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07
决定日:2008-1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51226.6
申请日:2004-05-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新三荣制冷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F16K11/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20051226.6、名称为“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5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新昌县艾柯电子控制器厂,后变更为浙江新三荣制冷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它包括先导阀(1)和主阀(4),主阀(4)由阀体(8)和位于阀体(8)内的活塞(9)构成,其特征是活塞(9)由两个视图形状为工字型的构件(19a、19b)错开90度连成一体而成,活塞(9)形状圆柱形,活塞(9)纵向设有中心孔(12),中心孔(12)内设有钢球座组件,该钢球座组件包括位于中心孔(12)中部内的两个钢球座(10)、位于两个钢球座(10)内的双钢球(11)和钢球座定位件,钢球座定位件与两个钢球座(10)相连接并固定在活塞(9)上,活塞(9)横向设有进气孔(18),进气孔(18)与中心孔(12)内的两个钢球座(10)相通,活塞(9)中上部设有定位孔(17)和位于定位孔(17)内的导向杆(16),导向杆(16)一端固定于上端盖(15)。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钢球座定位件采用顶杆(13),顶杆(13)一端与两个钢球座(10)靠接,另一端用紧固螺钉(14)固定在活塞(15)上。”

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1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65年10月19日,第321252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证据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全部披露,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7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8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4份附件作为证据,即

附件2: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13页(证据1的中文译文);

附件3:(2008)浙诸证民字第143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5页(证据2);

附件4: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书复印件,共1页(证据3);

附件5-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和诸暨市店口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编号为E021209-518买卖合同复印件,签订时间为2002年12月9日,共2页(证据4-1);

附件5-2: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表复印件,共2页(证据4-2);

附件5-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销售发票第00001128号和第00001129号的记帐联复印件,共2页(证据4-3)。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表现:①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的最后一段记载有“将主阀和系统连接由轴向位置布置接口改变为径向位置布置接口,使流过的制冷剂与阀体、活塞为剪切动作”,其中的“系统”、“接口”在本专利中并未提及,没有提及主阀与“系统”的连接关系,更没有涉及“制冷剂与阀体、活塞为剪切动作”,该段中的“流过阀体的回路通道由U型改为L型”中的“回路通道”不清楚,在说明书中没有具体描述,“回路通道由U型改为L型”也是不能实现的;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现方式中的“它由两个视图形状为工字型的构件错开90度连成一体而成”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活塞的具体形状;③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钢球座与双钢球的具体结构,是如何实现单向阀功能的;④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的“进气口18”在活塞上的位置不清楚,图3所示的进气孔18的位置并非是横向,也不清楚图示出的进气孔是如何与中心孔的两个钢球座相通的;⑤本专利并未公开先导阀的内部结构及其与四通阀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也未公开有关制冷系统的相关信息;⑥本专利的图2没有清楚地图示出定位孔和导向杆的位置关系,以及两个钢球座和双钢球的位置关系,图3没有清楚地图示出进气口与中心孔中的两个钢球座的位置关系,以及工字型构件与中心孔的位置关系;⑦本专利没有公开活塞横向设有进气孔的具体位置,也未限定该进气孔与压缩机排气管的位置关系;⑧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明确说明钢球座在中心孔中的固定方式,将与钢球座相连接的顶杆固定在上端盖上,会导致活塞无法运动,或会导致钢球座在中心孔中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2、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活塞横向设有进气孔,进气孔与中心孔内的两个钢球座相通”,与本专利说明书图3中所记载的进气孔的位置相矛盾;②权利要求2中“顶杆一端与两个钢球座靠接、另一端用紧固螺钉固定在活塞(15)上”中的“活塞(15)”的特征并未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及,与说明书“顶杆一端与两个钢球座相连接,另一端用紧固螺钉固定在上端盖上”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活塞由两个视图形状为工字型的构件错开90度连成一体”、“双钢球”不清楚;②权利要求2中的“顶杆另一端用紧固螺钉固定在活塞(15)上”的附图标记与说明书不符。4、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使活塞横向设有的进气孔一直与压缩机排气管相通”、“固定钢球座”是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和/或证据3、4(4-1、4-2、4-3)所构成的证据链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将原定于2008年9月22日举行的口头审理推迟至2008年10月7日,并同时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4(4-1、4-2、4-3)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2-4(4-1、4-2、4-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请求人还当庭出示了(2008)浙诸证民字第1432号公证书中所提到的经过公证处封存的两份证据:??份是装在箱中的实物证据,另一份是存放在信封中的标签,并且在合议组成员和请求人共同参与下对上述两份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请求人还当庭表示其具体无效理由与请求人的书面意见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容量活塞式四通换向阀,其具体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先导阀(1)和主阀(4),主阀(4)由阀体(8)和位于阀体(8)内的活塞(9)构成,活塞(9)由两个视图形状为工字型的构件(19a、19b)错开90度连成一体而成,活塞(9)形状圆柱形,活塞(9)纵向设有中心孔(12),中心孔(12)内设有钢球座组件,该钢球座组件包括位于中心孔(12)中部内的两个钢球座(10)、位于两个钢球座(10)内的双钢球(11)和钢球座定位件,钢球座定位件与两个钢球座(10)相连接并固定在活塞(9)上,活塞(9)横向设有进气孔(18),进气孔(18)与中心孔(12)内的两个钢球座(10)相通,活塞(9)中上部设有定位孔(17)和位于定位孔(17)内的导向杆(16),导向杆(16)一端固定于上端盖(15)。

证据1公开了一种四通换向阀的控制系统(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4段至第5页第3段,及图1至10),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它包括先导阀30和主阀体12,主阀体12中空内部形状为圆柱形,一个可移动的阀部件或活塞20设置在主阀体12的中空内部18中。主阀体一端22向上延伸的钉子25(相当于本专利的导向杆)被置于活塞20中的纵向开口26(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孔)内。根据图5-7和10,活塞具有上部凹槽26和27,以及下部凹槽28和29(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塞由两个视图形状为工字型的构件错开90度连成一体而成)。活塞20具有从活塞一端延伸到另一端的纵向开口54(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孔),开口54内有由螺母57(相当于本专利的钢球座定位件)固定位置的插入物55和56,插入物55和56包括相对指向的阀座58和59(相当于本专利的钢球座)。插入物55和56的邻接端具有一个或多个凹槽,为了配合以提供至少一个通向插入物内部的横向开口60,活塞20有一个从插入物开口60延展到高压进出口14的横向开口68(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气孔)。如图7所示,插入物还具有纵向开口61,与活塞开口54成一直线,螺母上具有成一行的纵向开口62。一个可移动的阀元件65包括一个球阀元件位于阀座58和59之间,并可在阀座58和59的纵向空间内来回移动,使阀座58和59之一正位,而另一阀座打开。

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两个钢球座内是双钢球,而证据1是球阀元件。但是采用何种球阀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根据阀座58和59之间的距离、钢球的直径等具体情况选用的,选用双钢球作为球阀元件是显而易见的,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钢球座定位件采用顶杆(13),顶杆(13)一端与两个钢球座(10)靠接,另一端用紧固螺钉(14)固定在活塞(15)上。证据1也公开了钢球座定位装置,即螺母57,并且由证据1的图7可以看到,该螺母57实际上通过其上的外螺纹与纵向开口54啮合,此连接方式与权利要求2中的“紧固螺钉”的作用相同。至于在钢球座与紧固螺钉间设置顶杆,进而固定中心孔中部的钢球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这种定位方式的采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不能产生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鉴于相对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本决定对其它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42005122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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