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30
决定日:2008-11-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4721.1
申请日:2007-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密圣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山松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周晓军
国际分类号:B05C 7/04 , B05D 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了销售合同、产品照片和杂志中的广告图片作为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然而请求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销售合同已经确实履行,以及履行合同的确切时间,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销售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即是产品照片和杂志图片所公开的产品;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照片所涉及的产品的生产、销售的时间,因此无法证明该照片所涉及产品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杂志的广告图片中也不能清楚确定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某些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尚不足以证明与本专利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024721.1、名称为“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7月2日,专利权人为高密圣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包括安装于底座(1)上的工作台架(2),用于分别封闭散热器联箱管开口的四个弹性柱体(3),用于驱动相应的弹性柱体移动的气缸(5),用于放置和支撑散热器的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架(2)包括两个平行且纵向设置的立柱,所述的两个立柱分别设有沿纵向延伸的且与其工作面平行的开口的导向槽,所述夹紧气缸(5)通过连接装置固定于导向槽的相应位置上,所述定位装置通过连接装置固定于导向槽的相应位置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个立柱中至少有一个是可沿导轨移动的活动立柱(2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个立柱的工作面向操作者的外侧倾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的一个弹性柱体通过连接装置固定于导向槽的相应位置上。

5. 如权利要求1至4所述的任一个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装置包括用于与被连接件固定连接的过渡连接件,位于导向槽内的锁紧板(42),与所述锁紧板螺纹连接的用于将所述过渡连接件固定于立柱的工作面上的螺纹连接件(43),所述锁紧板(42)的宽度与导向槽相应,所述锁紧板(42)的最大回转半径大于导向槽的宽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内防腐处理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架(2)的一侧与底座(1)铰接,与其相对的另一侧与底座(1)之间设有摆动气缸(6)。”

针对上述专利权,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同荆州市恒星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9日签订的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销售合同复印件,共1页;

证据2:拍摄有“立卧两用内防腐罐装机”字样的彩色照片原件一张;

证据3:2007年6月 第二十五期《现代暖通 散热器》封面以及圣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宣传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3证明本专利产品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和为公众所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8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5日和6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合同以及证据2的照片并不能表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证据3未记载出版单位、印刷单位等信息,且证据3中的图片未公开所涉及的产品的详细结构,因此证据1-3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还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北京龙腾世纪广告责任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元月所作的特别申明复印件;

反证2:北京现代暖通散热器寄给圣泰机电有限公司的申通快递详情单复印件。

专利权人以反证1和反证2来证明证据3为内部资料,且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

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5日和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反证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使用证据1-3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证据1的合同签订双方为本专利的利害关系人,证据2的照片来源不明,也没有照片所涉及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的证明,证据3缺乏作为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要件。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以证据1-3结合使用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是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同荆州市恒星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9日签订的高密市诚信暖通机床厂销售合同复印件,该合同涉及的产品名称为“CX7001防腐罐装机”;证据2为拍摄有“立卧两用内防腐罐装机”字样的彩色照片一张;证据3为全国版 2007.6 总第二十五期《现代暖通 散热器》封面以及登载有圣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广告宣传页复印件,其上有名称为“真空型立卧两用内防腐自动罐装机”的设备图片一张。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无异议,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证据1的销售合同已经确实履行,以及履行合同的确切时间,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销售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即是证据2或证据3所涉及的产品;证据2仅仅公开了一张产品照片,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照片所涉及的产品的生产、销售的时间,因此无法证明该照片所涉及产品已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证据3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暖散热器委员会主管,《现代暖通? 散热器》编辑部主办的全国版2007年6月刊,其国际标准刊号为ISSN1814-3245,专利权人提交反证1、2用来证明证据3为内部资料,且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经查,反证1是北京龙腾世纪广告责任有限公司所作的特别申明,属于证人证言,由于专利权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北京龙腾世纪广告责任有限公司是《现代暖通 散热器》的主管单位或者是《现代暖通 散热器》的主办单位,且北京龙腾世纪广告责任有限公司也未出庭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不能以此认定《现代暖通 散热器》的出版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反证2是北京现代暖通散热器给圣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快递详情单复印件,该反证只能说明北京现代暖通散热器与圣泰机电有限公司有邮件往来,并不能证明邮件内容以及邮件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所意图证明的事实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月刊的出版印刷日为当月,且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因此证据3的公开日应推定为2007年6月31日。综上所述,合议组认定证据3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正规出版物。但证据3中名称为“真空型立卧两用内防腐自动罐装机”的设备图片仅仅能够看出该罐装机的大体轮廓以及某些外部结构,而从该图片中不能清楚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弹性柱体”、“用于放置和支撑散热器的定位装置”、“夹紧气缸通过连接装置固定于导向槽的相应位置上”、“定位装置通过连接装置固定于导向槽的相应位置上”等技术特征。综上所述,证据1-3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而且证据3本身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未公开各部件之间的装配位置关系及相应的工作方式,因此证据1-3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

决定

维持20072002472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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