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喷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611
决定日:2008-1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1-09-12
申请(专利)号:02131676.7
申请日:2002-09-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荣欣
授权公告日:2006-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池内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B05B 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实施例是对发明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尽管实施例给出的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不完全一致,也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规的数值范围,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02131676.7、名称为“ 喷嘴 ”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1年9月12日,申请日为2002年9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池内。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喷嘴,其特征在于,沿着装脱自如地安装在喷嘴本体的喷射侧的油嘴的中心轴线,设置有将前端面的喷口与反向面的流入口连通的流路,在所述油嘴的流路中,从所述流入口至喷口之间设有喉部,从流入口至喉部的流路断面形状呈圆形或椭圆形,其断面积逐渐缩小,而从所述喉部至喷口的流路断面形状从圆形或椭圆形平滑并连续地改变成长圆或椭圆形,同时其断面积相同或逐渐缩小,并且在所述喉部,将相对流路直径d的喉部曲率R设定在R/d=0.2~5的范围,形成平滑的连续形态,喷雾的打力在整个喷雾图形区内形成均等的强打力。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口的短径与长径之比设定为1∶2~1∶7的范围,同时,流入口的短径与长径之比设定为1∶1~1∶3的范围。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喉部的断面积与所述喷口的断面积之比设定为1~4.0倍,将所述流入口的断面积与所述喷口的断面积之比设定为1.4~11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喷嘴本体内,装脱自如地安装有所述油嘴和适配器,将过滤器与所述适配器连结,使设置在这些油嘴、适配器、过滤器的中心的流路轴线一致,所述过滤器的壳体的结构是将与所述适配器的连结侧开口,同时将另一端闭锁,从该闭锁壁侧至周壁,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置有长度方向的纵槽,流体从该纵槽流入壳体内部,并且,在与所述过滤器连结的所述适配器内配置着具有分割流路的整流板的整流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沿着所述适配器的中心轴线设置的流路朝油嘴侧方向缩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将从流体供给管供给流体的过滤器、根椐流体压开闭流路的单向阀、组装有整流器的适配器、所述油嘴依次连设,从后端的所述过滤器至前端的所述油嘴的喷射口,设置有呈同一轴线的直管状连续的流路,所述单向阀具有利用沿着缸体的内周面配置的弹簧、朝流路闭锁方向施力的中空状的活塞阀,在该活塞阀的流体流入侧后端,设置有对设置在所述缸体上的阀座进行开闭的开闭阀,同时在该开闭阀附近位置的周壁上设有流入孔,所述开闭阀在利用流体压抗住弹簧而打开阀座时,流入所述活塞阀与缸体之间的流体通过所述流入孔,流入由活塞阀的中空部构成的流路,另外,将整流器内嵌固定在所述适配器的流入口,设置有从该整流器至所述油嘴流入口的长的流路。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内的流路直径d2与所述适配器内的流路直径d1的关系设定为1≤d22/d12≤1.4,并且,将所述适配器内的流路直径d1与该流路的长度L1的关系设定为L1/d1=3~5,同时将所述单向阀内的流路直径d2与该流路的长度L2的关系设定为L2/d2=3~5。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适配器的流入口后端侧,凸设有所述弹簧的的支承筒部,将所述活塞阀沿着该支承筒部的内周面进行滑接,同时将整流器内嵌固定在与所述支承筒部连续的前部。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是在所述活塞阀的流体流入侧的后端附近,具有朝外径方向伸出、滑动自如地与所述缸体内面密合的弹簧支座,该弹簧支座的位置与设置在所述适配器上的弹簧的支承筒部对向,由所述弹簧支座和所述支承用筒部将长尺寸的所述弹簧的两端支承, 另外,在所述弹簧支座的后端,设置有缩径的锥状周壁,使得与所述缸体内表面之间形成成为流路的空隙,在该锥状周壁上,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置有与流路轴线方向正交的所述流入孔。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在介在于所述活塞阀内的流路与所述适配器??的流路之间的所述整流器中,设置有分割流路的隔板。
11.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的结构是缸体由黄铜形成,活塞阀由不锈钢等形成,缸体和活塞阀由不同种材料构成。
12.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与所述单向阀的流入口连设的所述过滤器由后端闭锁的长筒状体构成,在其周壁上,在周向隔开间隔地设置有轴线方向的流入口, 所述过滤器相对所述流体供给管朝内部伸出,从所述流入口流入内部流路的流体朝配置于所述单向阀的流路中心的所述开闭阀方向流通。
13.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留有间隔地并列设置在流体供给管上。”
李荣欣(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7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1?319636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以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R/d=0.2~5”与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特征“R/d=0.2~1.5”相互矛盾,且说明书中未记载权利要求1的特征“R/d=0.2~5”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1~4.0倍”和“1.4~11倍”限定的数值范围有何效果,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数值范围取下限时不能产生预期效果。因此,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R/d=0.2~5”与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特征“R/d=0.2~1.5”相比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3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5和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30日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做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08年10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到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并具体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值范围特征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都没有充分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说明书清楚、完整的要求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标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和3中限定的数值范围都比较宽泛,涵盖了本领域常规的取值范围。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数值范围内的某些取值无法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能够实现的。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针对在连通流入口和喷口的流路的中间部设置有前端形成边缘的凸起的传统喷嘴进行改进,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喷雾范围内实现打力均等化,同时使喷雾变薄,可保持强打力并延长维修保养周期。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在流入口至喷口之间设置喉部,该喉部不形成陡峭的边缘,而是形成平滑的连续面,因此减小了流路内周面的磨损,延长了维修保养周期。可见,具有无陡峭边缘的喉部的喷嘴就已经基本上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其余特征所起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如设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喉部的曲率,可在高压时抑止紊流保持层流,形成均等的打力。同样,将流入口、喉部、喷口的断面积比例设定为权利要求3所述的比例,可促进喷雾高压化,形成强打力。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方案是能够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的。而请求人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和3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前述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曲率数值范围R/d=0.2~5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导致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3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已经记载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能找到相应的依据。其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并不是要求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实施例完全一致。事实上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概括而成,实施例应当是对发明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说明书不必要也不可能针对一个连续的数值范围穷举出该范围内所有的取值。如前所述,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R/d=0.2~5本身就是一个常规的曲率范围,在说明书已经给出了端值R/d=0.2和中间值R/d=1.5的实施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范围。请求人也仅仅怀疑R/d=1.5~5时不能实施,并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权利要求1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1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3.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为日本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该对比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故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证据。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喷嘴。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6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喷嘴10,包括喷嘴主体11,安装在该喷嘴主体11的喷射侧顶端的喷嘴头12。喷嘴头12的外周面12a与喷嘴主体11的喷射侧内周面一致。沿着在喷嘴主体的侧端面上分体或者一体设置的喷嘴头的中心轴线,连通顶端面的喷口20和相反面的流入口21的流路22的截面积从流入口侧到喷口逐渐减小。该流路22的截面形状为流入口21是椭圆形,喷口20是长圆形,长度方向的中间部位23是大致正圆形。从流入口21到中间部23一边从椭圆形向大致圆形缩小截面积一边没有棱边地平滑地变形,从该中间部位23到喷口20一边从正圆形向长圆形缩小截面积一边没有棱边地平滑地变形。喷嘴头的流路形状为上述构成,在喷射后喷雾不会细微化,能够稳定地保持期望的厚度较薄的喷雾模式,并能得到强冲击力的喷雾。
其中对比文件1的“喷嘴主体11”、“喷嘴头12”、“流路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嘴本体”、“油嘴”、“流路”,对比文件1的“流入口21”、“喷口20”、“中间部位2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流入口”、“喷口”、“喉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在所述喉部,将相对流路直径d的喉部曲率R设定在R/d=0.2~5的范围”。然而如前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的数值范围涵盖了本领域常规的设计范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常规的设计范围内选择R/d数值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2 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喷口和流入口的短长径之比。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比值范围,但公开了喷口20和流入口21的长短轴具体尺寸(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第14?15行)。其中喷口20的长轴为7.6mm,短轴尺寸为1.5mm,经过计算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所述的喷口20的短长径之比为1:5.07,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1∶2~1∶7的范围内。同样对比文件1公开的流入口21的长轴为9.1mm,短轴为8.3mm,计算可知流入口21的短长径之比为1:1.08,也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1∶1~1∶3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4.3 权利要求3
根据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第14?15行)公开的喷口20的长短轴尺寸、中间部23的直径和流入口21的长短轴尺寸,经过计算可以得出喷口、中间部和流入口的断面积,这三个断面积的比值也在权利要求3限定的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4 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1公开的喷嘴10除了有喷嘴主体11和喷嘴头12外,还有连接在喷嘴主体11的流入口侧的连接器13、与该连接器13连接的整流器14。整流器14包括壳体30和收纳在壳体30中的整流板31。壳体30在连接器连接侧设置开口32,并且在另一端上设置封闭壁33,从该封闭壁33的外周部位到壳体外周面30a在周方向隔开一定间隔地穿设多根细长的纵槽。水从上述纵槽34流入壳体内部。收纳在壳体30中的整流板31突设多个叶片36,叶片36插入到与整流器14连结的连结器13的部分13c内。(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7页、附图1、4、5、6)
其中连接器13、带壳体30的整流器14、整流板3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适配器、过滤器、整流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5 权利要求5
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器13为大致圆筒状,沿轴线具有流路13a,流路13a从与壳体30连结一侧向与喷嘴主体11连结一侧缩径。(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6页第20-22行)
其中,连接器13相当于本专利的适配器,与喷嘴主体连结一侧即是油嘴侧,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4.6 权利要求13
对比文件1公开了喷嘴10隔着必要间隔而安装在水供给管15上(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5页、附图1)。如4.4所述,每个喷嘴都包括有过滤器,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过滤器有间隔地并列设置在水供给管上。即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2131676.7号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5和13无效,维持权利要求6?12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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