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23
决定日:2009-01-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9925.3
申请日:2006-09-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鸿灿
授权公告日:2007-09-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庄沧涛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B29C33/30,B29K75/00,B29L3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200620009925.3,申请日是2006年9月12日,专利权人是庄沧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包括外模板组和内模板组,外模板组包括上外模板和下外模板,内模板组包括上内模板和下内模板;上、下外模板相枢设,上内模板可装拆地设于上外模板下,下内模板可装拆地设于下外模板上;上内模板下表面开设有上模穴,下内模板上表面开设有下模穴,上、下模穴配合可形成模具型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匹配有多套内模板组,内模板组的上、下内模板分别可装拆、可更换于上、下外模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泡沫鞋垫为PU泡沫鞋垫,所述的内模板组由PP注塑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外模板下表面对称固设有两上定位条,下外模板上表面对称固设有两下定位条,上定位条正对于下定位条。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下外模板上表面固设有固定柱,其顶靠于上外模板下表面。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定位条内侧面开设有上滑动槽,上内模板左右侧边分别凸设有上凸出耳,上凸出耳可滑动联接于上滑动槽内;下定位条内侧面开设有下滑动槽,下内模板左右侧边分别凸设有下凸出耳,下凸出耳可滑动联接于下滑动槽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外模板上设有定位上内模板于工作位置的上对准部,下外模板上设有定位下内模板于工作位置的下对准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内模板下表面凸设有定位短柱,所述的下内模板上表面凹设有定位盲孔,定位短柱可定位地插接于定位盲孔内。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下外模板上设有前定位壁,该前定位壁可前后滑动设于下外模板,并位于下内外模板之前。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外模板的前侧边和下外模板的前侧边相枢接,上外模板的后侧边设有卡件,下外模板的后侧边设有扣件,卡件和扣件相卡扣。”
针对本专利权,陈鸿灿(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6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257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申请日为2006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8656Y,专利号为200620009925.3(本专利)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0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2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包括外模板组和内模板组,外模板组包括上外模板和下外模板,内模板组包括上内模板和下内模板;上、下外模板相枢设,上内模板可装拆地设于上外模板下,下内模板可装拆地设于下外模板上;上内模板下表面开设有上模穴,下内模板上表面开设有下模穴,上、下模穴配合可形成模具型腔;
所述的上外模板下表面对称固设有两上定位条,下外模板上表面对称固设有两下定位条,上定位条正对于下定位条;
所述的上定位条内侧面开设有上滑动槽,上内模板左右侧边分别凸设有上凸出耳,上凸出耳可滑动联接于上滑动槽内;下定位条内侧面开设有下滑动槽,下内模板左右侧边分别凸设有下凸出耳,下凸出耳可滑动联接于下滑动槽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模具匹配有多套内模板组,内模板组的上、下内模板分别可装拆、可更换于上、下外模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泡沫鞋垫为PU泡沫鞋垫,所述的内模板组由PP注塑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下外模板上表面固设有固定柱,其顶靠于上外模板下表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外模板上设有定位上内模板于工作位置的上对准部,下外模板上设有定位下内模板于工作位置的下对准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内模板下表面凸设有定位短柱,所述的下内模板上表面凹设有定位盲孔,定位短柱可定位地插接于定位盲孔内。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下外模板上设有前定位壁,该前定位壁可前后滑动设于下外模板,并位于下内外模板之前。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外模板的前侧边和下外模板的前侧边相枢接,上外模板的后侧边设有卡件,下外模板的后侧边设有扣件,卡件和扣件相卡扣。”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1的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只能用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②通过分析对比,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1月24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尽管请求人的代理人来到复审委,但是由于其代理不符合要求,因此只有专利权人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就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进行了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附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附件1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中对修改原则、修改方式和修改方式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其中在修改原则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在修改的方式中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并且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在修改方式的限制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200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
3、关于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由于附件1只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请求人据此提出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范围仅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4、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塑料泡沫鞋垫的模具。附件1公开了一种制鞋用模具(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1),其包括上模具体和下模具体,上、下模具体一端相互连接,还包括一个模板,模板通过定位销与下模具体定位后,放置于下模具体中模具腔体的上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技术特征“本专利的上、下外模板上各有一个内模板(上内模板和下内模板),上内模板可装拆地设于上外模板上,上内模板上表面开设有上模穴,上、下模穴配合可形成模具型腔;上外模板下表面对称固设有两上定位条,下外模板上表面对称固设有两下定位条,上定位条正对于下定位条;上定位条内侧面开设有上滑动槽,上内模板左右侧边分别凸设有上凸出耳,上凸出耳可滑动联接于上滑动槽内;下定位条内侧面开设有下滑动槽,下内模板左右侧边分别凸设有下凸出耳,下凸出耳可滑动联接于下滑动槽内”并没有在附件1中公开,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这些技术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同样具备新颖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0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200620009925.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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