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21
决定日:2008-11-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14749.0
申请日:2004-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龙飞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B65G 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能够在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28日授权公告的第200420114749.0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是周龙飞。
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包括输送板和板式链,输送板由槽板拼合而成,输送板二边各设有一条板式链,其特征在于二条板式链对应的滚轮之间设有长轴,槽板为斗式结构,其边板较高,在槽板的二侧各有一个弧形凹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其特征在于长轴上固定有轴套和粉末冶金衬套,滚轮套于粉末冶金衬套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二个弧形凹口,其中一个为大弧形凹口,另一个为小弧形凹口,小弧形凹口位于槽板左侧,大弧形凹口位于槽板右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其特征在于板式链由小履带节接合而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4分别相对于附件1、附件2(由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形成证据链构成)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由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形成证据链构成)和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023367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1:供方为河南省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复印件,共7页,合同编号为GYB0312712,合同中产品名称为“链板机”,规格型号为“1400*15373.3”,到货期限为“04-2-5”,合同附件一是“链板机加工技术要求”,在该附件上记载的日期是“2003年10月15日”,合同附件二是“禁止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补充协议”,在该附件上记载的供方和需方的签字日期分别是“2003年12月18日和2003年12月17日”;
附件2-2: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页,第一张的发票编号为00205381,发票内容中的名称为“链板输送机前半部”,开票日期为2004年2月5日;第二张的发票编号为00205382,发票内容中的名称为“链板输送机后半部”,开票日期为2004年2月5日;
附件2-3:河南省新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号为(2007)新密证民字第16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4页;
附件3:期刊《水泥》2002年第10期第59-60页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3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
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有关转送文件:①请求人当庭提交代理词,合议组当庭转给对方,代理词仅供参考。②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杭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8页,仅供参考,合议组当庭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4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由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形成证据链构成)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理由相同,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由附件2-1、附件2-2、附件2-3形成证据链构成)和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1、附件2-2、附件2-3的原件。①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2、附件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2、附件2-3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②对附件2-1的真实性有异议。③由于没有附件3的原件,故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可以于口审结束后7日内提交附件3原件,合议组将依职权审查其真实性。
有关附件2-1真实性的陈述:①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1的原件和复印件字体大小有变化。请求人认为字体大小不一致是因为附件2-1是扫描后打印的,存在缩放问题,故大小稍微不一致;②专利权人认为合同没有骑缝章、合同没有签订日期、合同所附的两个附件的日期不一致、图纸和附件没有关联性。请求人认为合同确实没有签订日期,但合同是一个整体,图纸均有双方签字,合同中的到货期限为2004年2月5日。
口审结束7日内,请求人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以及骑页章的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文献复制证明共6页,其中包括附件3,以及附件3的封面页、目录页、封底。
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附件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且该专利文献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9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附件3是2002年10期的《水泥》期刊第59-60页的复印页,专利权人认为由于没有出示原件不能认定其真实性,请求人口审后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以及骑页章的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文献复制证明共6页,其中包括附件3,以及附件3的封面页、目录页、封底,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3的真实性,且其出版日期为2002年10月10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板式链由小履带节接合而成”不清楚,合议组认为,根据所属领域人员对于常规板式链构成方式的公知常识和本专利的说明书附图1所示的板式链由多个板链构成的示意图,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了解所谓“小履带”是指板链,能够清楚了解本专利所述板式链是由多个板链相互接合而成,故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清楚明确,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悬臂式热料输送机链带(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板链式输送机的链板装置),说明书第1-2页,附图2、3公开了使用该输送机链带的输送设备包括,输送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输送板),输送板由料斗7拼合而成,输送板两边各有一条由有叉口结构的链板拼合而成的板式链,两边的板式链对应的耐磨滚轮上有长轴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二条板式链对应的滚轮之间设有长轴),由附图2可以看出料斗7呈斗形(相当于权利要求1槽板为斗式结构),由附图2可以看出其边板较高(相当于权利要求1边板较高),料斗的两侧各有一个弧形凹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两侧各有一个弧形凹口)。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附件1技术领域均是板链式输送机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使输送机更加安全稳定地运送货物,如上面所分析的,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均能够达到稳定安全运输、减少漏料的预期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弧形凹口的形状,附件1的说明书附图2、3公开了料斗的两边的弧形凹口,一边凹口为大弧形,一边凹口为小弧形,至于凹口位于左边还是右边取决于观察者的角度,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板式链由小履带节接合而成”,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1能够理解其含义是由“板链”接合而成,但没有限定其具体形状,而附件1的附图3公开了其板式链也是由多个一端为叉形的板链接合而成的,故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长轴上固定有轴套和粉末冶金衬套,滚轮套于粉末冶金衬套上”,此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但附件3中“老式板链输送机输送链的改进”文章中的图4公开了板链输送机的轴结构中,长轴外侧套有轴套、轴套外侧套有滚轮套、滚轮套外侧套有滚轮,故从位置关系看,附件3图4中的轴套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轴套,附件3图4中的滚轮套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粉末冶金衬套,故本申请轴套的套接位置关系被附件3的附图4公开,而应用粉末冶金材料制成衬套来改善润滑性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3图4中的滚轮套使用粉末冶金材料制做从而得到粉末冶金衬套。附件3和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该输送链轴的构造在附件3中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中起的作用相同,故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合议组不予评述。
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使用方式和无效理由不再逐一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11474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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