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航空用无结网-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航空用无结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94
决定日:2008-11-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1169.4
申请日:2003-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布里波特航空产品(昆山)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颜跃东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65D6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航空用无结网”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3221169.4,申请日为2003年4月11日,专利权人为颜跃东。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新型航空用无结网,它包括网绳(1)、网结(2)、方头螺栓(4)、网角固定绳(5)等构成,其特征在于两互穿网绳(1)分别斜向上方,且其夹角(3)小于90°。”

针对上述专利权,布里波特航空产品(昆山)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且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4270657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1年6月2日,共7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400034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76年12月28日,共9页。

证据3:专利号为ZL00220000.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24日,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用标号为5的网角固定绳来连接相邻的两片无结网,如何经过拉紧后通过标号4的方头螺栓将无结网固定在飞机货舱的底部,而且,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均没有给出方头螺栓的结构,如何与网绳连接和如何实现通过它将“无结网固定在飞机货舱的底部”,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没有给出方头螺栓的结构,在网中的位置,如何与网绳连接以及作用均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1、2、3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于2008年7月16日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证据1的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2’:证据2的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3分别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3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用标号为5的网角固定绳来连接相邻的两片无结网,如何经过拉紧后通过标号4的方头螺栓将无结网固定在飞机货舱的底部,而且,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均没有给出方头螺栓的结构,如何与网绳连接和如何实现通过它将“无结网固定在飞机货舱的底部”,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没有给出方头螺栓的结构,在网中的位置,如何与网绳连接以及作用均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在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解释本专利图1中标号4、5为打印错误,标号4和标号5应当互换,标号4应当为网角固定绳,标号5应当为方头螺栓。

合议组认为,需要明确的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主体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固定件将网固定在飞机机舱的底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作为固定件的一种具体形式,方头螺栓本身的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

此外,虽然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存在打印错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它们是明显错误,结合整个说明书也能够理解航空网的结构和固定方式,且上述打印错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解决现有技术中航空网的交叉点由纵向绳承担负载且因磨损而易损坏等技术问题,实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航空用无结网,获得实用、承载力大和使用寿命长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说明书是清楚、完整而且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实现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或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持货网,该网1由网格实现,网格由形成有等距的桥接口11、11a到11n的网条10、10a、10b到10n形成(说明书译文第2页23-28行,图3)。网的网眼行每次由形成有桥接口11、11a到11n的网条10、10a、10b到10n构成,网条折叠以便形成两个节段。在节段的交叉点处,通过将一个节段穿入另一个节段的桥接开口内而两次交叉网条(说明书译文第2页26-28行,图4)。通过束紧条13提供了中央网格1a与外围网格1b、1c、1d和1e之间的连接(说明书译文第3页4-5行)。为了避免栓4的任何意外的损失,将锁和扁平的标记条16穿过固定栓4附近的桥接口。借助于固定到网的束紧条14,将网的外围网格1b、1c、1d和1e的侧边缘连接起来得到网的最终形状(说明书译文第3页10-14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1中的“网1,网条10,桥接口11,栓4,束紧条13、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无结网,网绳,网结,方头螺栓,网角固定绳”。然而,证据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互穿网绳(1)分别斜向上方,且其夹角(3)小于90°”。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网,可以将网形成为通过合适的连接装置来夹到飞机的地面上。两个网绳部分1、2之间的交叉点通常以3标示。边界绳索4围绕网延伸,其材料通常比内部绳更牢固,以接纳将网连接到托台上的连接装置。束紧绳19在网的中央网格10的角20处,也就是说,在十字形的凹入角处,连接到边界绳索4(说明书译文4-8页,图1-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2中的“网,网绳1、2,网结3,连接装置,束紧绳1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无结网,网绳,网结,方头螺栓,网角固定绳”。然而,证据2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互穿网绳(1)分别斜向上方,且其夹角(3)小于90°”。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航空无结网套,护套边缘缆5中心设有铁芯7,经线2与纬线3上每隔一定的距离设有一孔,且经线2与纬线3互相穿过对方的孔组成连接扣1,经线2与纬线3每穿过一孔后各自转过90°的角。使用时,将中间部位覆盖于货物上,四边下折,锁扣4插进飞机货仓底板上设有的固定槽内,拉紧吊钩6,使整个网拉紧,且使吊钩6钩于下方网的某一连接扣1上。松紧缆8依次与相邻下折的两网边的护套边缘缆5编联拉紧后紧固于下边的某一连接扣1上(说明书1-2页,图1-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3中的“无结网套,经线2、纬线3,连接扣1,锁扣4,松紧缆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无结网,网绳,网结,方头螺栓,网角固定绳”。然而,证据3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互穿网绳(1)分别斜向上方,且其夹角(3)小于90°”。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有新颖性。

如上所述,上述证据1、2、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互穿网绳(1)分别斜向上方,且其夹角(3)小于90°”。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由于网绳1的方向都斜向上方,且其夹角3小于90°,所以使得本实用新型中的网绳1都在竖直方向承载货物的重量”,可以克服现有技术中承载由纵向绳承担的缺陷,而且“比传统无结网承载力增大”,“使交叉点处两网绳1的互相摩擦减小而延长使用寿命”。

但是,根据证据2中的记载,在箭头A的方向,网的断裂强度可以高达制造网的绳或多条绳的总的断裂强度的95%。然而,在箭头B的方向,因为没有横跨网一直延伸的连接的绳部分,所以网的断裂强度可以低至绳或多条绳的总的断裂强度的45%(参考说明书译文第6页8-10行,图1)。因此,证据2给出了解决网绳受力的技术启示。在箭头A的方向即为本专利的“斜向上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箭头A的方向上编织无结网,可以具有网断裂强度高达网绳总断裂强度的95%的特点,从而克服现有技术中承载由纵向绳承担的缺陷,获得承载力大的技术效果。而且,对于“两互穿网绳夹角小于90°”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也承认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322116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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