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抽胶处理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涤抽胶处理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20
决定日:2008-1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66086.8
申请日:2001-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阳江禾旺生技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5-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冠东
主审员:乔东峰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郝海燕
国际分类号:A23L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存在的不一致之处不足以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正确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则该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2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266086.8、名称为“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叶冠东。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

?桶体,其顶端设有可启闭的桶盖,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中段偏下位置处设原料抽出口,靠近顶部处设原料导入口;

至少一洒水管,装设桶体内部的上方位置,其上设有洒水孔;

?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

至少一蒸气导管,装设于桶体下方;

?搅拌构件,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滤网上方;

?驱动构件,装设于桶体顶部且连接搅拌构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搅拌构件具有一纵向枢设于桶体中央的轴杆,轴杆上端连接驱动构件,且轴杆上的侧向杆延设数支搅拌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位于轴杆最下端的搅拌杆底面朝下延设数支杆。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洒水管是呈环状装设于桶体中,洒水管在相对桶体顶部及侧面处各设进入口,提供工作流体导入桶内,另再设一至六处的清水导入口为最佳。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前述蒸气导管包括三组环设于桶体的管体,各管体上均布数支管与桶体连通,其第一管体延伸的支管可设于桶体外侧相对滤网上方位置,其第二、三管体所延伸的支管则设于桶体外侧相对于滤网下方位置,而蒸气导管以一至三十个为最佳。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驱动构件可借助于一架杆固设在桶体中央位置,而桶盖分成两半枢设于架杆两侧,且在架杆上装设二分别控制桶盖启闭的作动构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桶体外侧可固设数支架,使其立设于地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其特征在于:桶体周缘可设原料抽出口,原料抽出口可衔接一破碎泵浦,破碎泵浦的输出端衔接桶体上方的原料导入口。”

针对本专利,阳江禾旺生技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08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要指出:I、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滤网如何相对架设于胶质出口(13)的下方没有进一步说明,也没有在附图1~5中给予示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其“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的说明而实现本发明的洗涤抽胶处理桶,更无法利用该“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的洗涤抽胶处理桶实现“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聚于排放口(12)关闭的桶体(10)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13)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的目的。此外,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公开了一种与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不同的一种技术方案,其相对胶质出口上方立设滤网,与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公开的“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的描述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这一相互矛盾的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在说明书中有相应描述,但该描述与说明书附图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闭的胶质出口”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说明书中对桶盖(11)、排放口(12)和胶质出口(13)如何实现可启闭,其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也没能在说明书附图1~5中给予示出,只是一种功能性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III、权利要求1中“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底端设有一可启闭的排放口,底部相对排放口上方设一可启亲的胶质出口”不清楚,没有清楚地表明其请求保护的范围;此外,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直接在特征部分表明其一桶体,至少一洒水管,一滤网,至少一蒸气导管,一搅拌构件,一驱动构件,但是无论在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中都没有清楚表明上述部件是包含关系还是包括关系,亦或由上述部件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8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由于专利权人地址不详,向专利权人发出的该口头审理通知书被退回,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5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日期改为2008年11月5日,同时以公告方式向专利权人送达口头审理通知书。

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2:(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共12页。

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修改为“相对胶质出口上方处”,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经此修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此外,(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上方处”以及说明书在相应的描述属于明显的笔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0月11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原件,并当庭向合议组提交了上述生效证明的复印件1页,合议组当庭将该复印件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200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基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表示仅坚持涉及滤网与胶质出口的相对位置关系不符合上述条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涉及的其它事实依据均予放弃。专利权人明确表示认可(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同意并承认滤网与胶质出口的位置关系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表述有笔误,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清楚地明确其位置关系。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200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基于的文本是:2002年5月22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于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不清楚,对该滤网如何相对架设于胶质出口(13)的下方没有进一步说明,附图中也未示出;附图1~5中公开了一种与说明书描述不同的技术方案,其相对胶质出口上方立设滤网,与说明书的描述矛盾。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其中第2页第11-12行记载了“另于桶内上方设……,于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立设滤网”,第3页第5-6行记载了“一滤网(30),装设于桶体(10)内部,相对胶质出口(13)下方处,用以将海藻原料阻隔于滤网(30)上”,根据这两处记载,该洗涤抽胶处理桶内的滤网(30)装设在胶质出口的下方。

而说明书第4页第5-11行记载了“其中是由控制系统控制热蒸气经蒸导管(41)(42)(43)导入桶体(10)内部,对海藻原料进行蒸煮作用,另外由驱动构件(60)驱动搅拌构件(50)对位于滤网(30)上的海藻原料进行旋转搅拌,以及利用破碎泵浦自桶体(10)的原料抽出口(14)抽出海藻原料予以绞碎后,将被绞碎的海藻原料自桶体(10)上方的原料导入口(15)输入,借助此方式,使海藻原料释出其天然胶质,而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集聚于排放口(12)关闭的桶体(10)底部,即可经胶质出口(13)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此外,说明书附图2-5中显示了该洗涤抽胶处理桶的内部结构。由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可知,被绞碎的海藻原料是自桶体的上方导入桶内,由于桶体内未发现存在除了滤网之外的其它阻隔部件,因此可以确定的是:被导入的海藻原料将集结于滤网之上。根据“天然胶质可渗透滤网”的记载,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天然胶质是向滤网的的下方渗透的。也就是说,从说明书的这部分的记载可知,滤网的上方和下方分别是海藻原料和天然胶质。又因为说明书此部分还记载了“可经胶质出口(13)抽出所需的天然胶质”,而胶质出口必然位于集聚天然胶质的位置,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推导得出,该胶质出口位于滤网的下方。同时说明书附图2-5中清楚的显示了滤网(30)和胶质出口(13)的位置,滤网位于胶质出口的上方。

对于以上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其它部分的记载,并通过对说明书上下文进行综合考虑,以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的是:对于抽胶处理桶来说,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是唯一正确的解释,这是因为:首先,本专利所涉及的是一种洗涤抽胶处理桶,该处理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从海藻中萃取天然胶质(参考说明书第2页第6-7行),这也是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所在。也就是说,应用该抽胶处理桶进行抽胶处理所得到的最终产品是天然胶质。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形成的天然胶质是通过胶质出口(13)被抽出的,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胶质出口必然设置在胶质出口集聚的位置。其次,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为了避免在抽出胶质的时候同时抽出海藻原料,必然需要通过某种机构将海藻原料与天然胶质进行阻隔。由于说明书公开了抽胶处理桶内包括一个滤网(30),并且对于该滤网(30),仅仅记载了用于阻隔海藻原料(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的功能,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滤网(30)的作用就是分隔天然胶质与海藻原料,那么,天然胶质、滤网以及海藻原料的位置关系只有两种可能:A、天然胶质位于滤网之下,海藻原料位于滤网之上;B、天然胶质位于滤网之上,海藻原料位于滤网之下。但是,由于说明书中已明确记载了原料导入口位于桶体靠近顶部处(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行以及第3页第3行),因此海藻原料是从靠近桶体顶部处导入的,由此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天然胶质位于滤网之下,海藻原料位于滤网之上。由此,根据胶质出口与天然胶质的位置关系可以确定,滤网必然位于胶质出口的上方。换句话说,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清楚地了解,要使本专利的抽胶处理桶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其有益的技术效果,将滤网设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是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

由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下方的两处记载属于明显的笔误。此外,因为上述对于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下方的两处出现笔误的记载均出现于说明书中对于技术方案的概括叙述部分(第2页第11-12行属于发明内容部分,第3页第5-6行属于具体实施方式的总述部分),并不涉及到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以及对于各结构部件在工作时的具体工作状态的描述,而在说明书的其它部分中,对于桶体的工作原理、各结构部件的工作状态的描述没有出现错误,用于展现解释说明书文字部分技术方案的说明书附图也没有出现错误,因此,上述笔误不足以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错误的理解,不足以阻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抽胶处理桶技术方案的实施。

对于请求人所述的“将滤网设于胶质出口下方,利用抽胶时产生的负压进行抽胶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技术问题”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若滤网设于胶质出口下方,则由于海藻原料从靠近桶体顶部的原料导入口导入桶体内,因此海藻原料必然被阻隔在滤网之上,这样,胶质出口和海藻原料都将堆积于胶质出口处,当利用桶内负压进行抽胶的时候,必然导致海藻原料从胶质出口导出,从而必然不能够得到所需的纯净的天然胶质,因此滤网设置在胶质出口下方没有技术意义。由此,请求人的该观点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从整体来说是清楚、完整的,说明书对本专利的描述是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在说明书中有相应描述,但该描述与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位置关系相矛盾,因此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并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虽然存在不一致之处,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是可以从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唯一正确的技术方案,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其有益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中的“下方”属于明显笔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实际所要保护的范围是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的记载也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可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节规定:??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不清楚,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滤网如何相对架设于胶质出口的下方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也没有在说明书附图1-5中给予示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保护的是一种洗涤抽胶处理筒,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因此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清楚的。并且,由上所述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理解,“一滤网,装设于桶体内部,相对胶质出口下方处”中的“下方”应为“上方”,属于明显笔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滤网位于胶质出口上方的技术方案,因而其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认定及评述。

决定

维持第0126608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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