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35
决定日:2008-11-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1830.4
申请日:2006-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博利塑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先明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A47G2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20101830.4,申请日为2006年3月15日,专利权人是夏先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包括袋体(1),所述袋体(1)除袋口外的各边是密封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排无齿拉链(2);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由两片分别设有两条对应的凹凸条(7、8)的拉链片(5、6)组成,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设置在袋体(1)的袋口处,其两片拉链片(5、6)分别密封固定在袋口的两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封口夹(4),所述封口夹(4)套在设置了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的袋口上。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盖式排气阀(3),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由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组成;所述袋体(1)上设有一个孔,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设置在所述袋体(1)上所设的孔处。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12)中间设有气体通道,包括中心圆孔(16)和侧向导气栅(17);所述软塞(10)下侧中心处设有下部为倒圆锥体的圆柱状钩(13),所述软塞(10)上部为球冠面,球冠面设为外圈(15)和中部两部分,外圈(15)与中部之间有两处相连,所述软塞(10)置于所述阀座(12)内,其圆柱状钩(13)则嵌入阀座(12)的中心圆孔(16)内;所述顶盖(9)外部设有两凸块,周边设有槽,中心处设有圆柱状顶针(14)。”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博利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2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61954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9557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19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62210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30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8523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10日;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CN172017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公开日为2006年1月11日;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37624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日;
附件7: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主要如下: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采用的双排无齿拉链,而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是“雌、雄塑料密封拉链”,对于双排和单排的区别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减,因此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在拉链数量上的增加,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创造性的规定;⑵权利要求2的所有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均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⑶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抽气阀应用到对比文件1得出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5或6也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双排无齿拉链,然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将具有两道无齿拉链与对比文件1的雌雄塑料密封拉链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⑸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得到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2相比不具有创造性;⑹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5或6也分别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⑺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2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⑻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6所公开,因此其不具备创造性;⑼权利要求3中仅仅限定了排气阀的构成,而未对组成排气阀的零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⑽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阀座”、“软塞置于阀座内”、“顶盖”的描述不清楚,且由于在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说明“护圈”与其他零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也没有顶盖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因此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⑾说明书中由于没有给出排气阀的各部件的组装图,也没有说明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因此技术方案不完整,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再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8年11月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评价方式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是授权公告号为CN248523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对比文件5是公开号为CN1720172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二者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收藏操作便捷,结构合理,加工、组装相对简单的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根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的压缩收藏袋包括袋体,袋口处设有双排无齿拉链,袋体上设有压盖式排气阀,该压盖式排气阀包括阀座、护圈、软塞和顶盖。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没有给出排气阀的各部件的组装图,也没有说明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再现本专利。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中的内容“护圈11套在阀座12上,罩住阀体12的底座18与袋体1的固定处”、“软塞10置于阀座12内,其圆柱状钩14则嵌入阀座12的中心圆孔内,使之固定不致脱落且能上下滑动”、“顶盖9……盖在阀座12上时比较可靠,且圆柱状顶针13正好压着软塞10中部而使密封性能更好”已经明确地限定了护圈和阀座、软塞和阀座以及顶盖和软塞之间的位置关系,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压盖式排气阀的阀座、护圈、软塞和顶盖的组装图以及其他连接关系,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说明书附图中均明确地给出了上述各部件的形状构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这些部件的形状构造、说明书中给出的护圈和阀座、软塞和阀座以及顶盖和软塞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现有技术中的排气阀构造,可以得出该压盖式排气阀的阀座、护圈、软塞和顶盖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组装和连接关系,从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阀座”、“软塞置于阀座内”、“顶盖”的描述不清楚,且由于在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说明“护圈”与其他零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也没有顶盖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因此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中对阀座、软塞以及顶盖的具体构造的限定是:“阀座(12)中间设有气体通道,包括中心圆孔(16)和侧向导气栅(17)”、“软塞(10)下侧中心处设有下部为倒圆锥体的圆柱状钩(13),所述软塞(10)上部为球冠面,球冠面设为外圈(15)和中部两部分,外圈(15)与中部之间有两处相连”、“所述顶盖(9)外部设有两凸块,周边设有槽,中心处设有圆柱状顶针(14)”,并且由于现有技术中的排气阀通常都具有阀座、软塞、护圈以及顶盖这四个组成部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描述以及其所掌握的所属技术领域的知识,可以清楚地得知阀座、软塞以及顶盖的形状构造;对于护圈和顶盖与其他零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熟知护圈是用于将阀座固定在袋体上起保护袋体的作用的,而顶盖是用于顶住软塞以防止气体进出的,因此护圈和顶盖与其他零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4的无效理由不能够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袋体(1),所述袋体(1)除袋口外的各边是密封的;
双排无齿拉链(2),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由两片分别设有两条对应的凹凸条(7、8)的拉链片(5、6)组成,
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设置在袋体(1)的袋口处,其两片拉链片(5、6)分别密封固定在袋口的两侧。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密封袋封口夹链,其中(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附图1-4)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密封袋袋体包括多边密封边,但至少一边形成袋口24的袋体23;封袋封口夹链20是设置于袋体23的袋口24处,该密封袋封口夹链20包括第一夹链带21及第二夹链带22,其分别黏贴于密封袋的两侧的袋口24;第一夹链带具有第一夹链,其上具有一条插封条及二条钩条,第二夹链带具有第二夹链,其上具有二条插钩,每一条插钩上形成第一插扣空间,该第一插扣空间供第一夹链的插封条吻合地插衔于其间,第一夹链带及第二夹链带可为两组并排。
其中,对比文件4中的密封袋袋体包括多边密封边,但至少一边形成袋口24的袋体23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封袋封口夹链20是设置于袋体23的袋口24处,该密封袋封口夹链20包括第一夹链带21及第二夹链带22,其分别黏贴于密封袋的两侧的袋口24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第一夹链带具有第一夹链,其上具有一条插封条及二条钩条,第二夹链带具有第二夹链,其上具有二条插钩,每一条插钩上形成第一插扣空间,该第一插扣空间供第一夹链的插封条吻合地插衔于其间,第一夹链带及第二夹链带可为两组并排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和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4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都解决了快速简便地密封的技术问题,并可达到相同的密封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以下技术特征:
还包括封口夹(4),所述封口夹(4)套在设置了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的袋口上。
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行-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4行,图5):密封袋封口夹链进一步包括拉链组,其夹滑于第一夹链带与第二夹链带22的外面。
对比文件4中的拉链组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封口夹,拉链组夹滑于第一夹链带与第二夹链带22的外面即相当于套在设置了所述双排无齿拉链的袋口上。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对于针对权利要求1、2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将不再进行评述。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以下技术特征:
还包括压盖式排气阀(3);
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由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组成;
所述袋体(1)上设有一个孔,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设置在所述袋体(1)上所设的孔处。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未公开,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包装袋内的空气完全排出,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带有止回阀的包装袋,其中(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页第27行-说明书第3页第10行,图1、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止回阀100包括一个阀体10,阀体10包括一个孔11,一条密封垫导向通道13从阀体10的底表面向上延伸,以便与孔11连通;限定出密封垫导向通道13的带有外螺纹套管15从包装袋1向外突伸,一个圆环状盘60被从套管15的上端部装配在该带有外螺纹的套管15上,盘60被紧密地粘结在包装袋1的外表面上;一个密封垫20被设置在阀体10中的孔11内,一个塞子5将密封垫20支撑在合适的位置,塞子5的下端部下压密封垫20。
对比文件5中的阀体10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阀座;对比文件5中的盘60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护圈;对比文件5中的密封垫20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软塞;对比文件5中的塞子5用于下压密封垫20,因此塞子5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顶盖;对比文件5公开的是止回阀,但是该止回阀的结构中也是由塞子5来限制密封垫20的上下移动,因此该止回阀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压盖式排气阀。对比文件4、5都属于密封包装袋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5中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止回阀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以解决其不能够将包装袋内的空气完全排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3的该项无效理由成立,对于针对权利要求3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将不再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0183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2、3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