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HJ125K-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83
决定日:2008-1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93430.X
申请日:2004-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周 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1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摩托车在导流罩、油箱、座垫、车身侧盖板及轮辋等部件形状上的差异比较明显,上述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摩托车(HJ125K-2)”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30093430.X,申请日是2004年11月19日,专利权人是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产品在国内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从网络下载的03317375.3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1页;
附件2,从网络下载的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1页;
附件3,从网络下载的01335187.7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1页;
附件4,附件1与附件2产品各面视图的比较;
附件5,附件3与附件2产品各面视图的比较。
请求人将本专利分别与附件1和附件3的各幅视图进行比较后认为,二者摩托车的整体设计风格、形状及主要部件均近似,仅在车轮辐条、发动机外侧散热孔等细微部位存在差别,这些部位不会给两者的整体外观带来显著的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 2008 年7月2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08年8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当庭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各部位形状均不相同,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双方当事人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各部位进行了详细比较,各自坚持本方观点。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14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03317375.3、产品名称为“摩托车(JD125-8)”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附件3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4月24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是01335187.7、产品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经合议组核实,上述两篇专利文献的内容属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两篇专利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出版物,所示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均为摩托车,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与本专利进行相近似比较。
3、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开了产品的5面正投影视图,简要说明记载省略仰视图。本专利为两轮跨骑式摩托车,主要由导流罩、前大灯、车把、油箱、座垫、车尾灯、发动机、保险杠、车身侧盖板、消音器、车轮等零部件组成。如图所示,导流罩与前大灯为一体,整体形状前窄后宽近似于梯形,大灯形状近似于长方形,灯的上边与导流罩中间玻璃罩连接,连接部位为弯折造型,导流罩两侧各有一折角造型,导流罩两侧下部各有一长方形转向灯,车把的两侧各安有一反光镜,油箱为不规则体形状,前部似箭头形状向前凸出,后部有一折角向内凹进,方形油箱盖设在油箱背部,背部整体平直,边沿为折角,油箱的下部前端各有近似于梯形的保险杠,两段波浪式座垫与油箱连接,座垫下方的侧盖板整体形状近似三角形,由上浅下深图案构成,车的尾部上端有一近似梯形尾灯,尾灯表面为凹凸形状,车轮的轮辋均匀排列5组,每组2条,消音器呈圆柱状,车支架为一侧单腿支架。(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公开了产品的5面正投影视图及2幅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省略仰视图(下称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1为两轮跨骑式摩托车,主要由导流罩、前大灯、车把、油箱、座垫、车尾灯、发动机、保险杠、车身侧盖板、消音器、车轮等零部件组成。如图所示,导流罩与前大灯为一体,大灯形状近似于长方形,灯的上边与导流罩中间玻璃平直连接,导流罩两侧平滑,导流罩两侧下部各有一长方形转向灯,车把的两侧各安有一反光镜,油箱为不规则体柱状,前部似箭头形状向前凸出,油箱前宽后窄,圆形油箱盖设在油箱背部,背部略呈弧面,油箱的下部前端各有近似于方形的保险杠,座垫与油箱连接,长方形座垫表面平整,车的尾部上端有一近似长圆形尾灯,座垫下方的侧盖板,整体形状为近似三角形,由上深下浅图案构成,车轮的轮辋设计成五星形状,消音器近似喇叭状,车支架为双腿支架。(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附件2公开了产品的5面正投影视图,简要说明记载省略仰视图(下称在先设计2)。在先设计2为两轮跨骑式摩托车,主要由导流罩、前大灯、车把、油箱、座垫、车尾灯、发动机、保险杠、车身侧盖板、消音器、车轮等零部件组成。如图所示,导流罩与前大灯连接,整体形状前窄后宽近似于梯形,大灯形状近似于半圆形状,车灯下部与导流罩形成一三角形凹进的造型,导流罩两侧中间位置设有斜坡状造型,导流罩两侧下部各有一长方形转向灯,车把的两侧各安有一反光镜,油箱为不规柱状,前部似箭头形状向前凸出,油箱前宽后窄,两侧呈平滑缩进,圆形油箱盖设在油箱背部,背部略平滑,座垫与油箱连接长方形座垫表面呈两段波浪形,车的尾部上端有一近似半圆形尾灯,座垫下方的侧盖板整体形状为近似三角形,下面略向外凸出,车轮的轮辋均匀排列3组,每组2根,消音器呈圆柱状,车支架为一侧单腿支架。(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进行比较,二者均为两轮跨骑式摩托车,摩托车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及安装位置均相同,但各零部件的外观形状存在差别。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导流罩和大灯的形状,虽然二者导流罩中间使用玻璃罩,导流罩的前部为大灯,但导流罩的外观形状有较大差别,本专利导流罩两侧有弯折造型,而在先设计1两侧平滑,本专利大灯略向外凸出,在先设计1大灯未凸出于导流罩,本专利大灯近似于长方形,与导流罩玻璃连接有一弯折,而在先设计1大灯为长方形,与导流罩玻璃平直连接;2、油箱形状不同,本专利油箱边沿及后部均有棱角,而在先设计1油箱后部平滑;3、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侧盖板的凹凸造型不同;4、轮辋的形状不同,本专利均匀排列,在先设计1设计成五角星的形状;5、座垫的形状不同,本专利呈两段波浪式,在先设计1表面平整。合议组认为,虽然二者在各部件整体位置及比例关系上有一定程度相近之处,但在导流罩、油箱、座垫、车身侧盖板及轮辋的差异比较明显,在其它零部件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进行比较,二者均为两轮跨骑式摩托车,摩托车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及安装位置均相同,但各零部件的外观形状存在差别。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导流罩和大灯的形状,虽然二者导流罩中间使用玻璃罩,导流罩的前部为大灯,但导流罩的外观形状有较大差别,本专利导流罩两侧有弯折造型,而在先设计2两侧为斜坡形状,本专利大灯略向外凸出,在先设计2大灯凸出于导流罩,使大灯与导流罩的下面形成一三角形凹进造型,本专利大灯近似于长方形,与导流罩玻璃连接有一弯折,而在先设计2大灯呈半圆形状,与导流罩呈弧形连接;2、油箱形状不同,本专利油箱边沿及后部均有棱角,而在先设计2油箱后部平滑缩进;3、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侧盖板的凹凸造型不同;4、尾灯的造型不同,本专利尾灯近似长方形,尾灯表面为凹凸形状,而在先设计2的尾灯近似半圆形尾灯。合议组认为,虽然二者各部件整体位置及比例关系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近之处,但在导流罩,油箱、座垫、车身侧盖板差异比较明显,在其它零部件上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本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不能直接宣告本专利无效;附件4是附件1与本专利的各面视图的比较,附件5是附件3与本专利各面视图的比较,合议组已进行了上述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故不再评述。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43009343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右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1立体图2
在先设计1附图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在先设计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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