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56
决定日:2008-11-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7717.0
申请日:2006-09-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伟光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吕立庆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陈谦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如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之间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则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17717.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申请日为2006年9月20日,专利权人是吕立庆。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李伟光(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94300008.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共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2月14日。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的六面视图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仅是表现角度不同,将附件1的主视图、后视图逆时针旋转90度,即与本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完全相同,附件1左视图逆时针旋转90度对应于本专利仰视图,附件1的右视图对应于本专利的俯视图,附件1的俯仰视图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左右视图。并且,本专利采用照片的形式,而附件1采用线条设计图表示,从整体看,两个外观设计图案完全相同,至少是相近似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8年8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组成人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相比,其区别仅在于附件1在主视图逆时针旋转90度的右上角有一个圆形按钮,而本专利没有;本专利的左视图上具有一个插孔,附件1没有;从后视图看,二者的扇叶大小不同;左右视图上的凸台不同。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94300008.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共1页,经合议组核实,该网络打印件所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2月1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公开出版物,能够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以下称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为在先设计。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本专利是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的外观设计,共有六幅视图,分别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该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整体上是呈立式长方体圆边角箱型,箱体下部有两个底面平上面呈弧形的支撑脚。长方形箱体上部约占五分之四的部分为扇体外壳,该扇体外壳向后突出,在其后视图上形成一个上部为弧形、下部为方形的凸台,并且该凸台在左右视图中均可见。该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的顶部左边四分之三部分安装有一个可翻转的应急灯,右边设计有一长方形开关控制面板,该面板上设计有大小按钮。在扇体外壳为圆形的风扇罩,其内有三个导风轮。其左侧下部有一个开关(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是带照明风扇的外观设计,共有七幅视图,分别是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该带照明电风扇整体上是呈立式长方体圆边角箱型,箱体的右上角有一个旋转按钮,箱体下部有两个底面平上面呈弧形的支撑脚。长方形箱体上部约占五分之四的部分为扇体外壳,该扇体外壳向后突出。该带照明风扇的顶部左边四分之三部分安装有一个可伸出的应急灯,右边设计有一长方形开关控制面板,该面板上设计有大小按钮。在扇体外壳为圆形的风扇罩,其内有三个导风轮(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同一类别产品,其相同点在于二者均为带有照明功能的电风扇,整体呈立式长方体圆边角箱型,箱体下部有两个底面平上面呈弧形的支撑脚。长方形箱体上部约占五分之四的部分为扇体外壳,扇体外壳向后突出,顶部左边四分之三部分安装有一个照明灯,右边设计有一长方形开关控制面板,该面板上设计有大小按钮。在扇体外壳为圆形的风扇罩,其内有三个导风轮。

其区别在于:第一,在先设计在箱体右上角有一个旋转按钮,而本专利没有;第二,本专利的左侧面上有一个开关,而在先设计没有;第三,本专利形成于后部的凸台在左右侧可见,而在先设计的左右两侧不可见上部凸台轮廓;第四,开关控制面板上的开关大小、排列、数量不同。合议组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整体外观形状基本相同,各部件的形状和位置安排近似,上述区别仅是局部细微差别,对于多功能应急照明电风扇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7717.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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