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鱼缸(八星R9-S1200GM拱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2719
决定日:2008-1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74327.7
申请日:2006-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伟洪
授权公告日:2007-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洪春
主审员:周佳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30-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长条形边框与缸面的比例、结构基本相同,圆柱形立柱的位置、形状基本相同,即已经在视觉瞩目面形成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顶盖部分的设计差异相对于缸体整体来说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构成显著影响,因此,两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2007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200630174327.7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鱼缸(八星 R9-S1200GM 拱面)”,申请日是2006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周洪春。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2008年8月25日叶伟洪(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5年第5期《水族商情》杂志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2:2004年第5期《中国观赏鱼》杂志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3:00317881.1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示鱼缸产品、附件2所示四款鱼缸产品与本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鱼缸顶面没有略微凸起,而为一平面;附件3所示鱼缸产品与本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鱼缸顶面没有略微凸起、鱼缸正面为平面。请求人认为所述差别在整体外观设计中处于次要部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附件1至附件3所示对比文件与本专利构成相近似,故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8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8年9月18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的形状表现为鱼缸缸体和上盖,上盖有一个凸起的弧面并形成台阶,缸体边上有立柱,缸体正面为圆弧面,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中的产品的形状没有表现出上盖的凸起弧面,且缸体正面为平面,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所示产品的区别明显,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另外,附件1和附件2只显示了产品的一个立体状态图,没有清楚表达其具体的外观设计形状,不适合用来与本专利进行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对比。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当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给予其口头审理结束后一个月的意见陈述期。双方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和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和附件2所示杂志的原件,并指定了附件1和附件2中用于与本专利进行对比的图片,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双方就对比文件中所示产品与本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发表了辩论意见,请求人认为涉案鱼缸产品为对称产品,双方各自坚持其在意见陈述中的观点。
2008年11月15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强调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产品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鱼缸顶面的“细微凸起”,而该部分在鱼缸整体比例上所占位置很小,对整体外观设计影响极小;鱼缸的对称设计方式为本行业人员的普遍认识,立体图已经揭示了鱼缸的所有外观设计特征;并进一步对比了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所示产品的外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2005年第5期《水族商情》杂志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所示的杂志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附件1所示《水族商情》杂志的国内标准刊号为CN11-3966/F,其为2005年9月1日出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节的规定,即可视为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11月21日),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中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适用于本案。
3.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请求人指定附件1中森森牌水族箱广告页版面左侧第2幅图片“HRS系列三弧面水族箱”上部缸体(下称在先设计)为本专利的对比图片。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鱼缸类产品,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专利权人认为在先设计只显示了产品的一个立体图,没有清楚表达其具体的外观设计形状。合议组认为,在先设计的立体图均已清楚显示了产品所示鱼缸缸体的前端面和一个侧面的设计,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根据立体图已经公开的内容即可推定出其另一对称的侧面的设计,可以与本专利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所示鱼缸的整体形状为近似长方体,缸体的前端面和左、右两侧面为一体式弧面设计,前端面为圆弧面,向左、右两侧面圆滑弯转过渡,缸面部分上下各有长条形边框,边框的边沿呈凸缘状,缸体的后部左、右两侧各有一圆柱形立柱,缸体上部有顶盖,顶盖略高出缸体,呈台阶状凸起,顶盖表面由横纹线条分割,顶盖右端设有两个按键。(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为一幅立体图,其所示鱼缸为近似长方体,鱼缸的前端面与左侧面为一体式弧面设计,前端面为略带弧度的圆弧面,向左、右侧面圆滑弯转过渡,玻璃缸面的上下各有长条形边框,缸体的后部左、右两侧各有一圆柱形立柱。(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其主要相同点在于:缸体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带有圆弧面的长方体形状,其前端面呈圆弧面并向左、右两侧面圆滑弯转;缸体的上、下长条形边框的形状、与缸面的比例结构基本相同;缸体后部左、右两侧的圆柱形立柱的形状基本相同,在先设计虽然只公开了缸体左侧面的柱体,但鱼缸一般为对称产品,且从其立体视图中可以看到另一侧柱体凸出于缸体顶面的部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立柱的位置、形状和柱体表面的环形纹理较为近似。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缸体上设有顶盖,且略高出缸体,而在先设计没有显示出有相应的设计。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长条形边框与缸面的比例、结构基本相同,圆柱形立柱的位置、形状基本相同,即已经在视觉瞩目面形成了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的顶盖所占缸体整体比例较小,且其仅略凸出于缸体顶面,两者在顶盖部分的设计差异相对于缸体整体来说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构成显著的影响,因此,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17432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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