mpa,空气主路由空气进气管12、空气减压阀11、空气流量计10、空气压力表9组成,在附件14第46页右栏倒数第4行至倒数第3行中公开了空气压力调到0.08Mpa;从附件14第46页的图3中可知,控制柜通过空气流量计10和燃气流量计16以及相应的空气路电动球阀来控制空气主路和燃气主路中的气体流量;附件14第46页的图3中可以看出空气主气源在气体流动方向上分成两路,空气分路上带有电动球阀7、8,燃气主气源在气体流动方向上同样也分成了两路,燃气分路上带有电磁阀6、24;空气分路和燃气分路上均带有止回阀4、5、22、23;混合器3、21将可燃气分路和空气分路汇合、集中并充分混合形成混合气体;点火器1、19串接在混合室之后,用来把混合气体点火,然后混合气体通过层分配箱进入发生器中并发生爆燃吹灰,图3中示出了控制装置用于控制燃气流量计15和空气流量计16,电动球阀7、8,电磁阀6、24,点火装置2、20,电磁球阀。第45页文字部分说明了该装置主要由可燃气体和空气预混罐、高能点火器和点火罐、激波发生器和发射器、现场控制器和主控室上位计算机组成。由此可见,虽然附件14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空气、可燃气主气源先经过分配器分成多个支路,再一一对应合二为一进行混合,即先分配再混合的并联式管路结构,但附件14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①空气主气源压力为0.3-0.8MPa;②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的温度。

附件11公开了“瓦斯脉冲清灰技术的应用”,其中介绍了瓦斯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原理以及利用该混合气爆炸清灰的原理,而且公开了一种瓦斯脉冲清灰系统,其具体组成包括瓦斯气源(例如乙炔)、空气气源、混合装置、混合气点火装置、脉冲罐和喷嘴;投入清灰系统后,若因点火器故障点不着火时,进入炉内的可燃性气体可以被吸风机带走;在混合装置和点火装置设置两处防止回火的措施;乙炔气和空气管路上有压力表,空气管路上有截断阀、调节阀,控制点燃混合气体和瓦斯管路上的总电磁阀的点火控制装置,瓦斯管道上有管道调节阀,例举了可以作为瓦斯脉冲清灰系统气源的燃气以及它们的爆炸极限,并公开了瓦斯气体的压力范围为0.02-0.15MPa,空气压力为0.002-0.01MPa;当清灰系统工作时,乙炔气源和空气气源在混合装置中先混合,然后在点火装置中点燃混合气体,然后将混合燃烧气体在混合气联箱中分成多路分别进入多个脉冲罐,并通过脉冲罐来组织和加速瓦斯空气混合物爆炸燃烧,最后通过喷嘴喷出燃烧产生的气流。由此可见,附件11的管路结构和混合气形成顺序是先混合再分配的串联式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先分配再混合的并联式结构是不同种类的吹灰装置,其中的管路布设方式和相关部件的设置也因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并且,附件1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

附件12公开了燃气脉冲在线吹灰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吹灰原理、装置流程,在图1中公开了其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流程图,具体如下:可燃气由集气箱导出,通过减压阀(图1中为电动球阀)、调节阀(图1中为手动阀)、电磁阀(图1中为电动磁阀)在混合段管道内与空气充分混合,通过调节燃气浓度使之达到爆炸范围,点火器点火后,产生的电火花引爆混合气,爆炸产生的高温烟气经火焰加速管进入爆炸室进一步爆炸,产生强大的冲击波,冲击波经过冲击管轰击积灰部位,为了防止回火和连续爆炸,在点火器之前安装了阻火器。另外,附件12中还公开可以使用控制系统来完成调试、吹灰、故障处理及停止吹灰等所有工作。由此可见,附件1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先分配再混合的并联式管路结构,并且附件12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

附件13公开了一种气脉冲除灰系统,图1中公开了该系统的燃气经过调节阀1、电磁阀2进入到预混系统5,空气经过调节阀进入到预混系统5,燃气和空气在预混系统5中混合后经过回火防止系统6、温度传感器7、点火系统8进入到燃烧室15中,然后进入输出管16,最后由输出管上的脉冲输出口10吹出,该系统中设有压力传感器9、温控仪4控制温度传感器7的温度,还设有控制柜12用于控制温度传感器7、点火系统8、测量系统3和差压变送器11以及燃气调节阀。由此可见,附件13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先分配再混合的并联式管路结构,并且附件13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

附件20公开了一种脉冲燃气吹灰车,包括空气压缩机1、压缩机空气管路2、乙炔气源3、乙炔管路4、空气和乙炔混合器5、点火装置6、操纵箱13、主控箱7,空气和乙炔气源出口管路上均装有减压阀21,在空气和乙炔管路上装有金属管浮子流量计16,在空气和乙炔管路进入混合器5入口处上装有止回阀17,在乙炔管路上还装有阻火器22。根据附件20的附图3可以得知该吹灰系统的组成,空气从空气压缩机1中被送入空气压缩管路2,该管路上设有减压阀21、流量计16、止回阀17,之后空气由空气压缩管路2进入到混合室5中;乙炔从罐装乙炔气源3中被送入到乙炔管路4中,该乙炔管路上设有减压阀21、流量计16、止回阀17、阻火器22,之后乙炔从乙炔管路4中进入到混合室5中;两路气源在混合室5内充分混合后进入点火装置6中点燃,然后混合气体进入到分配器中分配到多个分路中。该吹灰系统采用专门设计的软件程序通过微机实现自动控制,通过车上的主控箱设定吹灰参数,如:吹灰顺序、吹灰次数、充气时间、延时时间、点火时间间停时间、吹灰自动切换、乙炔气泄露、故障报警以及将锅炉排烟温度作为监控参数实现终止吹灰操作的自动控制。空气、乙炔管路上装有减压器、金属管浮子流量计,用以控制空气与乙炔的流量比达到燃气爆轰最佳效果,在混合器入口装有阻火器和止回阀保证工作安全可靠。由此可见,附件20中的燃气吹灰装置的管路构造中未将主气源分成多个分路,仍然是两路主气源先混合(在混合器5)后分配的结构形式,即附件20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先分配再混合的管路结构,并且附件20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

附件21公开了一种锅炉燃气吹灰控制装置,该全自动吹灰装置的组成包括,由风机引入空气进入空气主管路,然后分成两路空气分路,一路上带有电动球阀2、空气管路流量计3、电动球阀4,另一路上带有电动球阀5,之后这两路气体合成一路,通入混合装置13;燃气气源通过电磁阀6进入燃气主管路,然后分成两路,一路包括燃气管路电磁阀7、流量计8和逆止阀Z2,另一路包括燃气管路电磁阀9和逆止阀Z3,然后两路燃气分路汇合于流量调节阀11、阻火器12和逆止阀Z1,最终也进入到混合装置;混合后的气体进入到点火装置14中,最后进入层火焰分配器15,从该层火焰分配器分出多个带有高温电动球阀F1-Fn的支路。该装置的控制部分由主控制柜17和现场分控柜16两部分构成,主控制柜的输出端与现场分控柜连接,现场分控柜与管路中的流量传感器、电动阀、电磁阀、和调节阀和连接;由附图1中也可以得知,现场分控装置控制点火器10,高温电动球阀F1……Fn,电动球阀2、4、5,电磁阀6、7、9,流量计3、8,流量调节阀11,以及风机1。开始工作之前,使用带有球阀2、4和流量计3的空气支路以及带有电磁阀7、流量计8、逆止阀Z2的燃气分路调节两路气源流量,待燃气流量和空气流量达到设定的比例为止,关闭该空气分路和燃气分路,同时开启另一空气分路和另一燃气分路,用于稳定供气,达到一定时间时关闭电磁阀6、9,由点火器10完成点火、爆燃、吹灰等过程。由此可知,附件21中公开的吹灰系统仍然是先混合(在混合装置13中)后分配(在层火焰分配器中分出多路)的结构形式,而且在燃气和空气混合之前单独设置了调节气源流量的分路装置,并且两路空气分路之间、两路燃气分路之间并不同时工作,与本专利的先分配后混合的并联式的管路结构有着根本不同,也因此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分路装置。而且其控制装置16、17仅控制阀体和流量计及风机,并未对所有组成装置进行控制,并且附件21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

由此可见,附件11、12、13、20、21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先分配再混合的并联式管路结构,并且也未公开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空气主气源压力为0.3-0.8Mpa;②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的温度。虽然附件7、14、18-2也公开了先分配再混合的并联式管路结构,但上述附件也均未公开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

综上,即使将附件7、11、12、13、14、18-2、20、21公开的内容组合起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仍然至少未公开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7、12、13、18-2、20、21中未公开空气气源压力;附件11公开的瓦斯气体压力范围与权利要求1中可燃气主气源的压力范围属于同一数量级并且部分重合,附件14的可燃气压力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燃气压力为同一个数量级;但附件11公开的空气压力是0.002-0.01MPa,附件14公开的空气压力为0.08Mpa,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空气压力范围是0.3-0.8MPa,附件11和附件14中的空气压力范围与本专利的空气压力范围不属于同一个数量级。合议组认为,上述所有附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压力范围,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附件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压力范围,并且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空气压力范围是公知常识,而空气主气源的压力可以用于克服空气管路及气体流经各部件对气体的流动阻力,并可以保持混合装置中一定的压力,有利于脉冲吹灰的顺利进行。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附件11、14、21中未公开检测温度的部件;虽然附件7和附件18-2中公开了超温检测部件,附件12的附图2中公开了温度检测,附件13中公开了温度传感器和温控仪,附件20公开了要对排烟温度进行监控,但以上附件均没有公开检测温度的部件检测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的温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7、11、12、13、14、18-2、20、21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温度的分路检测装置”这一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温度是公知常识,而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各分路混合点火装置表面温度,有利于吹灰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综上所述,附件7、11、12、13、14、18-2、20、21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上述所有附件结合起来,也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脉冲吹灰系统结构简单、监控及操作自动化,取得了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有益效果。此外,如上所述,附件6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附件16、附件18-3不能单独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附件19包括的37张照片中除个别照片中显示的铭牌上有乙炔房、稳流装置柜、乙炔分配柜、脉冲引发柜、中央控制柜这样的字样外,大多数照片不能确定所显示的是何种装置以及构成装置的部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保护的是一个系统,但照片中显示的均是一个个独立的部件或管路的一部分,并没有显示其连接关系,因此附件19并未公开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还用附件2说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所述产品的特征之间是否等同的自认,用本专利(即附件9)说明书第1-7页说明现有技术。其中附件2是技术鉴定报告,涉及的是哈尔滨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HCT模块化智能控制锅炉脉冲吹灰(装置)的产品样本与本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等同的判定,但请求人并未提交附件2所述产品样本作为证据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附件9说明书第1-7页的内容也未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9均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使用上述附件说明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并不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3、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6、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8-3均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请求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附件6的真实性,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附件16、附件18-3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7(或附件18-2)公开了混合室、点火器、发生器和控制器等部件,但附件7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0的以下技术特征部分:(2)、可燃气主路外漏检测装置定性检测可燃气的泄露状况,泄露状况显示并主路报警和停机;(4)、主路压力检测装置,检测主路可燃气以及空气的相应的压力参数,显示和检测气源压力,检测到的压力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系统自动进行调整和控制,当超出控制器设定的上下限时,主路报警并停机;(7):分路检测装置检测分路回火点的温度、声波和震动信号的强弱;分路超温检测:检测分路系统回火点的温度,当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分路报警并自锁;系统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并继续监测,在限定的时间参数内,所检测到的信号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则主路报警并停机;分路状态检测器:检测点火成功与否的状态,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分路报警并自锁;系统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或主路报警并停机;可燃气外漏检测器:分别对可燃气分配器和空气分配器以后的装置的可燃气的外漏进行定性检测,并将检测到的信号传递回主系统和控制器设定的参数不符时,分路报警并自锁;系统自动跳到下一路运行或主路报警并停机;(8):在分路脉冲阀关闭时通过点火器点火;(10)、控制器测定工作发生器发生次数并执行预先设定的发生次数。

由于附件16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而附件7未公开权利要求10的上述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高系统稳定性、降低回火率的有益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的控制方法,在其产品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再限定产品特征本来具有的功能,也不会使其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0中的控制方法中包括了对权利要求1中产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包含了对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的“主路压力检测装置”这一产品技术特征(上述区别特征(4)),所以,权利要求10中的产品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不完全一致;其次,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涉及到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产品众多部件的控制方法,而产品特征的公开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进行控制的控制方法被公开。例如对于上述区别(2),请求人认为,这些特征和功能是安装检测装置的基本目的,在相应的产品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再限定其本来具有的功能,也不会使其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检测到燃气泄露信号以后的控制方法??显示泄露状况并主路报警和停机并未在附件7中公开,并且处于不同位置的燃气泄漏检测装置的控制方法也不一定相同,如本专利中在主路和分路中均设置了燃气泄漏检测装置,且主路和分路中一旦发生燃气外漏后控制方法并不相同,其中在主路中是进行主路报警并停机,而分路中是进行分路报警并自锁。而附件7中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具体的控制方法,而且该控制方法也不是燃气泄漏装置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所以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附件11公开了“瓦斯脉冲清灰技术的应用”,介绍了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原理,并公开了发生器,但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各具体控制步骤,请求人也是认为附件11公开了发生器,而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各具体控制步骤是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6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附件14公开了“激波吹灰技术在CO锅炉上的应用”,并公开了ESW激波吹灰器技术的基本原理及系统组成,并在附图3的ESW激波吹灰装置控制系统图中具体公开了系统组成。但附件14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各具体控制步骤,请求人也是认为附件14仅是公开了系统调试、吹灰器自动、每层吹灰10次,共8层全部投用,自动程序运行一次,而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具体控制步骤是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6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附件21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锅炉燃气脉冲吹灰控制装置的主控部分为主控制柜,它是采用PLC为控制核心,对上接受计算机的管理,向下对设备的各个部分执行控制。但附件2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各具体控制步骤,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具体控制步骤是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6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附件6、附件16和附件18-3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0的各具体控制步骤是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相对于附件16、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18-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用附件9(即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说明现有技术,用附件19的照片说明吹灰系统的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9说明书第1-7页记载了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其并未记载权利要求10中各部件的具体控制方法和步骤。同样,附件19的照片中仅是表示出了一些设备和部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中燃气脉冲吹灰装置的控制方法。因此,即使将上述附件7、附件11、附件14、附件21与附件9和附件19结合起来,也不能支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被附件16、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6、附件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6、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6、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6、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8-3公开,从而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权利要求11-1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4均对权利要求10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并且请求人使用提交的附件2、6、7、11、12、14、16、18-3、20、21仅是说明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57400.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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