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54
决定日:2008-1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16740.8
申请日:1996-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登士柏国际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森田制作所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何博
国际分类号:H02P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出现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那么权利要求书整体不简要。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6116740.8,申请日是1996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是株式会社森田制作所。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该马达用于在进行牙科治疗时驱动切割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检测加至所述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的转矩检测器,或用于检测所述切割工具位置的位置检测器两者至少一个,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所检测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或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时,停止切割工具驱动马达或降低马达转速,或者反转或暂时反转所述马达。

2.一种如权利要求1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切割工具也用作根槽长度测量电极。

3.一种如权利要求2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在每次所检测的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或每次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后,所述控制器重复包括暂时反转切割工具驱动马达和正转马达的操作。

4.一种如权利要求3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达到参考转矩后所检测的负载转矩低于参考转矩时或到达参考位置后切割工具的位置浅于参考位置时所述控制器又正向旋转马达。

5.一种如权利要求3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反转马达后,负载转矩低于略小于参考转矩的第二参考转矩时,或切割工具位置浅于略浅于参考位置的第二参考位置时所述控制器正向旋转马达。

6.一种如权利要求1,2,3,4或5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通知设备,通过声音或语音通知所检测的负载或切割工具的位置。

7.一种如权利要求1,2,3,4或5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控制器按照输出性能驱动马达,所述性能中转速随加至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增加而降低。

8.一种如权利要求6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控制器按照输出性能驱动马达,所述性能中转速随加至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增加而降低。

9.一种如权利要求7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脉冲输出电压驱动马达,所述脉冲输出电压具有一固定最大值和变化占空比。

10.一种如权利要求8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其中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脉冲输出电压驱动马达,所述脉冲输出电压具有一固定最大值和变化占空比。

11.一种如权利要求1,2,3,4或5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转矩的参考转矩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转矩的显示器。

12.一种如权利要求6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转矩的参考转矩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转矩的显示器。

13.一种如权利要求7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转矩的参考转矩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转矩的显示器。

14.一种如权利要求9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根据负载转矩的增加设定所需转速降低速率的输出性能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输出性能的显示器。

15.一种如权利要求10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根据负载转矩的增加设定所需转速降低速率的输出性能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输出性能的显示器。

16.一种如权利要求1,2,3,4或5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17.一种如权利要求6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18.一种如权利要求17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19.一种如权利要求8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20.一种如权利要求9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21.一种如权利要求10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22.一种如权利要求11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23.一种如权利要求12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24.一种如权利要求13的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

针对本专利权,登士柏国际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DE 19520765 A1、公开日为1995年12月14日的德国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共68页;

证据2:专利号为DE 2847765 C2、公告日为1984年2月16日的德国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2页;

证据3:公开号为US 4243388A、公开日为1981年1月6日的美国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5页;

证据4:公开号为US 4933800A,公开日为1990年1月12日的美国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共15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19-24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3、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8年9月22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异议,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和使用的证据如下: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德国专利申请DE19520765A1的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德国专利DE2847765C2的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美国专利US4243388的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美国专利US4933800的专利公报及其中文翻译件。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的全部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方案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分别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坚持书面意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2、13、14、15、16、17、19、20、21、22、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上述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3)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26条第4款、专利法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全部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由于专利权人既没有提交书面答复又没有参加口头审理,并且合议组没有发现其它影响对比文件1-4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4的公开(公布)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无效审理的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新的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3、关于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3(简要)节中对此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17、18均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并且权利要求18引用了权利要求17,但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相同,都是“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8和权利要求17是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8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整体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该马达用于在进行牙科治疗时驱动切割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检测加至所述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的转矩检测器,或用于检测所述切割工具位置的位置检测器两者至少一个,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所检测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或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时,停止切割工具驱动马达或降低马达转速,或者反转或暂时反转所述马达。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成的技术方案可以包括如下2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

方案(i)

(a)一种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该马达用于在进行牙科治疗时驱动切割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b-1)用于检测加至所述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的转矩检测器,或用于检测所述切割工具位置的位置检测器两者中的其中一个,

(c-1)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所检测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或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时,停止切割工具驱动马达或降低马达转速,或者反转或暂时反转所述马达。

方案(ii)

(a)一种用于牙科机头的马达控制器,该马达用于在进行牙科治疗时驱动切割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b-2)用于检测加至所述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的转矩检测器,和用于检测所述切割工具位置的位置检测器,

(c-2)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在所检测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或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时,停止切割工具驱动马达或降低马达转速,或者反转或暂时反转所述马达。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根治疗仪器,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由全部技术特征组合成的任何一个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的记载相对本专利的记载更为详细。

针对方案(i),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科治疗仪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译文第2页第4段至第6段,第6页第2段至第3段,第13页第2段,第14页第2段,第18页第4段第1-2行):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科治疗仪器由以下部分构成:带有切割工具驱动电机的无线机头、牙根管长度测量电路和电池以及充电器。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科治疗仪器具有一种驱动控制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控制器”),通过该装置,当牙根管测量功能检测到有切割工具插入设定位置时,可以自动地停止或反向旋转切割工具,也可以降低切割工具的运转速度。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改善常规仪器的可操作性。牙根管长度测量模块1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位置检测器”)的接线端与安装在头部的切割工具实现电传导,进行牙根管长度的测量。通过对切割工具的驱动电源进行检测(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转矩检测”的功能),或当驱动电源超过设定值时,通过自动地停止切割工具的运行,或使其进行反向转动,或降低切割工具的运转速度,可防止切割工具断裂。当驱动电源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地停止切割工具的运行,或使其进行反向转动,或降低将切工具的运转速度,这种控制方法通常称为“过转矩停止”。电极电流检测电阻器用于这种过转矩停止控制。可以提供专门的设置控制区作为控制区来设定上述设定值。通过检测电机驱动器103的运行电流,可以间接地检测到电机83的驱动电源。也就是说,电阻器108上产生的、取决于电流的电压降被控制区101检测到,当检测到的值超过设定值时,电极83被停止、或被反向转动,或使其转速降低。在一个头部实施例中,转子轴由一个转换机构进行转动,该转换机构将同一方向的连续旋转转换为往复转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暂时反转)。

权利要求1中方案(i)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都是可以对切割工具位置或者马达电源(功率)进行其中的一种检测,以判断是否应当改变驱动器的转动方式,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b-1)中,“用于检测加至所述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是由“转矩检测器”完成的,也就是在驱动控制装置中存在一个单独用于检测转矩的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是由控制器完成电源的检测。方案(i)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驱动控制装置中划分出一个单独的模块,并将该专用模块从检测电源转换成用于检测电源马达的转矩。

对于特征(b-1)中的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关于控制器检测电流、电源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关于“转矩检测器”检测“转矩”的内容,但是在单相异步电机中,T=C*P/N(其中C为常数),也就是说,电机输出功率(P)与电机的转矩(T)和转速(N)的乘积成正比,因此控制电机功率就是对其转矩和转速的控制,而电机通常用输入电流的大小来控制电动机的功率,当电流输入达到较高值时,为了防止电流过大损坏电动机的绕组以及其它带电部件,通常采用减小电流输入来减小电动机的输出功率的方式保护电动机;在电钻的工作过程中,为了防止钻头损坏,在电钻输出功率达到一较高值时,通过电机反转,带动钻头退出工作环境以减小钻头应力和电机输出功率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电流控制电动机输出功率的情况下,已经给出了功率检测电动机的启示。由于电路中的电流的变化和负载、电压、功率之间存在的必然的物理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用转矩检测器检测转矩来实现对电动机合电钻的保护及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i)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i)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方案(ii),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科治疗仪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译文第2页第4段至第6段,第6页第2段至第3段,第13页第2段,第14页第2段,第18页第4段第1-2行,权利要求27、28):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科治疗仪器由以下部分构成:带有切割工具驱动电机的无线机头、牙根管长度测量电路和电池以及充电器。具有牙根管长度测量功能的牙科治疗仪器具有一种驱动控制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控制器”),通过该装置,当牙根管测量功能检测到有切割工具插入设定位置时,可以自动地停止或反向旋转切割工具,也可以降低切割工具的运转速度。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改善常规仪器的可操作性。牙根管长度测量模块1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位置检测器”)的接线端与安装在头部的切割工具实现电传导,进行牙根管长度的测量。通过对切割工具的驱动电源进行检测(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转矩检测”的功能),或当驱动电源超过设定值时,通过自动地停止切割工具的运行,或使其进行反向转动,或降低切割工具的运转速度,可防止切割工具断裂。当驱动电源超过设定值时,自动地停止切割工具的运行,或使其进行反向转动,或降低将切工具的运转速度,这种控制方法通常称为“过转矩停止”。电极电流检测电阻器用于这种过转矩停止控制。可以提供专门的设置控制区作为控制区来设定上述设定值。通过检测电机驱动器103的运行电流,可以间接地检测到电机83的驱动电源。也就是说,电阻器108上产生的、取决于电流的电压降被控制区101检测到,当检测到的值超过设定值时,电极83被停止、或被反向转动,或使其转速降低。在一个头部实施例中,转子轴由一个转换机构进行转动,该转换机构将同一方向的连续旋转转换为往复转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暂时反转)。在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中,上述对牙根管长度测量模块和对切割工具驱动电源的检测可以同时进行,当切割工具达到牙根管的设定位置或者当检测到驱动电源超过设定值时,马达都可以停止转动、改变旋转方向或者降低转速。

权利要求1中方案(ii)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都是可以同时对切割工具位置和马达电源(功率)进行检测,以判断是否应当改变驱动器的转动方式,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b-2)中,“用于检测加至所述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是由“转矩检测器”完成的,也就是在驱动控制装置中存在一个单独用于检测转矩的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是由控制器完成电源的检测。方案(ii)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驱动控制装置中划分出一个单独的模块,并将该专用模块从检测电源转换成用于检测电源马达的转矩。

对于特征(b-2)中的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关于控制器检测电流、电源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关于“转矩检测器”检测“转矩”的内容,但是在单相异步电机中,T=C*P/N(其中C为常数),也就是说,电机输出功率(P)与电机的转矩(T)和转速(N)的乘积成正比,因此控制电机功率就是对其转矩和转速的控制,而电机通常用输入电流的大小来控制电动机的功率,当电流输入达到较高值时,为了防止电流过大损坏电动机的绕组以及其它带电部件,通常采用减小电流输入来减小电动机的输出功率的方式保护电动机;在电钻的工作过程中,为了防止钻头损坏,在电钻输出功率达到一较高值时,通过电机反转,带动钻头退出工作环境以减小钻头应力和电机输出功率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电流控制电动机输出功率的情况下,已经给出了功率检测电动机的启示。由于电路中的电流的变化和负载、电压、功率之间存在的必然的物理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用转矩检测器检测转矩来实现对电动机合电钻的保护及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ii)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ii)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这2个并列的技术方案(i)、(ii)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切割工具也用作根槽长度测量电极。”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译文第6页第2、3段):“牙根管长度测量模块18的接地端18e是测量电路的一个电极的接线端”,“上述结构中,通过机头中具有电传导性的材料,牙根管长度测量模块18的接线端18e与安装在头部的切割工具实现了电传导”,“因此,可通过配有连接器的引线,将接地电极连接至牙根管长度测量的插座,进行牙根管长度的测量”。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在每次所检测的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或每次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后,所述控制器重复包括暂时反转切割工具驱动马达和正转马达的操作。”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译文第10页第3段,第16页第4段第1-2行,第13页第2段):“使用可变电阻器对电机的速度进行控制,在治疗过程中,可以启动和停止电机对电机的速度进行调节,另外,还可以改变电机的旋转方向”,“可以在需要时驱动切割工具,当切割工具到达设置位置时自动停下来,通过操作脚踏开关使电机以相反方向旋转。”“可通过操作机头的主开关,使在自动停止位置的电机进行反向转动,在工具到达自动停止位置并停下来之后,也可以使电机自动反向转动一段时间”。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关于“在每次切割工具到达预定参考位置后,所述控制器重复包括暂时反转切割工具驱动马达和正转马达的操作”的特征,但是没有特别提及关于“在每次所检测的负载转矩达到预定参考转矩后,所述控制器重复包括暂时反转切割工具驱动马达和正转马达的操作”这样的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描述,得到在“过转矩停止”的情况下,控制器与“过参考位置停止”的方式相同,也重复包括暂时反转切割工具驱动马达和正转马达的操作,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达到参考转矩后所检测的负载转矩低于参考转矩时或到达参考位置后切割工具的位置浅于参考位置时所述控制器又正向旋转马达。”根据对比文件1的所公开的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相关描述,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在检测条件低于参考转矩或参考位置后,控制器又正向旋转马达的技术内容。因此当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反转马达后,负载转矩低于略小于参考转矩的第二参考转矩时,或切割工具位置浅于略浅于参考位置的第二参考位置时所述控制器正向旋转马达。”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预定逆转功能的电机过载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译文第6页第4段):“若由于工具不当操作或工作物件出现问题出现工作过载时,电机自动停止驱动工具,自动逆转运转方向,达到预定时间或预定转数或预定距离消除工作过载后,自动恢复正常运转”。对比文件4的过载检测装置的功能与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都是为了防止钻孔(切割)工具的电机过载,避免工具损坏,因此设置了预定转数(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参考转矩),预定距离(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参考位置),以便消除工作过载后再正向旋转马达。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得到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6-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2、3、4或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它包括通知设备,通过声音或语音通知所检测的负载或切割工具的位置。”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译文第11页第3、4段,第11页倒数第7行):“显示板3可以显示牙根管长度测量装置所需的所有数据”,“牙根管长度测量模块上配置的显示器由若干发光二极管构成,显示的内容有所限制”,“当使用上述结构显示牙根管长度测量结果时,也就是显示切割工具的插入位置时,发光二极管根据插入的量,连续发光”,“除了使用上述发光装置来进行直观指示外,还可以使用音频输出(例如电子蜂鸣器声音和合成声音)”。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1、2、3、4或5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2、3、4或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其中所述控制器按照输出性能驱动马达,所述性能中转速随加至切割工具上的负载转矩增加而降低。”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译文第12页第1段,第13页第2段):“反馈电路,当增益增大时,电机输出减小,当增益最大时,反馈量最大,电机的驱动输出几乎为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T=C*P/N,也就是说,在电机输出一定的条件下,转速必定与转矩成反比,因此在存在增益反馈电路时,当负载转矩增加时,增益会随之增加,反馈量随之增大,因而电机输出减小,转速也随之减小。因此,当权利要求1、2、3、4、5、6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9、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其中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脉冲输出电压驱动马达,所述脉冲输出电压具有一固定最大值和变化占空比。”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适用于牙科设备的保护驱动电机防止过载的电路,并具体公开了控制器通过使用脉冲输出电压来驱动马达的保护电机电路(参见译文第3页第4段、第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脉冲输出电压必定具有一个固定的最大值,而由于正脉冲持续时间的变化,占空比也会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权利要求9、10是显而易见的,当权利要求7、8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11-17、19-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2、3、4、5,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转矩的参考转矩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转矩的显示器。”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译文13页第2段,译文第8页第3段):“尽管可以提供专门的设置空置区作为控制区来设定上述设定值,但也可以采用自动停止位置设置开关5、主开关19、速度控制器20和脚踏开关8作为本控制区”。“显示板18b安排了多个发光二极管18c”,“测量结果的详细情况和自动停止位置的设定值被存储在控制电路的内存中,这样数据进行传送显示在显示区3上”。

因此,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1-7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3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它包括用于根据负载转矩的增加设定所需转速降低速率的输出性能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输出性能的显示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译文第12页第1段):“图10是自动停止控制电路的一个例子。其中配置了反馈电路57,当增益增大时,电机输出减小,当增益最大时,反馈量最大,电机的驱动输出几乎为零。”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T=C*P/N,也就是说,在电机输出一定的条件下,转速必定与转矩成反比,因此在存在增益反馈电路时,当负载转矩增加时,增益会随之增加,反馈量随之增大,因而电机输出减小,转速也随之减小。(译文第13页第2段,译文第8页第3段)“尽管可以提供专门的设置空置区作为控制区来设定上述设定值,但也可以采用自动停止位置设置开关5、主开关19、速度控制器20和脚踏开关8作为本控制区”。“显示板18b安排了多个发光二极管18c”,“测量结果的详细情况和自动停止位置的设定值被存储在控制电路的内存中,这样数据进行传送显示在显示区3上”。因此,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9、10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5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它包括用于设定所需参考位置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和/或用于显示已设定参考位置的显示器。”对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译文第4页最后一行至第5页第2段:“可通过速度控制器按钮20(对应于上述权利要求中的参考位置设定设备)来设置自动停止位置”,“可以在机头上安装一个专用自动停止位置设置开关,这样当设置位置改变时可以将位置记住,而且显示也可以改变。”(译文第8页第3段)“尽管可以提供专门的设置空置区作为控制区来设定上述设定值,但也可以采用自动停止位置设置开关5、主开关19、速度控制器20和脚踏开关8作为本控制区”。“显示板18b安排了多个发光二极管18c”,“测量结果的详细情况和自动停止位置的设定值被存储在控制电路的内存中,这样数据进行传送显示在显示区3上”。因此,权利要求16、17、19-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1-6、8-13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17、19-2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权利要求1-17、19-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以上评述已经得到本专利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本案合议组对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6116740.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