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轮辋(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84
决定日:2008-11-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323516.5
申请日:2000-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周 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1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未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的主张未得到证据的支持,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被采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5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摩托车轮辋(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00323516.5,申请日是2000年7月12日,原专利权人是江门市大长江摩托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994年5月在日本出版的名称为《年轻人的机器》杂志上公开了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994年第5期日文版的名称为《年轻人的机器》杂志复印件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8 年7月2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8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所示日本杂志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1为域外证据,请求人没有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该附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强调附件1虽然是在日本出版的,但在中国可以通过网络订购到此杂志,无需进行公证认证。请求人坚持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轮辋形状相近似。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在日本出版的名称为《年轻人的机器》杂志复印件4页,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该杂志的整本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审查指南》针对域外证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针对该杂志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虽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一再强调该证据可以在国内取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请求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3.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未得到证据的支持。本专利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决定
维持0032351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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