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819
决定日:2008-11-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02984.5
申请日:2005-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世纪天平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沈杰
主审员:朱茜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C22B23/00,C21D5/00,C22B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或给出了某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种启示或教导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这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的200510102984.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9月16日,专利权人为刘沈杰。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炉冶炼工艺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将原矿破碎筛分,其中粒径10~60mm的原矿块为高炉冶炼原料,粒径小于10mm的矿粉与焦粉、生石灰/石灰石混合配料进行烧结,得到烧结矿块;
将烧结矿块破碎筛分,粒径10~50mm的烧结矿块为高炉冶炼原料,粒径小于10mm的矿粉重新烧结;
将烧结矿块、焦炭、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和萤石混配进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其中,下列添加剂与烧结矿重量比为:
萤石 0.3~8%
白云石 0~8%
石灰石/生石灰 4~3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氧化镍矿的主要成分及其重量比为:镍:0.5~4.5%;铬:0.3~12%;铁:38~55%。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原料混配进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的步骤中还添加有原矿块。
4、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不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的添加剂与烧结矿的重量比优选为:
萤石 0.3~5%
白云石 0.5~5%
石灰石/生石灰 8~15%。
5、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不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石灰石中CaO含量大于50%,生石灰中CaO含量大于80%。
6、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不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白云石中Mg含量>10%。
7、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不含结晶水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中所述萤石中CaF2含量大于80%。”
(二)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世纪天平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冶金百科全书 钢铁冶金卷》,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条目分类目录第9页、条目分类目录第13页、第125-126页、第455页、第569-570页、第513页、第564页、第567页、第212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2: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3:《含镍红土矿的综合利用》,北京矿冶研究院冶金室,据称刊载于1974年第10期《有色金属》(冶炼部分),复印件共10页;
附件4:《镍的提取冶金》,据称刊载于1973年第6期《中国有色冶金》,复印件共3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属于钢铁冶金领域,附件1披露了a)氧化镍矿属于复合铁矿;b)铁矿石的烧结工艺包括筛分、烧结和重新烧结;c)高炉冶炼时的原料及添加剂;和d)公开了钢铁冶金中冶炼原料配比的计算方法,根据其描述的方法,可以计算出高炉冶炼时添加剂的配比。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特征在附件1中已经全部披露。由于氧化镍矿属于铁矿的一种,冶炼普通铁矿和冶炼氧化镍矿都属于冶炼技术,将冶炼普通铁矿应用到冶炼氧化镍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够想到的,且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另外,在钢铁冶金领域,在高炉冶炼时将烧结矿块等与石灰石、白云石及萤石进行混配,以实现降低炉温、增强铁水流动性并且避免炉缸烧穿等技术效果是公知常识,本专利不具备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被附件1、3、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对同一技术特征重复记载,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对萤石的比重表述为0.3%-8%,即使权利要求3中将萤石的比重进一步限定为0.3%-5%,仍无法准确清楚地表达其技术内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本专利说明书中除对本专利技术效果进行简单描述外,并未对其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其说明书内容再现相应的技术方案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11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7年11月26日,请求人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材料,补充提交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5:《有色冶金原理》(修订版),傅崇说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3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6:《钢铁冶金学》上册,北京钢铁学院炼铁教研室、炼钢教研室,封面、目录页3页、第12页、第15页、第27页、第29页、第82页、第133-138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7:《最佳镍铁精炼工艺》,谷新艳,刊载于《有色冶炼》第29卷第2期,2000年4月,复印件共4页;
附件8:《提高高碳铬铁冶炼铬元素回收率的实践》,刊载于《铁合金》2004年第4期,复印件共4页;
附件9:《降低高碳铬铁渣中铬含量的实践探讨》,刊载于《铁合金》2002年第2期,复印件共3页;
附件10:《镍冶金学》,黄其兴、王立川、朱鼎元编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皮、版权页、目录页1页、 第346-377页,复印件共35页;
附件11:《红土镍矿处理工艺综述》,李建华、程威、肖志海,刊载于《湿法冶金》第23卷第4期,2004年12月,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从镍红土矿中回收镍、钴技术的进展》,刘大星,刊载于《有色金属(冶炼部分)》,2002年3期,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5-10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1、4中所列举的添加剂及添加剂与烧结矿的比例已全部被现有技术披露,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中烧结矿与产出镍铁的成分及含量存在矛盾,对提高风机风速没有提供技术方案,也没有提供提高炉温的技术方案,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针对“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冶炼工艺,而在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的六种矿石原料均被称为“镍铬铁矿”,且其成分原料也与附件11、12所记载的红土镍矿的成分含量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据2:《钢铁冶金学(炼铁部分)》(第2版),王筱留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出版,封面、扉页、第11-12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3:《中国冶金百科全书 钢铁冶金卷》,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212-214页、第569页,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3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附件1仅仅给出了钢铁冶金的最基本理论知识,并没有针对氧化镍矿冶炼工艺作出明确的教导和说明。证据2、3说明萤石一般被认为是特殊情况下才使用的,但本专利是克服技术偏见的发明,以萤石作为高炉常规炉料,不能由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1的联合计算法/简易计算法对炉料的计算得出。(2)“萤石与烧结矿重量比为0.3-20%”就是所需加入萤石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指导,按照这个比例添加萤石就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2008年1月1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2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1月2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材料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收到的文件进行答复。
(四)2008年2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均无异议。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1.请求人当庭提交补充证据,即附件1对应书籍的第504、505、241、685、9、517、518、521、522页的复印件;附件5对应书籍的第26页的复印件;附件6对应书籍的第83、84、196、197、198、199页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
2.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是:
(1)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用附件11、12证明氧化镍矿的组成;
(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2、4~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1,用附件1加附件6的组合,或者在附件1和6的基础上再结合附件5、7、8、9、10中的任一篇来评价其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6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的附件1、附件5、附件6对应书籍的相关复印页属于新证据,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新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应接受;(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5、6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认可附件1、附件10的真实性,虽然认可附件3、7-9、11-12的真实性,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7-9、11-12的原件仍是图书馆出具证明的复印件,图书馆出具证明的时间晚于本案的举证期限,说明该证据未按期提供,而且说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前提交的材料均非复印自该图书馆,是伪证。专利权人对附件3、6的公开性有异议,理由是附件3上标有“内部刊物、注意保存”,因此不是公开出版物;附件6是内部教材,没有出版公开的信息。
4.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5.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补充附件,给予其15天的答辩期限。
(五)2008年3月7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的附件1、附件5和附件6的相关页陈述了意见。在该意见陈述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2008年2月25日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已经超出规定的补充证据期限,因此上述补充证据材料不应被接受,无需讨论其真实性和公开性。
2008年3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国图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和添加剂与烧结矿重量比的计算过程。
2008年7月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一份附件,专利权人声称该附件为本案相关的PCT专利申请在印度尼西亚授权公告的复印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本案中,请求人提出的如下无效宣告理由由于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审理:
(1)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未载明需加原矿块及添加剂与原矿块、烧结矿之间配比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无效理由,由于该理由并未在审查指南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作出具体说明,合议组不予审理;
(2)请求人在口审后提交的口审意见陈述书中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由于该项理由的提出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合议组不予审理。
(3)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还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无效理由,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并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合议组对其也不予审理。
对于其他无效理由的审理认定,将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二)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要求使用附件1、3、6、11、12作为证据,并主张附件1、3、6能够破坏权利要求1、2、4-7的创造性,附件11、12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则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并认为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附件1,由于附件1是技术词典,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因此专利权人关于该附件相关页为超期举证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附件1予以接受。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可作为本案证据,能够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附件3,请求人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附件3的正文页并说明了其出处,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附件3相应期刊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和正文页,并提供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献复制证明,经审查,该内容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文件相应页内容一致,来自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复印资料能够证明原件确实存在,可以视为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原件,因此合议组对其予以采信,并认为其能够证明附件3的真实性;附件3上虽然印有“内部刊物,注意保存”字样,但并未明确在特定范围内需要保密,而是记载有发行方的信息,专利权人虽然指出附件3是“内部刊物”,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刊物属于在特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综上,合议组认可附件3的真实性,认为附件3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且由于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附件6,虽然专利权人主张附件6是内部教材,且口头审理时提交的页数超出了举证期限,但是,附件6并未注明是需要保密的资料,而且考虑到教育和教材的特点,其显然并非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资料,因此附件6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的范畴,其作为教科书类公知常识性证据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应予接受。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附件6可作为本案证据;其上记载的日期应看作是其出版日期,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6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附件11、12,它们与上文提到的附件3同样也是从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复制资料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天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文献清单和文献复制件。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1、12与上述文献复制件一致。基于与上述附件3相同的理由,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予以接受,并认为其能证明附件11、12的真实性。同时,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内容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但是,请求人于2008年3月10日提交的上述附件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超出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的法定期限,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或给出了某种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种启示或教导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这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工艺,其技术方案可分为筛分、烧结、再筛分、再烧结的制备烧结矿块的步骤,以及用具有特定配比的高炉冶炼原料冶炼镍铁的步骤。
附件1的第570页词条“铁矿石整粒”公开了铁矿石整粒的工艺过程包括破碎、筛分,第513页词条“烧结矿”、第564页词条“铁矿石烧结”和第567页词条公开了铁矿石烧结工艺,第569页公开了烧结矿的筛分、整粒及对粒度的要求,内容包括将粉矿与熔剂(石灰石、生石灰、消石灰、白云石和菱镁石等)以及燃料(焦粉和无烟煤等)混合后烧结成烧结矿块,烧结矿处理部分还包括破碎、筛分、冷却、整粒、再烧结等工序,因此,附件1的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原矿破碎筛分、烧结得到烧结矿块的步骤,以及烧结矿块再破碎、筛分、重新烧结的步骤。而且附件1的上述部分也对铁矿石包括原矿和烧结矿的破碎筛分粒度选择给出了选择范围,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可以根据具体生产工艺要求选择粒度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原矿和烧结矿的处理步骤和相关参数。
此外,对于高炉冶炼,附件1第9页条目分类目录记载了钢铁冶金原材料包括烧结矿、熔剂和燃料如冶金焦、煤等,石灰石、白云石、萤石和石灰均属于钢铁冶金的熔剂,具体地,第504、505页词条“熔剂”中公开了熔剂的作用及类型,并公开了常用的碱性熔剂有石灰石、白云石、石灰及消石灰,为了增加高炉炉渣的流动性,炉料中配加白云石,最好使用白云石化石灰石;常用的中性熔剂包括萤石,它是调整炉渣流动性的主要稀释剂,主要起助熔作用;高炉冶炼过程中,当炉墙结厚或炉渣粘稠时,也用萤石作清洁炉墙及稀释炉渣之用。此外,第241页词条“高炉造渣”中公开了高炉炼铁过程中,炉中形成的某些酸性氧化物熔点很高、不易熔化,在高炉中会形成非常粘稠的物质,难于流动,造成渣铁不分,这样高炉炼铁就不能进行,为此需加入助熔物质??熔剂,如石灰石、白云石等,并指出,熔剂种类的选择应针对矿石脉石和焦炭灰分的成分而定,由于一般情况下矿石脉石和焦炭灰分系酸性氧化物,所以主要采用碱性熔剂,但要考虑到高炉造渣对炉衬的影响和作用,中国包头铁矿石中含有CaF2,含有CaF2的熔渣对炉衬有强烈的侵蚀作用,为此高炉造渣时添加足够的CaO,以防止炉渣的熔化性和粘度过低,削弱其侵蚀作用,以保护炉衬。可见附件1公开了高炉冶炼过程中可加入石灰石、白云石作为冶炼的熔剂。第505页词条“中性熔剂”、第685页词条“萤石”公开了在钢铁冶金造渣过程中主要利用萤石的助熔性,它能使CaO和阻碍石灰熔解的2CaO?SiO2外壳的熔点显著降低,因而加速石灰熔解,迅速改善炉渣的流动性。萤石助熔的特点是作用快,时间短,但萤石用量过多则会出现泡沫渣增加喷溅,加剧炉衬的侵蚀,所以在调整炉渣流动性时应控制得当。综上,附件1的上述对高炉冶炼及熔剂选择范围和作用机理的描述给出了用烧结矿块、焦炭和熔剂混配冶炼的指引,且给出了石灰石/石灰与白云石的组合和萤石可以用来改善造渣性能包括增加流动性。据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记载的内容,在面对高炉冶炼具体矿石如本专利所述的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技术问题时,可以根据矿石成分的不同而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的实验,选择熔剂组成及配比,从而得到使用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作为高炉冶炼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熔剂的技术方案。
而且,可以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关于高炉冶炼原料的配比,附件1第212页词条“高炉配料计算”解释了在给定的原料燃烧条件和冶炼参数下,确定高炉炼铁过程中冶炼单位生铁的焦炭、矿石、熔剂消耗和配比的计算,包括基于铁及少量元素Mn等的平衡方程式、造渣氧化平衡方程式和热平衡方程式等,联解计算相应消耗量。此外,附件6第133-138页具体公开了一种高炉配料中矿石及熔剂用量的配料计算过程,第197、198页解释了氟在高炉中的行为对造渣的影响,第83、84页公开的是CaO-SiO2-CaF2三元系在1500℃时的粘度图和K、Ca、F对炉渣粘度影响的曲线图。由此可见,在附件1给出了将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混配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以及附件1、6公开了熔剂对炉渣粘度影响和高炉配料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工艺条件和产品要求选择合理的参数,从而分别计算出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的加入量与矿块量的比例,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氧化镍矿中的镍、铬、铁的含量进行了限定,由于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6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根据矿石组成计算配料,而且附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镍红土矿的组成,其镍、铬、铁的含量(参见附件3表1)经换算后与权利要求2限定的数值范围存在重叠。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3中熔剂的添加量进行进一步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7分别用附加的技术特征限定了石灰石或生石灰中的CaO含量、白云石中Mg的含量和萤石中的CaF2含量,但是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参见第521页、第518页、第9页、第685页)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及证据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主题名称,请求人提供的证据都不是针对氧化镍矿的冶炼。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作为钢铁冶金领域的百科全书,其中记载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而本专利中的氧化镍矿冶炼制造镍铁不言而喻属于钢铁冶金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高炉冶炼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的技术问题时显然会考虑附件1记载的内容,通过有限的实验将其适用于冶炼氧化镍矿石和确定最佳工艺参数,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专利??人还认为,证据2第11-12页的内容能够证明现有技术中萤石不是常规的熔剂,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洗刷炉墙上的粘结物或炉缸堆积以及炉况不顺行时才要加入的特殊熔剂,只能作为短时期使用的炉料,而本专利正是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偏见,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氧化镍矿的常规熔剂,在高炉冶炼之初就与其他常规熔剂一同投入高炉进行冶炼,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次,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证据2是为了证明现有技术中直至本专利申请日仍存在所述的技术偏见,但是作为现有技术的附件1第505页词条“中性熔剂”的解释中具有如下记载:常用的中性熔剂有萤石及铁矾土。萤石主要成分为CaF2,是调整炉渣成分的主要稀释剂;高炉冶炼过程中,当炉墙结厚或炉渣粘稠时,也用萤石作清洁炉墙及稀释炉渣之用;作炼铁熔剂用的萤石要求CaF2>65%。根据该段文字的内容可知,萤石既可以作为常用的调整炉渣流动性的熔剂进行高炉冶炼,同时也可在炉墙结厚或炉渣粘稠时投入高炉达到清洁和稀释的作用,萤石的上述两种作用在现有技术中是并列存在、选择使用的。因此,附件1实际上是给出了为改善炉渣流动性可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高炉冶炼时,能够想到将萤石作为熔剂在高炉冶炼过程中与其他熔剂一同加入高炉中以改善冶炼过程中炉渣的流动性。因此,在附件1的教导下,将萤石作为高炉冶炼的常规熔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1所述的高炉配料计算的联合计算法和简易计算法都没有关于萤石的描述,反而是在炉渣成分计算中明确提到“在特殊冶炼时还含有CaF2等”,并认为该处所述特殊冶炼是指证据2所述的洗刷炉墙上的粘结物或炉缸堆积以及炉况不顺行时,因此萤石的计算不在正常高炉配料计算中,附件1的高炉配料计算无法得出萤石的加入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第212页与证据3第213页(二者对应书籍相同)的相关记载为“炉渣由炉料中各种还原剩余的和未还原的氧化物以及少量的硫化物组成,在特殊矿冶炼时还含有CaF2等”,可见这里的记载是“在特殊矿冶炼时”而非专利权人所述的“特殊冶炼”,显然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而且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在特殊矿冶炼时”指的就是证据2所述的情形;其次,如前所述,在附件1和附件6教导了萤石、白云石和石灰石/生石灰联用作为高炉冶炼熔剂的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平衡计算及有限的实验来确定它们与烧结矿的配比,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也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能支持。
针对专利权人声称的本专利的相关PCT申请已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授权,合议组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本专利权的有效性,其他国家对某项专利申请授权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有效性的依据,因此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四)由于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请求人针对它们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而针对权利要求3,由于请求人并未主张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对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不予评述。下文中合议组仅针对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应的说明书的记载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上述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能写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说明书无法实现其技术效果,基于以下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1)说明书实施例中烧结矿与冶炼所得镍铁的成分及含量存在矛盾,违反了物料平衡原则,根据物料平衡原则和被请求专利说明书中载明的各元素的收率(铁97-98%,镍99%,铬40-50%),实施例中烧结矿的铁镍比和产品中的铁镍比数值应当趋同或趋近,同时,烧结矿中的铁铬比、镍铬比应当明显小于产品中的铁铬比、镍铬比,但实际得到的数据中,大量数据的对比不能体现出这种趋势,数据之间存在矛盾,鉴于实施例数据的这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被请求专利说明书根本不可能实现其显著进步的技术效果;2)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添加剂与烧结矿的比重如何取值作出清楚和完整的说明,添加剂的用量只有重量比值的范围,说明书没有说明高低值的使用条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推导出萤石等添加剂的具体用量;3)说明书实施例高炉冶炼工艺参数中提到风机230m/s,但没有载明该参数是风机的什么数据以及该风机是何种风机。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关于添加剂与烧结矿的重量比,说明书记载了该重量比的范围和参比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据此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根据具体工艺情况如烧结矿块的组成、冶炼条件等在所述范围内进行选择。至于请求人强调的萤石腐蚀性大,如果用量过多将会出现泡沫渣增加喷溅的问题,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技术方案时会考虑避免的问题,而且请求人也并未举证证明在说明书所限定的添加剂范围内,采用何种配比将会出现这一问题。2)关于实施例的物料平衡和原料收率及风机参数,首先,原料的收率和风机的参数均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未对此要求保护;其次,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烧结矿与冶炼所得镍铁的成分及含量的数值是采样测量的结果,而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原料收率,一般是统计分析的结果,因此二者存在差别是可能的,尚不足以说明本专利不能解决一步法冶炼镍铁的技术问题;而且风机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艺选用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工艺所针对的对象为氧化镍矿,要求保护的也均是氧化镍矿高炉冶炼的技术方案,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所用的原矿名称均为“镍铬铁矿”,而且其成分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12中的氧化镍矿的成分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氧化镍矿应当包括镍铬铁矿,本专利并没有对氧化镍矿的种类进行限定,镍铬铁矿是本领域的通俗的说法。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不含结晶水的氧化镍矿经高炉冶炼镍铁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记载,同时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镍铬铁矿的高炉冶炼工艺,请求人并未提供足以怀疑根据镍铬铁矿的冶炼实施例无法冶炼氧化镍矿的充分理由。从附件11、12可以看出,其所称的氧化镍矿中也含有镍、铬、铁元素,而且氧化镍矿在地球上分布广泛,附件11、12中也提到了其组成也是“一般”如此,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清楚地知道,不同产地的氧化镍矿石的品位、成分、含量等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另外,即使是同一矿床,在不同深度其成分也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因此并非与该附件中记载的组成含量有差别的矿石就一定不属于氧化镍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结合其掌握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以及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七)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其中原料混配进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的步骤中还添加有原矿块”,但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其中粒径10-60mm的原矿块为高炉冶炼原料”,也就是说原矿块直接入高炉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3这种同一特征重复记载的方式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炉冶炼原料为烧结矿块、焦炭、石灰石/生石灰、白云石和萤石,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原矿块,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用附加技术特征“原料混配进行高炉冶炼得到镍铁的步骤中还添加有原矿块”来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的,故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是引用与被引用的关系,其间不存在重复记载导致不简要的问题,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102984.5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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