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先导电磁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08
决定日:2008-11-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51230.2
申请日:2004-05-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新三荣制冷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F16K1/18,F16K1/44,F16K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且该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20051230.2、名称为“先导电磁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5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新昌县艾柯电子控制器厂,后变更为浙江新三荣制冷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先导电磁阀,由阀体(1)和位于阀体(1)内的阀芯构成,其特征是阀芯包括分磁体(3)、与分磁体(3)下端部间隙配合的两支摆动连杆(8a和8b),分磁体(3)上端部设有复位弹簧(2),每支摆动连杆(8a或8b)分别设有圆滑片(7a或7b)和压簧(6a或6b),圆滑片(7a或7b)位于摆动连杆(8a或8b)的一端部,压簧(6a或6b)的顶端与摆动连杆(8a或8b)一端靠接。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先导电磁阀,其特征是所述的分磁体(3)下端部剖视结构呈鱼尾状(9)。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先导电磁阀,其特征是所述的摆动连杆(8a或8b)设有齿形卡簧(5a或5b),该齿形卡簧(5a或5b)位于压簧 (6a或6b)底端并卡在阀体(1)内壁。”
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65年10月19日,第321252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证据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全部披露,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7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4份附件作为证据,即
附件2: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13页(证据1的中文译文);
附件3:(2008)浙诸证民字第143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5页(证据2);
附件4: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书复印件,共1页(证据3);
附件5-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编号为E021209-518的买卖合同复印件,签约时间为2002年12月9日,共2页(证据4-1);
附件5-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表复印件,共2页(证据4-2);
附件5-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销售发票第00001128号和第00001129号的记帐联复印件,共2页(证据4-3);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对摆动连杆和分磁体的相互位置关系和配合关系,以及摆动连杆8a、8b与水平方向的角度关系做了具体记载,即摆动连杆8a和8b的另一端分别位于分磁体3下端部剖视结构呈鱼尾状9两侧的上面和下面,当摆动连杆8a另一端沿水平向下转动7-16°时,摆动连杆8b必须与水平平衡(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6-18行和第22-24行),上述技术特征为实现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未包含上述特征,其相对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到其他替代方案来支持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摆动连杆和分磁体3的相互位置关系和配合关系,及摆动连杆与水平方向的角度关系,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法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证据1附图也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特征,证据1的第3栏第4段公开了“固定器48可以设置在与阀元件43和44相邻的位置,从而使阀元件和阀座能有效连接”,由此可知,固定器的作用是使阀元件和阀座能有效连接,而齿形卡簧的作用是使摆动连杆与阀体内壁连接,因此,固定器相当于齿形卡簧,故证据1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部特征,因此,相对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中的发票证明证据2中的照片所示的先导电磁阀的FLRM790风冷式冷水(热泵)机组,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给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已经构成申请日前的在国内公开使用,证据4(证据4-1、4-2、4-3)中的发票记帐联及买卖合同进一步证明上述事实,证据3证明包含该先导阀的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未被更换过,进一步证明该先导电磁阀的公开使用的事实。证据2的照片32-44显示了该先导电磁阀的具体结构,该结构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全部特征,因此,证据2-4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④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并没有对“鱼尾状”进行详细的说明和限定,仅从附图1公开内容可以看出,而这与证据1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记载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持术手段,不需创造性劳动可以得到权利要求2的方案,权利要求3的齿形卡簧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相对证据1,权利要求1、2、3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和/或证据3-4(证据4-1、4-2、4-3)所构成的证据链均可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法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4(证据4-1、4-2、4-3)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2-4(证据4-1、4-2、4-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请求人还当庭出示了(2008)浙诸证民字第1432号公证书中所提到的经过公证处封存的两份证据:一份是装在箱中的实物证据,另一份是存放在信封中的标签,并且在合议组成员和请求人共同参与下对上述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请求人还当庭表示其具体无效理由与其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1:
证据1是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的中文译文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相对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先导电磁阀,具体包括如下技术特征:由阀体(1)和位于阀体(1)内的阀芯构成,阀芯包括分磁体(3)、与分磁体(3)下端部间隙配合的两支摆动连杆(8a和8b),分磁体(3)上端部设有复位弹簧(2),每支摆动连杆(8a或8b)分别设有圆滑片(7a或7b)和压簧(6a或6b),圆滑片(7a或7b)位于摆动连杆(8a或8b)的一端部,压簧(6a或6b)的顶端与摆动连杆(8a或8b)一端靠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四通换向阀的控制系统(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第2页第1段,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4段,及图1、10),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该控制系统包括一个先导阀30,该先导阀包括一个拥有中间区域32和末端区域33和34的先导阀体31(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末端区域33和34分别通过输送管37和38与四通换向阀的主阀体12的两端腔体23、22连通;先导阀30的末端区域33、34分别具有一阀座41、42,阀座41和42分别有其对应的阀元件43和44(相当于本专利的圆滑片),两个阀元件43和44具有延展到先导阀的中间区域的阀杆45和46(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杆);阀元件可以被弹簧或类似部件正位,固定器48可设置在与阀元件43和44相邻的位置,从而保持元件和相关联的阀座能有效连接;电磁线圈50被安装于邻近先导阀体31,该电磁线圈有一个带驱动器52的活塞51(相当于本专利的分磁体)。当电磁线圈断电时,活塞51在电磁线圈弹簧53(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处于延伸位置,驱动器52对阀杆46施加作用,使阀元件44倾斜处于打开状态,而允许阀元件43处于正位状态,当电磁线圈50加电时,活塞51缩回,驱动器52带到阀元件43倾斜至打开状态,使阀元件44被正位。
由上可知,证据1已公开了本专利的阀体、分磁体、连杆、复位弹簧、圆滑片,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每支摆动连杆设有压簧,压簧的顶端与摆连杆动一端靠接。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阀元件可以被弹簧或类似部件正位,固定器48可设置在与阀元件43和44相邻的位置,从而保持元件和相关联的阀座能有效连接”,首先,证据1中的弹簧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压簧作用相同;其次,证据1图1中固定器48处于阀元件43、44的外端,用于保证阀元件与相关联的阀座的有效连接,而弹簧用于使阀元件43、44正位,也就是说使阀元件43、44靠在阀座上,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弹簧布置在固定器与阀元件间,当弹簧处于此位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弹簧的作用很容易想到采用“压簧”这种形式,并且使弹簧靠接在阀元件一端,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分磁体(3)下端部剖视结构呈鱼尾状(9)。但该特征也在证据1中公开,由证据1图1和10可以看出,处于活塞51下端的驱动器52也呈鱼尾状,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摆动连杆(8a或8b)设有齿形卡簧(5a或5b),该齿形卡簧(5a或5b)位于压簧 (6a或6b)底端并卡在阀体(1)内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4页第3段披露如下内容:适当的方法如:固定器48(图1)可设置在与阀元件43和44相邻的位置,从而保持元件与相关阀座能有效连接,由此可知,证据1中的固定器起到限制阀元件运动的作用,此作用与本专利中的“齿形卡簧”作用相同,因此,证据1已给出设置部件、限制阀元件运动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采用的“齿形卡簧”是本领域常规选用的限位、定位装置,至于其中限定的齿形卡簧的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相对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 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决定对其它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42005123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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