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扑克包装盒(Z.G.YNo.981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07
决定日:2008-11-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45290.X
申请日:2007-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包海福吴洪根
授权公告日:2008-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章国英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周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为局部细微差别,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730145290.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扑克包装盒(Z.G.Y No.9811)”,其申请日是2007年4月30日,专利权人是章国英。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包海福、吴洪根(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的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而附件1所示专利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申请在先,本专利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730002705.8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9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庭,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书面回避请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相同和相近似比较,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本专利完全相同,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与本专利相近似,区别仅是本专利的后视图多了个条码,俯视图及仰视图上的字母与本专利不同,但都是在视觉不被关注的位置。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730002705.8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内容真实,其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包装盒(1)”,申请日是2007年1月3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7年12月19日,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4月30日,因此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在先设计与本专利都是扑克牌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整体形状为扁立方体。主视图的上半部分图案是一卷发女人的上半身像,披头纱,右手持一朵花,左上角是两红心及类似“A”的图案,下半部分图案与上半部分图案呈中心对称;后视图的上半部分的图案与主视图的上半部分图案相同,下半部分由若干排横向俄文字母及条形码组成图案;左视图及右视图由间隔大致相等的图形组成图案;俯视图及仰视图由字母及数字组成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整体形状为扁立方体。主视图的上半部分图案是一卷发女人的上半身像,披头纱,右手持一朵花,左上角是两红心及类似“A”的图案,下半部分图案与上半部分图案呈中心对称;后视图的上半部分的图案与主视图的上半部分图案相同,下半部分由若干排横向俄文字母组成图案;左视图及右视图由间隔大致相等的图形组成图案;俯视图及仰视图由字母及数字组成图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两者的整体形状均为扁立方体,两者的形状相同。两者相应视图的图案及排布均相似,其中相应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的图案完全相同。两者的不同点为:本专利后视图除有若干排横向俄文字母图案外,下方有条形码设计,在先设计无条形码设计,同时在俄文字母图案上方有一圆形图案设计;俯视图、仰视图的图案略不同,本专利的俯视图、仰视图的图案均为“Z.G.Y No.9811”,在先设计的俯视图、仰视图的图案均为“W.L.G No.9811”。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扑克牌包装盒这类产品而言,扁立方体的盒体形状为该类产品的公认的惯常设计,则包装盒的图案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二者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的图案完全相同,其余视图的主体图案设计也基本相同,仅在字母排列、内容上略有差别,相对其整体设计而言,二者的上述差别为局部细微差别,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并在之后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14529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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