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04
决定日:2008-11-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0398.4
申请日:2005-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富旭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G06F3/06G06F3/00G06F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不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话,则该实用新型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名称为“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的第200520060398.4号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东莞市富旭电子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含有一个提供电能的电源(6),一个CPU中央处理器(3),电源(6)输出端连接CPU中央处理器(3),其特征在于:一个用于存储数字信息的FLASH存储器(13),所述FLASH存储器(13)连接一个将FLASH界面转为标准的紧凑式闪存界面的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所述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连接CPU中央处理器(3),电源(6)输出端连接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输入端连接按键(12),CPU中央处理器(3)输出端连接S端子(18)、USB转ATA高级技术附加装置接口(15),USB转ATA高级技术附加装置接口(15)连接存储其运行程序的EEPROM电可擦除只读存储器(17),USB转ATA高级技术附加装置接口(15)连接USB接口(16),USB转ATA高级技术附加装置接口(15)把USB接口(16)与外界交换的讯息通过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传递到Flash存储器(1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输出模拟视频信号给LTPS低温多晶硅驱动器(2),LTPS低温多晶硅驱动器(2)输出端连接显示图像的LTPS低温多晶硅显示屏(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6)输入端经过充电管理芯片(7)连接直流USB充电器(26),电源(6)输出端连接电量检测电路(4)及稳压电路(5),电源(6)通过稳压电路(5)降压后连接CPU中央处理器(3)、LTPS低温多晶硅驱动器(2)、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第二FLASH存储器(10),CPU中央处理器(3)连接能检测电源(6)电量的电量检测电路(4),所述电源(6)是锂电池。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上设有音频输入(23)接口、音频输出(24)接口、视频输出(25)接口,CPU中央处理器(3)的音频输出(24)接口通过高频数/模或模/数转换芯片(21)连接耳机插座(20)、耳机输出(19),CPU中央处理器(3)的视频输出(25)接口连接对外输出视频信号的S端子(1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连接SDRAM图像程序存储器(8)、SDRAM系统程序存储器(9)、第二FLASH存储器(10),CPU中央处理器(3)从第二FLASH存储器(10)调出系统程序放入SDRAM系统程序存储器(9),CPU中央处理器(3)从第二FLASH存储器(10)调出图像程序放入SDRAM图像程序存储器(8)。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经过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串接FLASH存储器(13),CPU中央处理器(3)串接SDRAM系统程序存储器(9),CPU中央处理器(3)串接LTPS低温多晶硅显示屏(1)。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的数据音频信号经高频数/模或模/数转换芯片(21)转换为模拟音频并从耳机输出(19),CPU中央处理器(3)的音频输入(23)接口通过高频数/模或模/数转换芯片(21)连接话筒(22),语音信号经话筒(22)产生进入音频数/模或模/数转换芯片(21)放大并进行ADC转换为数据信号,经过CPU中央处理器(3)处理传入FLASH存储器(13)。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MTV播放器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CPU中央处理器(3)连接控制读写操作的USB通用串行总线控制芯片(11),USB通用串行总线控制芯片(11)连接USB接口(16)。”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4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i)有关紧凑式闪存驱动器对FLASH存储器存取的驱动/控制方式应为必要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没有揭示该驱动器是怎么工作的、数据在该驱动器中处理方式,说明书中也没有充分公开紧凑式闪存驱动器如何驱动FLASH存储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ii)本专利发明目的在于使播放器的传输、读写速度更快,并减小整机的体积,但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给出可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也没有充分公开如何使播放器的传输、读写速度、整机体积相较于CPU直接连接FLASH的方案更有效,因此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产生传输、读写速度快、体积减小的优点,因此不具有实用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乏涉及紧凑式闪存驱动器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008年5月14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具体意见陈述,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并增加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TW564986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及说明书(其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日);
证据2:CN2701696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
证据3:CN2620317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
证据4:CN1459721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日);
证据5:CN1432965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7月30日);
证据6:中国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其中相关页的中文译文;
证据7:《CF and CompactFlash Specification》及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
证据8:CN2629127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8日);
证据9:CN2679688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27日)。
请求人进一步陈述和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主要有:
(1)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或3与证据4或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6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参考证据7所公开的技术标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1、2、8或9中揭示,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和8中所揭示,且媒体播放器设置有显示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4中也揭示了USB界面供电及保护电路的内容。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证据2中揭示。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技术,且在证据3中揭示。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i)仅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并不能够知道中紧凑式闪存驱动器将FLASH转为标准CF界面起什么作用,也不知道紧凑式闪存驱动器与CPU连接之后是否是CPU藉由驱动器控制FLASH存取,因为这些问题未充分揭示,所以权利要求1无法满足发明目的,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ii)按照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专利应内置FLASH存储器和CFC紧凑式闪存卡界面,因此“内置”应为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iii)由于权利要求2-9从属于权利要求1,将它们中的任一项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都同样由于缺乏上述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2008年4月14日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案卷编号5W09940)。
2008年6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5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2008年7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如果权利要求1无效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缺少必要技术特征;(iv)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明确其证据的组合方式与在先提交的书面意见完全一致。
请求人明确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8、9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请求人未提交证据7的原件,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6、7中涉及到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4)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所采用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再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话,则该实用新型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提到了紧凑式闪存驱动器可以将FLASH界面转为标准的紧凑式闪存界面,但并没有揭示该驱动器是怎么工作的、数据在驱动器中处理方式等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应驱动紧凑式闪存的驱动器怎么驱动FLASH存储器,也无法实现利用紧凑式闪存驱动器调出FLASH存储器的讯息,同时,说明书也没有充分公开涉及紧凑式闪存驱动器如何驱动FLASH存储器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提出了将FLASH存储器与紧凑式闪存驱动器连接,紧凑式闪存驱动器与CPU连接,但仅以权利要求的内容并不知道紧凑式闪存驱动器与CPU连接之后是否是CPU藉由驱动器控制FLASH存取,说明书中也未充分揭示以上技术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认为:以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主,FLASH和CF界面都是现有技术,如说明书附图2所示出的那样,紧凑式闪存驱动器具有一主芯片,该芯片是成品,属于现有技术,芯片本身就具有将FLASH界面转换成CF界面的功能,因此不用详加描述。专利权人利用了该芯片的转换功能,对具体电路进行设计、组合后,实现了FLASH界面向CF界面的转换。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现有技术中存在专用于将FLASH界面转化为CF界面的芯片,本专利说明书中也给出了所述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的电路图,但其给出的解决手段仍是不完整的。
首先,按照本专利“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大多采用HDD或CFC紧凑式闪存卡作为存储器,其由于体积很大,因此需要改进,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采用内置FLASH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以内建CFC紧凑式闪存卡界面连接控制芯片方式控制FLASH存储器的存取动作,使MTV播放器传输、读写速度快并减小整机的体积。由此可知,本专利为了减小整机体积,利用FLASH存储器替代了传统的HDD或CFC存储器,那么,如何用本应驱动CFC卡的驱动器驱动FLASH存储器就是本专利技术方案能够实施的关键。然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简单叙述了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能够调出FLASH存储器13中的讯息,未对其技术细节作出任何描述。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时,变得无从下手。
其次,本申请虽然在附图2中给出了紧凑式闪存卡控制线路装置的电路图,但是,图2是一个复杂的电路图,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对该电路图的具体连接关系给出描述。诚然如专利权人所说的那样驱动器14中的主芯片属于成品,但是,驱动器14是一个完整的电路,其不单单只有一个现成的芯片,还需要将现有芯片通过外围电路和其他支持电路融合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然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该电路图(附图2)仅简单提及,没有进行详细描述。
再次,除了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自身的电路结构未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描述清楚之外,该驱动器14与MTV播放器中其他组件之间的电连接关系也未在说明书中给出具体的披露。按照本专利附图3所示的框图,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分别与CPU3和FLASH存储器13相连,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简单交代了“CPU中央处理器3经过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调出FLASH存储器13的讯息”,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知道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和FLASH存储器13的具体接口关系,也不知道CPU如何实现藉由紧凑式闪存驱动器14调取FLASH存储器13中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在以上几点中给出具体技术方案的描述,专利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可以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实现其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9所述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证据,本决定中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6039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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