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578
决定日:2008-1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8035.6
申请日:2006-06-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范兴旺
授权公告日:2007-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G01C7/06,G01C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在对比文件中所公开,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专利号为ZL200620118035.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6月6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光电技术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包括转动机构、测量所述转动机构转动角度的角度编码器和测量目标点距离的激光测距仪,所述角度编码器和激光测距仪固定在所述转动机构的最终转动部分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所述计算机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角度编码器、激光测距仪和转动机构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微处理器包括距离采集模块、角度采集模块、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所述距离采集模块分别与激光测距仪和控制模块连接,所述角度采集模块分别与角度编码器和控制模块连接,所述控制模块还与所述转动机构和存储模块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为单片机89C55WD。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片机89C55WD的TXD、RXD脚通过距离采集模块连接所述激光测距仪。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片机89C55WD的INT0、INT1脚通过角度采集模块连接所述角度编码器。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片机89C55WD的P1.0、P1.1脚通过电机驱动电路连接所述转动机构。
7.如权利要求2或5所述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采集模块为正交编码脉冲及细分电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范兴旺(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5201453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专利权人为陈勇;
证据2:申请号为200510130893.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06年6月21日,申请人为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3:专利号为ZL96224023.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月14日;
证据4:申请号为96105910.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6年10月23日;
证据5:2002年第1期的《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的封面页、目录页、登载有题目为“基于C51和FLASH存储器卡的无纸记录仪”一文的第59-62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6:2004年第23卷第3期的《自动化技术与应用》的封面页、目录页、登载有题目为“DSP在测速中的应用”一文的第71-73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7:2005年第6期的《电子世界》的封面页、目录页、登载有题目为“多功能数字钟(B题)”一文的第40-44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8:2004年第6期的《电子质量》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登载有题目为“基于单片机的磁性编码器信号细分系统的设计”一文的第21-22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9:2005年5月的《制造业自动化》的封面页、目录页、登载有题目为“基于DSP的光栅莫尔条纹信号辨向与细分电路研究”一文的第5-7页和第47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0: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复印费发票的复印件1页;
证据11: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08-kjzx-lwcz-027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2:专利号为ZL20062011631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6年5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9日,专利权人为陈勇;
证据13:专利号为ZL2005201453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专利权人为陈勇;
证据14:申请号为200610081205.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6年5月25日,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申请人为陈勇。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12-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控制模块为89C55WD”以及该单片机与相应电路模块的连接方式,证据5-7说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89C55WD已经是本领域常用的单片机,而单片机与相应电路模块的连接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连接,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3和4以及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6、8、9说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2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中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该特征实现了转动机构的连续转动和间歇转动,属于本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08年8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12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吴杰、公民代理人刘葛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正茂,公民代理人石磊、王洪烈、赵岩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证据1、2、1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或者证据7用于评述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6、8、9分别或结合起来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13、14,证据10和11只用于证明证据5-9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9的公开日期无异议。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转动机构、角度编码器、激光测距仪以及各部件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的技术特征,而检测仪测量点的截取的稀疏完全可以决定测量头是连续旋转还是间歇旋转;专利权人认为,对于限界检测仪,激光测距仪、角度编码器、转动机构等都属于隧道测量领域的公知技术,而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利用计算机微处理器控制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者间歇转动,以结合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的优点,而证据1中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关于测量原理的具体内容,专利法里规定不能运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去替换权利要求相应的技术特征,而且对应关系并不是唯一的,测量方法从未记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不在讨论范围内,而且证据1通过编制程序一样可以完成连续或者间歇测量。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中计算机微处理器的特征和证据1里的控制器是不同的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完全不同的,证据1没有公开控制驱动器实现连续和间歇测量的技术特征,证据1是完全的间歇测量。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问题:请求人认为,与证据1类似,证据2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转动机构、角度编码器、激光测距仪以及各部件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的技术特征,由于证据2中测量点的稀疏可以自由选择,而检测仪测量点的截取的稀疏完全可以决定测量头是连续旋转还是间歇旋转;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2也没有公开将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两种测量方式相结合的测量方式,证据2中的工业控制计算机只有采集角度、距离数据和存储的功能,没有计算和判断的过程,不能实现本专利的连续和间歇测量相结合的目的。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2的新颖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12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转动机构、角度编码器、激光测距仪以及各部件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的技术特征,其中证据12的掌上电脑相当于本专利的计算机微处理器,并隐含公开了微处理器能控制转动机构进行连续或间歇转动。专利权人认为,与上述理由相同,证据12的掌上电脑的控制作用与本专利的计算机微处理器的控制作用不同,证据12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计算机微处理器。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通过角度编码器测量转动机构的角度,且角度编码器位于转动机构的最终转动部分上,而证据4中公开了激光测量仪中利用角度编码器的技术手段,而将角度编码器安装在转动机构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和证据4同样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计算机微处理器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技术特征,而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和测量点选择的稀疏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测量方式,本专利正是结合了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这两种测量方式的优点。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5和证据7中都使用了单片机89C55WD,可见在控制领域使用公知的单片机89C55WD属于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的主题是一种无纸记录仪,证据7是一个多功能数字钟,其领域都与本专利不同,不存在技术启示,将单片机89C55WD应用于隧道限界测量装置上不是公知的。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认为,证据6、8和9都说明角度采集模块使用正交编码脉冲及细分电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8和9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相同,不存在技术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此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共提交了证据1-14共14份证据,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3和14,证据10和11只用于证明证据5-9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9的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4、12为专利文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2和12为非专利权人的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3、4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5-9为期刊类出版物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9的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5-9的真实性,证据5-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构成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明确放弃了证据13、14,同时明确表示证据10、11只用于证明证据5-9的真实性,而专利权人已明确表示对证据5-9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0、11、13、14不再评述。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专利而言,本专利涉及一种隧道限界检测测量装置。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述,在隧道等限界检测中,现有技术测量控制装置一般采用二种实施方式: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但间歇测量由于激光测距仪测头每次转到一个测量点必须停下来测量,测量速度很慢,效率低,而连续测量是激光测距仪边旋转边测量,虽然提高了测量效率,但测量误差较大。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根据对目标点进行测量时的反射信号的强弱,来判断激光测距仪在预定的时间(该预定时间是通过所获取的转动机构的旋转角速度、前一目标点的距离等量再根据一定的关系式计算得到的)内是否完成了距离测量,如果完成了距离测量,则控制转动机构继续进行转动,即进行边转动边测量的连续测量,如未完成,则控制转动机构停止转动,在静止状态下进行测量,即进行间歇测量,以将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这两种测量方式进行结合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2和证据12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的转动机构、角度编码器、激光测距仪以及各部件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的技术特征,而测量头是连续旋转还是间歇旋转可通过测量点的截取的稀疏或编制程序来决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分别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认可对于限界检测仪来说激光测距仪、角度编码器、转动机构等都属于隧道测量领域的公知技术,但认为证据1、证据2和证据1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而该技术特征反映了本专利的发明点,即利用计算机微处理器控制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者间歇转动,以结合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的优点。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限界检测仪,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20 行至第5页第24行,附图1-2):所述限界检测仪主要由测量头1、U型主架20和三角基座21组成,测量头1内部安装有激光测距仪2,在测量头1的左右侧中心处分别安装有左轴4和右轴6,左右轴同心,旋转编码器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角度编码器)的测量轴用定位销22与右轴6固定,直流电动机1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转动机构)带动右轴6及测量头1旋转,右轴6带动旋转编码器16与测量头1同步旋转(相当于旋转编码器6固定在最终转动部分上),旋转编码器16将检测的旋转角度数据传给控制驱动器12,并对直流电机19进行控制(即控制驱动器12分别与旋转编码器、测量头、直流电动机连接),精确控制测量头1的旋转角度并测量距离,通过键盘11可控制驱动器12按设定的程序控制直流电机19驱动测量头1旋转并测量距离。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证据1中限界检测仪的测量方式是通过精确控制测量头1的旋转角度并测量距离,即证据1是采用了通过转动机构的间歇转动而进行测量的间歇测量方式,尽管证据1还公开了可以通过控制驱动器12按设定的程序控制直流电机19驱动测量头1旋转并测量距离,但这也只是通过设定预定的步幅或一些预定的角度进行测量,仍然是间歇测量的方式。可见,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且该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合了连续测量方式和间歇测量方式的优点的作用,能够在保证测量精度前提下,获得提高对高密度点的测量速度,降低设备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从属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问题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大尺寸轴孔内径测量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17行至第5页最后一行,图1、2、6):所述大尺寸轴孔内径测量系统包括测量机构1、激光测头2、激光测距仪3、电控系统4及工业控制计算机5,所述测量机构1是测量系统的执行机构,由测量车8、测量架14组成,测量机构设有用于驱动激光测头2旋转的步进电机,所述激光测头(相当于本专利的测量目标点距离的激光测距仪)是测量系统的测量元件,测量并产生测量数据,激光测头2为两个,两个激光测头通过旋转臂24分别装在旋转轴25两端,旋转轴25两侧分别套装有中空型旋转驱动电机26和中空型旋转编码器27(相当于本专利的角度编码器),所述激光测距仪3用于检测所述测量车8的轴向前进距离,所述工业控制计算机5用于测量系统测量过程的控制,其控制激光测头2以进行数据采集,旋转编码器27用于确定数据采集所对应的角度位置,所述工业控制计算机的测量系统控制软件进行激光测头的参数预置、扫描数据的存贮、对测量数据进行操作实现交互显示、在想要测量的区域内进行特征提取,在所确定的若干测量点显示各测量点测量结果的工作。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证据2中的大尺寸轴孔内径测量系统的测量方式是在预置的测量点进行测量,即证据2是采用了间歇测量的方式,其中并没有公开结合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两种测量方式的技术手段,即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且该特征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合了连续测量方式和间歇测量方式的优点的作用,能够在保证测量精度前提下,获得提高对高密度点的测量速度,降低设备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2的新颖性问题
证据12公开了一种限界检测仪,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2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4页最后一行,图1、2):所述限界检测仪主要由测量头1、U型主架21和三角基座28三大部分组成,激光测距仪2安装在测量头1内,在测量头1的左右侧中心处分别安装有左轴4和右轴6,左右轴同心,旋转编码器1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角度编码器)的测量轴用定位销17与右轴6固定,测量头1可垂直旋转360o,在U型主架21上设置有掌上电脑10及驱动器11,通过掌上电脑10,使驱动器11按设定的程序控制直流电机20、23,驱动测量头1及U型主架21旋转,测量距离和测量头1的角度及U型主架21水平旋转的角度,转完一周将若干个测量点的角度和距离数值保存为一个数据文件。可见,证据12中文字部分及附图均没有明确记载其测量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同时根据其所公开的内容也无法确定证据12中所采用的测量方式,即证据1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且该特征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合了连续测量方式和间歇测量方式的优点的作用,能够在保证测量精度前提下,获得提高对高密度点的测量速度,降低设备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2和12中的测量仪在测量时测量点的截取的稀疏完全可以决定测量头是连续旋转还是间歇旋转,因此证据1、2和12实质上都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隧道测量领域中,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是两种不同的测量方式,其各有优缺点:间歇测量方式可以保证对每个测量点的测量精度,但由于每次测量必须让激光测距仪测头停下来,所以测量速度慢;而连续测量方式是激光测距仪测头边旋转边测量,虽然提高了测量效率,但测量误差较大。可见,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每个测量点的测量需不需要激光测距仪测头停下来进行精确的测量,与所选择的测量点的稀疏无关。而本专利正是针对现有技术中间歇测量方式和连续测量方式所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根据对目标点进行测量时的反射信号的强弱,判断激光测距仪在预定的时间(该预定时间是通过所获取的转动机构的旋转角速度、前一目标点的距离等量再根据一定的关系式计算得到的)内是否完成了距离测量,如果完成了距离测量,则控制转动机构继续进行转动,即进行边转动边测量的连续测量,如没完成,则控制转动机构停止转动,在静止状态下进行测量,即进行间歇测量,以获得一种结合了连续测量和间歇测量这两种测量方式的优点,克服了两者的缺点的测量方式。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所限定的是能够控制测量头进行上述结合了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两种测量方式优点的测量方式的计算机微处理器,而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2和12中均没有公开了将两种测量方式结合的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创造性问题
证据3公开了一种激光隧道断面测量仪,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2段,说明书第3页第1段,附图1、2):所述激光隧道断面测量仪由测量部分(1)、控制计算部分(3)以及连接导线(2)构成,所述测量部分包括激光测距仪(5)、步进马达(13)、旋转机架和三角架,所述旋转机架安装在三角架上,二者为活动连接,旋转机架可以绕其自身轴线转动0o~360o,测量部分在隧道中对隧道断面各测点进行测量,在测量过程中,控制计算部分通过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向前置单片机控制电路系统发送命令,并记下步进马达步进角度、控制步进马达与激光测距部分的操作,同时读取测距数值,然后传送到便携式电子计算机,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对收到的数据及马达步进角度进行贮存和处理。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包括测量所述转动机构转动角度的角度编码器,所述角度编码器固定在所述转动机构的最终转动部分上,而证据3中是通过便携式电子计算机测量转动机构的步进角度;2)权利要求1包括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且该特征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合了连续测量方式和间歇测量方式的优点的作用,而证据3中记载了测量部分在隧道中对隧道断面各测点进行测量,即证据3是对预置的测点进行测量,其采用的是间歇测量的方式,其中并没有公开结合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两种测量方式的技术手段。
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激光测量仪,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4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第7行至第21行,图1):所述激光测量仪包含至少一个用于发射激光束的主体装置和一用于将来自主体装置的激光束反射朝向主体装置的目标反射器,而所述主体装置包含发射激光束发射器、旋转和扫描激光束的旋转装置、一用于将激光束体倾斜的倾斜机构,一与旋转装置连锁,用于检测激光束的照射方向的旋转角度检测器,所述旋转角度检测器包括一编码器150,其安装在旋转装置的旋转底座154和固定底座156之间,利用编码器150对旋转底座154和固定底座156之间的角度,即主体装置相对于固定底座156之间的相对旋转角度进行检测,经此检测的旋转角度输入到旋转控制器169,利用旋转控制器169驱动旋转电动机160,因此控制旋转。证据4中激光测量仪的作用,是利用该测量仪借助激光来提供一测量基准面,特别是除了水平基准面以外,提供一种对于水平基准面成指定倾斜角的任选倾斜的设定平面(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1段),因此证据4中的激光测量仪的作用与本专利的隧道限界检测快速测量装置用于测量隧道限界的作用不同。证据4仅仅公开了利用编码器测量部件的旋转角度的技术特征,但是证据4不涉及本专利的限界测量仪中所使用的间歇测量方式或连续测量方式,也没有涉及结合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这两种测量方式的技术手段,即证据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证据3和证据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即使将证据3和证据4相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合了连续测量方式和间歇测量方式的优点的作用,能够在保证测量精度前提下,获得提高对高密度点的测量速度,降低设备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和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测量仪在测量时测量点的截取的稀疏完全可以决定测量头是连续旋转还是间歇旋转,因此证据3实质上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
合议组认为,由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所述转动机构连续转动或间歇转动的计算机微处理器”所限定的是能够控制测量头进行结合了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两种测量方式优点的测量方式的计算机微处理器,而证据3是对预置的测点进行测量,其采用的是间歇测量的方式,其中并没有公开结合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两种测量方式的技术手段。同时,证据4不涉及本专利的限界测量仪中所使用的间歇测量方式或连续测量方式,也没有涉及结合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这两种测量方式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3和证据4均未公开将间歇测量和连续测量两种测量方式结合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将两种测量方式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使将证据3和证据4相结合也无法得到将两种测量方式结合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4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时请求人使用证据5-9仅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4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和理由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11803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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